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經部分修正後,使得統籌款規模由一千五百六十八億元增加為三千一百一十一億元。換言之,把統籌分配稅款之餅做大。此外,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分配比例亦確定下來。因此不但可改善地方財政,提高地方財政自主,而且亦可避免每年爭吵不休之稅款分配問題。
由於地方財政收入因此增加,相對著中央政府財源將縮小,難怪中央政府強力反對。依據修正條文,所得稅及貨物稅方面,中央與地方分配比例,由現行之九比一調整為七比三。而在營業稅方面,該比例由現行之六比四調整為五比五。
就營業稅而言,原本就屬於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民國八十八年修法後才由地方稅改為國稅。當初之修法本意乃為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制籌措財源而設想。依據行政院之構想,將來欲提高營業稅率一至兩個百分點,以支應國民年金制度之財政支出所需。然而營業稅之分配比例由原先百分之百歸屬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改成目前之中央收取百分之六十,明顯可見將打擊地方財政健全。如今財劃法修正條文該分配比例調整一些使部分營業稅回歸地方,實無可厚非,行政院應該坦然接受才是,不應太小心眼。誠如陳水扁總統最近批評「中央集權又集錢」,行政院心態可議。
就所得稅分配比例調整而言,此一政策明顯牽涉提高地方自治能力,及調高政府內政財政支出比重。事實上,誠如陳總統在經發會主張加強國內公共建設品質,國內在經歷一九九九年以來一連串的天災衝擊後,內政支出比例實在有必要大幅提高。由於內政措施主要施行單位為地方政府,因此將占財政收入大宗之所得稅分配給地方之比例提高,實乃正當之理!
事實上,無論是美國或德國均規定地方政府有收取所得稅權力。由於我國所得稅被財劃法第八條定義為國稅,以致地方政府並無法徵收所得稅。這也是地方財政自主能力一直不足主因之一。因此目前以所得稅分配比例調整,實在是權宜變通之策。
此外,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後,明訂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例。此舉可以避免中央政府每年以權衡政策,藉由降低或提高某縣市或直轄市之分配比率,以獲得政治利益。換言之,此案將以「法則」規定「權衡」,對於財政紀律維護可收實質效果,避免政治力過度干預財政及經濟運作。
因此國民黨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能順利通過,不但可真正滿足地方財政需求,而且亦可增進地方政府之財政自主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臺北市政府在內,許多財政學者均主張一般補助款應納入統籌分配稅款中,以統籌分配給各縣市。此舉一方面可使統籌分配款規模擴大,另一方面亦可避免政治力介入而操縱地方財政。
由於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已規定統籌分配款中之百分六為中央持有,以為特別統籌分配給地方之用,因此中央政府實無必要再擁有分配一般補助款之權。行政院可以利用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每年進行重點式之補助縣市以改善地方公共建設品質,縮小城鄉經濟發展之差距。
事實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亦可充當預備金用途,以部分解決突發之天災人禍衝擊所造成之災害。因此若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問題能有效解決,行政院可以不必每年均面臨要被動要求釋出該百分之四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給地方政府。相反的,行政院反而可以獲得主動運用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支持國民黨提出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亦肯定立法院能正視長久以來存在之統籌分配稅款問題,通過此一修正案。更重要的是,這項法案的通過不僅代表國會在野聯盟的團結,並且因此開創了一個中央與地方的雙贏局面。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1.18中央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