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國內宜建立業者對大陸投資的回流機制,而且兩岸宜設有協商機制與投資保護協定。台商到大陸投資有兩種目的,一為勞動密集的產業因為台灣的勞力成本高而不得已轉移到大陸,這是屬於「營運困難」的思考,為生存的掙扎;二為企業為擴展其大陸市場及國際事業而至大陸投資,此屬於「擴大規模」的思考。
過去台商大都是因為國內經營困難才到大陸尋找「第二春」,屬勞力密集投資,並沒有引起國內太多的關注,因為這種勞力密集產業移到大陸投資並不會影響國內的經濟長久成長。但是最近自2000年下半年起,國內經濟大幅衰退,且國際競爭激烈,故一些高科技產業也要到大陸發展,這就牽涉到經濟整合度提高的問題。
目前兩岸是處於低度整合與高度整合之間的邊緣地區,我們關心的重點在於其對台灣未來的國際競爭力有何影響。現在到大陸投資的內容,已經漸漸進展到電子業的封裝、手提式電腦中部分的生產,屬於「擴大規模式」的生產。手提式電腦的生產內容,除了比較精密的部分之外,也有勞力密集的內容。一台薄薄的手提電腦中有上百的零件,像拼圖一般,需要勞力去拼裝,其為勞力密集與高產值晶體的結合。因此在垂直經濟整合方面,廠商偏向於將勞力密集的部分在大陸生產,但偏向高科技技術的部分就在台灣生產,或甚至想到大陸生產故引起國內廣泛上的注意。
國內景氣不好,偏高科技的企業業務外包大陸或在大陸設廠必然會影響國內失業率,故可由業者訂自律條款,同意約定對大陸投資不影響國內就業,及維持國內適度投資。此外,政府宜建立兩岸協商機制,及在大陸的投資保護協定,以保護台商及協助其解決問題。
第二,就資金匯回問題,宜針對大陸投資匯回資金能採優惠稅率及自由重匯出的政策。企業外移大陸的問題之一在於他們在大陸投資缺乏資金。這並不是說大陸沒有錢,它其實有錢,其存款利率為2-2.5%,貸款利率也只有5.5%左右,只是它的問題出在大陸銀行對民營廠商放款意願不高。大陸所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公司都是國營,大部分銀行不願意冒民營貸款風險。因此其貸款集中在對其國營企業放款,對其民營中小廠商及台商只給予少數短期週轉金貸款,且不作投資貸款,或長期週轉金貸款。因此台商仍需國內銀行的支援或由其自有資金支援其直接投資。
以國際性的觀點來看,國際間資本的移動是很自然的事,世界各國都有這樣的行為,但台商資金匯回是一特殊問題。目前廠商與政府各說各話,沒有交集。問題一是台灣重複課稅,所以不利資金匯回。我國的稅法是採取標準的稅法。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5%,在國外賺的錢如果只被國外課百分之十的公司所得稅,則盈餘匯回國內須再補課15%的稅。大陸對台商免稅多,大陸會給台商「兩免三減半」,或只課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台商匯回則需補與國內稅款的差額,故其不願匯回。對此我政府宜修改稅法,對台商大陸的優惠稅款給予得予全額或部分扣抵優惠,以鼓勵其匯回,另外開放OBU帳,對台商匯回OBU即視同其匯回,因OBU帳可自由匯出,故可增加台商匯回資金誘因。
第三,中長期而言政府宜追求財政平衡並得以稅收補助支應國內勞工就業。英國即以彈性的勞工法令及勞工就業津貼補助外人投資。英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是日不落國,國勢強大;但大戰之後就沒落,資金外移,失業率嚴重。但最近這幾年,英國外資投資逐漸增多,失業率減少,主要是因為其有效改善國內投資環境,調整勞工政策,台灣也應亟思改進。政府宜建立中長期政府財政收支平衡目標,則政府才有餘力以政府收入支應國內勞工就業津貼,降低國內投資的勞工成本,縮短企業在兩岸間投資的勞工成本差距。
面臨現在的局勢與經濟結構,政府政策必須要適度的改變,才能因應當前的情勢。兩岸目前空運(貨運)的開放,在企業自律機制下,當有助企業根留台灣並增長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本評論發表於90.6.9元智大學主辦「2001年台灣、美國與中國大陸三邊財經關係研討會綜合座談會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