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司改會議決議,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產生方式,分為三個階段:先由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三倍的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篩減為兩倍,最後由總統圈選決定。社會輿論有「政治任命,總統擴權」之批判!
平實而論,司改會的決議是有一些進步的,因依司改會決議,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三倍的人選,交由法官遴委會篩減為兩倍;而法官遴委會成員,是由檢察官、律師、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過半數方式和法官代表共同組成,比現制更具民主正當性!壞就壞在經過法官遴委會篩減後的兩倍人選,最後要交由總統圈選,這就有政治操弄空間。
因此,法官的來源及進場機制,必須要有全面性的改革,現行法官遴委會仍局限於法官視野,難免近親繁殖,而代表行政權的總統、代表立法權的立委由公民直選,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是否也要有一定比例由公民直選。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立法院通過法官法時,雖作成一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逐年降低法官考試取才,至十年後只能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的廿%,但此附帶決議,並無拘束力,且仍屬司法主權間接在民的規範,難以徹底改善以考試全面選拔法官之弊病。
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但各級法院總數不到四十個,專職法官約僅二千餘人,較之德國人口八千三百萬人,各級法院有一千六百餘個,專職法官高達二萬餘名,我國之司法保護密度,顯然偏低。此次司法改革,對於法官的數量、選拔方式,特別是法官直接民選機制,均未有充分討論,亟需檢討改進!
(本文刊登於聯合報民意論壇1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