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票制」下,選民擁有兩張選票,一張可以在「單一選區」中,投給他屬意的候選人,第二張則可以在「全國(不分區)選區」中,投給他所認同的政黨。這個制度並不能消除主要政黨的競爭優勢,但小黨可以避開不利於小黨勝選的「單一選區」,而採取「棄區域、搶不分區」的選戰策略,這不僅是小黨的「理性選擇」,也是讓立法院有機會真正反映多元民意的一種制度選擇。
但朝野協商決定依行政院版本通過,政黨須符合「上屆總統大選推選候選人得票率百分之二以上」、「最近三次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二」、「現有立委五人以上」、或「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等四條件之一,才有資格取得政黨票。立法的理由是:由於台灣政黨數目逾百個,必須適度設限。換句話說,像日前剛剛成立的台灣農民黨這樣的小黨,有意單獨登記不分區立委參選的構想,可以說完全破滅。
不錯,國會政黨體系過於零碎化,的確有可能導致國會運作的困境,因此,透過制度的規範,減少進入國會的政黨數目,雖影響到「國民的參政權」,惟尚可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諸「增進公共利益」的原則。但平心而論,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架構的立委選舉制度,除了前面提到的「並立制」外,「區域(單一選區)席次較多」、「五%得票率門檻」等基本設計,都是不利小黨競爭的規畫。因此,不分區立委選舉登記的規範,實在不應該進一步排除小黨進入國會的「機會」。
從歷來選舉結果來看,符合第一個條件的政黨只有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符合第二、三個條件的政黨也只多加了一個台聯黨。顯然,選民即使有了第二張政黨選票,能夠選擇的對象,仍然是有限的。
再從長期觀點來看,未來親民黨與台聯黨都有可能「泡沫化」,除了國民黨與民進黨以外,增列的第四個限制條件,看似為所有有意競逐全國不分區立委的政黨開了一扇希望之窗,但卻要付出十位區域立委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極可能被中選會依法沒入的代價。小黨非但領不到政府發給的「政黨補助金」,還要受到選舉制度的二度傷害,難道沒有牴觸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參政權、財產權的疑義嗎?這又符合「正義」的原則嗎?
因此,筆者建議立院各黨團懸崖勒馬,廢棄此一協商結果,比照德國選舉法的規定,開放任何政黨單獨登記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權利,以現有「五%得票率門檻」,便足以讓大黨坐享「超額議席」的利益了,實在不必如此「趕盡殺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