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日前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擬調整終審法院的組織與人事,除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員額分別縮減為14人及7人之外,並改為特任,同時規範有別於其他法官的任命程序、身分保障等事項。司法院聲稱此舉是為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及組織,並讓終審法院法官更有崇隆性,然而這樣的作法卻可能犧牲人民權益與司法獨立。
以往最高法院法官的選任幾乎無法擺脫裙帶關係與近親繁殖的情形,迭遭詬病,屢有要求改革的呼聲。在《法官法》施行後,目前我國終審法院法官的選任(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由機關首長擬具推薦人選,或司法院就推薦名單外符合資格的人員,擇優提出建議名單後,由司法院院長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為形式上之任命。
只是人審會的27名委員中,僅有3名學者專家,全由司法體系內部自行掌控,完全缺乏外部監督機制。尤其是司法院院長可指定11人和遴聘3名學者專家,幾可操縱法官人事的任免。
追根究柢,目前終審法院法官選任的問題在於外部監督不足,無法達成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及透明化之目的。司法院提出的草案,雖是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終審法院法官的選任改依《法官法》第7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為之,但遴選委員會的組成除考試院代表2名之外,其他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均由司法院院長決定票選人選或遴聘。何況司法院院長還有決定人選的提名權,試問這樣的遴選機制又如何能完全擺脫裙帶關係與近親繁殖的質疑?司法院所說的「有別於其他法官之任命程序」,豈非只是換湯不換藥?
依司法院規畫,終審法院法官遴選時,應增加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推舉的立法委員2人擔任遴選委員。且不說此作法極易引起政治干涉司法的質疑,增加兩名立委參與遴選,難道就足以提高司法的民主正當性?還只是藉此減低司法院院長大權在握的色彩,將其當做人事背書的工具?
更誇張的是,司法院還加碼,將所有終審法院法官全改為特任官,不但超出司改會議結論,更引起是否為少數人量身訂作的質疑。司法院雖說這可讓終審法院法官更有崇隆性,然而特任官就是政治任命的官員,不但造成政府罹患「特任官肥大症」,更使終審法院法官染上抹不掉的政治色彩。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今年4月,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未結案件高達8000多件。未來終審法院法官員額若大幅縮減,積案情形勢必更嚴重,目前已在研議以限制人民上訴權來解決問題。司法院與其執著於終審法院法官的人事,倒不如正視積案問題與人民訴訟權的平衡,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道。
(本文刊登於107.06.02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