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紛爭其實是起源於行政院所提的修法版本與構想。由於財政部認為「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且非屬賦稅性質」,故主張應將該捐的徵收改於菸害防制法中規定,不宜列於菸酒稅法。因此,行政院一方面提出菸害防制法的修正案,將菸品健康捐的課徵與調整增列於條文中,另一方面則配合將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前者法案歸立法院環境與衛生委員會負責,後者法案則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是故二個委員會的決議若不能相互配合或一致,不但行政院原先的修法構想無法成功,且反而將造成法制更加紊亂的後果。果不其然,財政委員會並不認定行政院的主張,仍然決定保留菸酒稅法對菸品健康捐的課徵規定,但同時間環境與衛生委員會卻初審通過了行政院在菸害防制法中增列的條文,以致產生二法在適用上的競合爭議以及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清困擾。
初審通過的二法,除了菸品健康捐的金額一致都訂為每千支或每公斤五百元外,其他內容卻存在許多歧異。其一,菸害防制法明確授權行政院在一定範圍之內擁有調高捐額的權力,此點為菸酒稅法所無;其二,菸害防制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署,菸酒稅法主管機關則是財政部,未來健康捐的徵收,稅捐機關到底是代徵抑或徵收機關,其定位與角色難於界定;其三,二法對於經費用途的分配,皆同樣將其從原來的全民健保、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等,進一步擴大至私菸的查緝,但菸害防制法更多加入了菸農輔導與照顧一項。此外,未來不同主管機關所訂出的分配及運用辦法,對上述項目的分配比率極可能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立法院在審查法案時,若遇法案涉及不同部會的職權與業務,大都會以舉行聯席會議方式協調,避免各委員會的初審決議相互產生扞格。以此二法言,當審查過程中發現其間的密切關連時,立法院事先即應著手設法進行協商與整合。就算因為個別委員會的意見差異太大而無法取得共識,但至少也要能做到將此二法併案送到院會進行討論與決議才對。然而,立法院顯然都未做到。
如今,菸酒稅法已先通過,除非將菸害防制法條文刪除或完全比照菸酒稅法之內容,否則未來必將引起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據悉國民黨黨團某些立委原傾向採取刪除菸害防制法的方式處理,後經協商決議提出修正版,將菸品健康捐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署及財政部共同管理」,以化解二法間之衝突。惟即使如此,也只是強以「形式」來解決「實質」問題而已。立委們似乎以為,只要規定由二部共同主管菸品健康捐,則法條間所存在的內容歧異與衝突,都可以自動消除或解決。姑不論這種審查法律的態度實難以符合應有的專業要求,由於二法的條文內容實際仍有不同,故未來的法律適用範圍最可能以二法的「聯集」為標準,立委們的這種行為對個別法律的尊嚴已然造成傷害。如果菸品健康捐須由衛生署與財政部共同管理,那也不應該只在菸害防制法中規定,不是嗎?
行政院本來想要透過修法重新釐清菸品健康捐的課徵權責,未料在立委所習於的利益與妥協的粗糙機制運作下,反而為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課徵,創造出一個品質最差的法律。有這種素質的立委,行政院未來提送法案時,能不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