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促轉會成員吳佩蓉因為副主委張天欽於會議中直指須針對
國民黨新北市候選人侯友宜,進行政治打壓,憤而公佈該會議記錄與錄音內容,先後造成張天欽與蕭吉雄二位先生辭職,或有投書以為須偵辦吳女刑法第315條之1與刑法第132條相關洩密罪責,並且認為其亦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保密義務與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行政責任,且無獨有偶,於數日後,屏東縣亦有長官,疑似因施壓輔選遭錄音,黯然辭職。筆者淺見以為,上開法律見解容有疑義,必須為日後吹哨的「吳佩蓉們」,想想自辯方法,試申述之。
首查,依《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2條、第8條、第13條》規定,可知其屬於獨立二級的合議制機關。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與《同條第3項》:「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等語,就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上開規定意旨,促轉會既為「合議制機關」,其會議記錄本應主動公開,何來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132條「應秘密事項」之有?且吳小姐更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與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有關保密義務與損害政府的相關法律責任。
次查,《促轉條例第12條》:「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等語,就行政中立事項定有明文。又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綜合上開條文,促轉會既然法律規定為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應該屬於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促轉會任何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亦有行政責任。
又查,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與《同法第14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新聞披露與吳小姐自身臉書發文,張天欽前副主委就特定候選人侯友宜,欲利用其職權與特定民意代表與媒體要求他人不投票給侯先生,難道不違反前開規定?又促轉會依前述為「獨立二級機關」,若如政院認為不能指揮,並非其上級機關,吳小姐若不將違法行徑公諸於世,才是真正違反前開規定之「舉發義務」,且「監察院」為何對上開違反行政中立法的行為,迄今仍不主動調查,亦頗耐人尋味。
末查,《史記.汲鄭列傳》故事作結,話說漢武帝要徵求天下賢才,直諫的就汲黯上奏:「皇上您內心多欲望,卻外以仁義為飾,豈會有唐虞聖人的治理效果呢?」同理,依促轉條例、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中立法,本應獨立超然的機構,赤裸裸成為清算在野黨工具,不也是「內為權鬥,外飾正義」?畢竟,不依法行政,才是真正的「練肖話」!
(本文刊登於107.09.22風傳媒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