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中國大陸領取居住證,政府擬限縮公民權作法恐有疑義。
首先,九○年代有認為:「國民大會與立委全面改選,將使中華民國法統消滅」;或有人反唇相譏:「若如此,老國代與立委都往生,難道中華民國就滅亡?」試問:改選與法統,有何邏輯關聯?今日
兩岸經貿熱絡,僅以便利生活的居住證,作為戶籍、國籍,甚至「國家認同」的標記,不也和以往擁護萬年國會的謬論,一樣可笑?。
其次,《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0台非58》意旨:「刑法第卅六條所定之褫奪公權,其被褫奪之資格並無服兵役之資格在內。」等語,言明褫奪公權,僅剝奪「權利」,不免「義務」。行政院所稱修法「限縮公民權」,然而人民納稅與服役義務,是否同時免除?若要剝奪公民權,又不免除義務,不是與「褫奪公權」效果相同?何其悲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與四十一條規定:若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恐有五年以下徒刑與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試想:我政府欲蒐集國民申辦居住證情況,然對岸拒絕配合,申辦者又未申報;若有好事者告密,既欠缺陸方背書證據真偽,復有個資法刑責,將如何執行?
《史記.匈奴列傳》中行說故事:漢文帝時,宦官中行說因不願隨公主匈奴和親,之後叛變漢朝,向匈奴單于出謀畫策,並與漢使節唇槍舌戰,為禍甚烈;雖叛國行徑,令人不齒,然若非漢朝違逆其「不離故土」的卑微心願,怎生如此奇禍?領取居住證,僅為台胞圖生活便利與政治認同無涉;然若政府強要修法,決心與在陸國民,「割袍斷義」,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樹敵萬萬個中行說,何其不智?
綜上,以申請居住證為由,修法剝奪人民公民權,百害而無一利。何況,去年監察院平反「鹿窟事件」,認為當年即便有加入共黨組織名冊,簽名畫押者,甚或為共黨分子打雜者,仍皆應恢復名譽,屬「
轉型正義」美談。如此,申請居住證,實與加入共黨組織,風馬牛不相及,相較於鹿窟事件情節,舉重以明輕,豈能率爾修法,限制公民權?難道不是再造「新鹿窟事件」?實值當局三思!
(本文刊登於107.09.23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