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跨業經營以及金融監理一元化的趨勢,我國不可避免加速調整金融法規以為因應。去年,我國已通過「信託業法」、「銀行法修正案」與「金融機構合併法」,本次的金融六法,再加上下次院會將通過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共計十法,成為我國金融改革的法源基礎,預期可提高我國金融業競爭力,改善金融體質,解決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並重整金融版圖,為台灣金融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本次在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之「保險法」與「票券金融管理法」係國民黨執政時期為因應金融情勢之快速變化所提出興利之法案,並延續至新政府手中完成,提供金融保險一個更寬廣的業務發展空間及管理之規範。
而「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及「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法案為一配套法案,則由國民黨立法委員推動。主要是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法源及財源的除弊法案,以期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解決逾期放款,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
本次臨時會最受重視莫過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國民黨在朝時期即全力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期盼透過金融控股公司,使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聯屬公司得以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共同營業所及設備等方式推廣業務,提供顧客百貨式的金融服務。然而金融跨業經營將使目前分屬不同金融監理單位之管轄出現金融監理上的漏洞,故國民黨時期的財政部即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為因應。但由於目前執政黨各部會對金融監理委員會之定位意見分歧,使金融監理一元化無法落實,是以,本次金融控股公司法將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未通過而須訂定「日出條款」,使預備籌設金融控股公司之業者為之扼脕。
由上述金融六法草擬及立法過程可得知,國民黨在金融六法上已竭盡心力。惟政權輪替後,受制於執政黨對金融六法立法企圖心不強,朝野對欲通過法案之版本或見解不同而爭執不斷,虛耗立法時程,導致金融六法之通過一再延誤,而無法造福民眾以利經濟發展。
陳水扁總統將今年定為金融改革年,若為了讓政策上路而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以利通過金融六法應值得贊同,惟若須立院頻開臨時會來配合立法終非常態。因此,日後為了使立法有效率,朝野有必要建立協商機制,對民生法案須優先立法,讓政治的歸政治,經濟的歸經濟,則國家與民眾之利益才不會因朝野政治之角力而受災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7.6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