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召開在即,法務部趕在會前提出6大未來改革重點,包括「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研議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等,希望藉由提升人民參與及外部監督,對於檢察體系人事及辦案效能進行改革,同時也強化被害人與受刑人的人權。這些改革方向或許正確,然細究其具體內容,恐怕無法真正落實改革。
基層人力不足已是檢察體系之沉痾,不僅嚴重影響刑案偵查的品質,同時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尤其是偵辦重大案件,必須挹注更多的人力與資源,因此積極擴充人力,才是解決問題的正辦。法務部提出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的團隊辦案模式,並且在六都8大地檢署增設主任檢察官,試圖以此作為解決對策。
且不論此種方式能否解決廢除特偵組,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案件人力吃緊的問題,如果只是增加幾頂主任檢察官的烏紗帽,而沒有其他相應的具體措施,會不會淪為形式,又如何「共同負責」?更遑論提升辦案能量與偵查品質。
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擁有許多法定權力,例如指揮監督司法警察(官)辦案,可以拘提、逮捕被告及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於公訴權為檢察官獨占,刑事案件於偵查終結後,檢察官除可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之外,亦有對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裁量權。檢察權如此之大,但相應的監督機制卻顯然不足,雖然對不起訴或緩起訴案件違法或不當,設有「再議」制度,以及檢察官評鑑作為監督機制,然而再議聲請僅限告訴人,而檢察官評鑑係對「人」之監督,對偵查案件幾無法有效發揮「事」的監督功能。
況且《法官法》中雖設有檢察官評鑑機制,然依該法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與社會公正人士4人所組成,又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這些委員卻由法務部遴選,能否有效監督實不無疑問。因此,外界多有建議參仿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透過國民參與,針對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進行個案審查,以及提升評鑑制度外部監督,強化偵查程序的監督機制。
此次法務部提出研議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就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以及修法改革檢察官評鑑制度,將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部分增為6人,以強化檢察體系監督。然而相較於日本「檢察審查會」對檢方所為處分皆可審查,法務部規畫的「人民檢察審查會」卻只限於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且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範圍已大幅限縮,若檢審會成員一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均由法務部遴選,仍舊是「鳥籠式」的內部監督,又豈能誇言擴大人民參與司法!
此外,法務部又提到推動《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法,增設受刑人處遇、假釋的司法救濟制度,以及檢討假釋要件等措施,似乎已注意矯治機關對受刑人處遇的問題。然而對於
陳水扁所引起受刑人保外就醫等民意高度關注的迫切問題,法務部卻置若罔聞。改革若不能真正貼近民意,只是充斥華麗詞藻,這些主張終將船過水無痕。
(本文刊登於106.08.03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