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或稱事物官、或常任文官)應本其專業,依法行政,維持超然、客觀、公正之立場,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在先進民主國家,這種『行政中立』的觀念,早已內化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而且普遍成為一種公務人員共信共守之行為規範。至於我國,則對於行政中立之觀念較為淡薄,且尚未建立共識。有鑒於此,考試院在八十年代,積極推動制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規範公務人員之行為,同時推動成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制訂『保障法』以加強公務人員之培訓並保障其合法權益,且提供其權益受到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之救濟制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於八十五年六月成立,保障法亦於同年十月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已產生相當效益。可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考試院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函請立法院審議,迄今尚未完成立法。八十五年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該草案時,由於當時在野黨(即民進黨)立法委員的堅持,將法案名稱改為『政治中立法』,並將適用對象由常任文官擴及政務人員(或稱政務官)。此項修正並不妥適,因為政務官係屬政治任命,隨著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與常任文官有別,允許其參與所屬政黨之活動,乃為民主國家政黨政治運作之常態。因此,就其職務特性而言,自不宜與常任文官一律適用相同之規範,以免影響政黨政治之正常發展。
簡單言之,民進黨在野時,要求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均須嚴守行政中立。民進黨執政十個月後,做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不但政務官公然違反行政中立,而且更進一步要求常任文官全力配合,如「互動不良」則將予更換。此項作法顯然與健全文官體制背道而馳。例如最近第一銀行董事長陳建隆發函客戶推薦特定立法委員候選人案,此財政部調查後已做處分。類似此事件,將來如果政務官(部會首長或政務次長)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並且要求事務官(常務次長或司處長等)配合助選,如不順從,以「互動不良」調整職務。這種作法,顯然不合理。
據報導,經濟部在十個月之間,更換十七位一級主管事務官,這樣大幅度的人事更替,不但未看到經濟部政務有明顯績效,而且在所有民調中,部長林信義的滿意度總是敬陪末座。又據悉,主計處未更動一級主管,其業務進展反而順利。因此,政務官如以「互動不良」而更換事務官職務,對於行政績效之提升,不但緣木求魚,而且破壞行政中立之文官制度,值得主政者深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3.2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