立法院12月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筆者發現國內媒體將提審法翻譯成The Habeas Corpus Act。按Habeas Corpus為人身保護,不等於提審,將提審法翻譯成The Habeas Corpus Act,將誤導青年學子。
或許提審法之要點是授權法院以提審手段達到簽發「人身保護狀」(A writ of Habeas Corpus)的目的。但畢竟Habeas Corpus不是提審。
根據提審法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除本人以外,任何人均可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後法院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提到人身保護狀,聯想到一個案例,不久前我國十幾名詐欺犯在菲國遭逮捕,因犯罪地及受害人在大陸,於是菲國警方將我國籍詐欺犯連同二十幾名大陸籍嫌犯遣送大陸接受審判,儘管我駐菲代表處官員已取得菲國法院人身保護狀(a writ of habeas corpus),但趕往機場要求放人時,嫌犯已被遣送大陸了。這就是人身保護狀或人身保護令。那究竟何謂提審?
「提審」Certiorari一字常縮寫成「cert.」,是上級法院為了複審案件,而向下級法院、審裁單位或行政機關提出的調取案卷命令,以將該案件提至上級法院進行審理。提審申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如此快速處理其目的在於保障遭逮捕或拘禁人之人權,防止不當之逮捕或拘禁。此致一如habeas corpus原為拉丁文,英文援用之。
因此,提審法應譯為The Certiorari Act,亦即管轄法院在接受聲請後依據提審法簽發提審令(A writ of Certiorari),將有關案件提至該法院審理。而不宜譯為The Habeas Corpus Act。蓋提審為手段,而人身保護為目的,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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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14.01.20 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