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論,作成「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的決議,為落實此一決議,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徵求各界意見。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度中,關於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一向有所欠缺,招致各界質疑,是故此一修正,值得關注。
在司改會議分組討論時,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置於第一組,主要討論的重點在於「隱私權及弱勢的保障」。分組會議中曾作成5項決議,包括:
1.「保護隱私」: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避免個資洩漏。
2.「訴訟資料適時掌握」:保障被害人的閱卷、通知等權利
3.「法庭保留被害人席」:在法庭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席位應鄰近於檢察官,以利溝通。
4.「紛爭解決的一次性」: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刑事糾紛。
5.「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協助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這5項決議,最後於司改會議總結論中,以「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一語帶過。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並非新增一部法律或行政命令。畢竟,「規定」在法令位階上,不僅不是法律,連法規命令都不是。事實上,司法院只是假藉一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的名義而己,實際上司法院所提出的是「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了「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增加第455-38至第455-48條,另外再於同法中個別增加第248-2、271-2、271-3、271-4條。這些條文,依司法院的說明,主要規範內容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對於殺人、妨害性自主等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增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這個程序包括了保障被害人閱卷、在場及陳述意見、選任代理人、詢問被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
第二部分則是「犯罪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包括了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隱私保護、遮蔽隔離措施、陪同措施。
從草案初稿內容觀察,司改會議分組會議作成的5點決議,僅有「保護隱私」、「訴訟資料適時掌握」得到具體落實。至於「法庭保留被害人席」、「扶助律師一路相伴」,並未全依決議規定落實,例如:被害人席位於檢察官旁、法扶律師全程陪伴,即無規定。
就被害人訴訟權部分,司法院提及的閱卷、在場及陳述意見、選任代理人、詢問被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固有規定,但與一般人的認知不同,極度重視專業性,被害人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如想像中多。例如:第455-42條,「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換言之,被害人不能檢閱卷宗,只有被害人的代理人才可以,如果要完整取得訴訟資訊,必須聘請律師。此制度究竟是保障被害人還是圖利律師,可能會引起爭議。
就意見表達而言,無論是被告詢問權,或者科刑範圍意見權,都只能「表達」,既不能進行交互詢問,也不能影響到法官的心證或職權的行使,比觀審制更不如,畢竟觀審制下,觀審員的意見,法官如不採納尚應表明不採納之理由,但新增的被害人參與權中,法官並未受到任何拘束。未來法官如果只將被害人在場表達意見當成是一個「儀式性的程序」,僅供被害人發洩心情,對於司法公正之增進及被害人權利之維護,助益不大。
(本文刊登於106.12.31 中央網路報星期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