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通過菸酒稅法修正案,將蒸餾酒類的稅額從每公升課185元,改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課2.5元,大幅調降蒸餾酒的稅負,其主要目的係欲將米酒的價格從現行每瓶180元壓降至50元以下。行政院提案修法的說法是,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的誘因,維護國民健康。從今年初,立法院另亦通過了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從每千支或每公斤500元,調漲為1,000元,大幅增加菸品的稅負,其主要目的係為藉用捐額的調漲,來提高香菸的售價。立法院通過修法的理由是,以價制量,寓禁於徵,減少民眾吸菸誘因,促進國民健康。同樣都是為了國民健康,一個是降稅降價,另一個則是加捐加價,稅與捐的政策相互矛盾,令人感到不解。
依照我國菸酒稅法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都需要繳納菸酒稅。此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政府尚可課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做為健保準備金的財源。惟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只對菸品課健康捐,並未對酒加徵。由此可見,菸和酒雖然都是學理上所謂的「劣價財」(Demerit goods),但政府對菸和酒「危害」社會程度的認知仍然有所不同。醫學上菸酒對人身體的傷害已是普遍公認的事實,所以世界各國大都把它列為特許行業,加以嚴格管制,我國亦不例外。根據菸酒管理法,我國菸酒的製造、銷售、產品、包裝、標示等,都有詳細的控管。此外,對菸的消費還另訂有菸害防制法予以進一步的規範,但對酒則付諸闕如。各地的酒類文化甚至還被政府列入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項目,其不但已融入民眾生活之中,若善加利用,更可創造出一種產業特色。無怪乎菸捐的調漲,社會上很少有人反對,但對米酒價格偏高所引起的私、劣、假酒充斥等生活上的威脅,民眾則時有抱怨。
酒價高低固然與稅額輕重有關,但價格乃是課稅的結果,亦是達成課稅目的的手段,若先限制價格再訂定稅額,則菸酒稅的課稅功能必將大打折扣。這次將米酒改為依每公升酒精成分每度課稅,的確是一項進步的改革。其實,菸酒稅的課徵主要係基於消費的外部性,一是因為過度抽菸喝酒容易傷身致病,增加社會醫療成本負擔,另一則是因為菸酒消費對他人可能造成的或然傷害,包括二手菸污染、酒駕車禍或鬧事等。為維護國人生命安全與公平效率的使用醫療資源,政府自可藉用課徵菸酒稅,要求菸酒消費者自行承擔醫療成本,同時將菸酒價格提高,合理反映社會成本,避免增加菸酒的消費誘因。以此推之,酒稅最適當的課稅標準自應是其酒精成分的高低,而此剛好也為我國這次改採酒精度課稅,取得理論上充足的正當性。遺憾的是,修法後我國蒸餾酒改按每度2.5元課稅,但釀造酒與其他酒類同樣按酒精度課稅,卻是每度徵收7元,造成金額標準不一。既改按酒精成分作為課稅標準,不論何種酒類,只要同一度酒精所反映的社會成本相同,則其稅額就不應有所差異。這次調降稅額,行政與立法兩院一開始便自限每瓶米酒價格不得高於50元,致使稅額連帶受到壓縮,如同先有結果再找答案,整個修法討論的過程,政治性的考量遠超過對專業的尊重。
菸酒稅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菸品健康捐則歸衛生署負責。依照菸害防制法,菸捐必須每二年檢討一次,且將評估考量因素明列其中。相對地,菸酒稅金額的訂定與檢討則沒有此類明確的規定,換言之,菸酒稅額的調整較菸捐具有「彈性」,但亦因此更需要財政部發揮專業功能,排除政治因素的不當干擾,庶幾才能建構一符合課稅宗旨的公平稅制。就此而言,財政部這次或許做了對的事,但卻沒能完成對的結果。
總之,菸酒同屬社會認為「特殊」的產品,不管民眾對兩者有否價值偏好上的差異,政府的職責乃係在於透過課稅,合理的反映出菸酒消費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政府先設定價格再回推稅捐金額的做法,不但違背了菸酒稅改革的「程序正義」,亦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價格機制。尤有甚者,更進而突顯出現行酒稅與菸捐在政策上的矛盾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5月5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