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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新聞報導華碩三位大股東施崇棠、童子賢與徐世昌三人,決定拿出二六一六二張華碩股票交付信託,將孳息作為未來華碩員工分紅之用。此舉為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近二年來總共將十三點六萬張股票交付信託之後,又一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話題。企業家利用信託理財藉以增加收益,已經是一種常見的手法,為了私利,不足為奇。但是將信託財產孳息用以分紅配股給公司員工,則是他益的行為,現實的社會較不易見。能夠將這一種似乎本質上相互衝突的事情給合在一起,甚至還逐漸蔚成風氣,主要的關鍵因素乃是租稅。
根據我國的課稅規定,如果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則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但如果委託人為個人且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須課徵贈與稅。換言之,企業信託行為造成的財產移轉,係以受益人的所得課稅,而個人信託行為所造成的財產移轉,則是以委託人的贈與課稅。至於,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除非另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論委託人為企業或個人,受託人皆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的不同,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中課稅。信託課稅的原則雖然甚為明確,但由於信託契約的樣態與種類錯綜複雜且內容不一,致使實務上對稅基的認定與掌控困難,從而乃給予企業家許多節稅或避稅的空間。
隨著台灣資本市場日漸國際化,上市公司員工分紅導致股東權益縮水與財報失真問題,益愈引起重視。為了矯正此一不合國際規範的習慣性作法,近年來政府主管機關致力於修改相關法律,並朝員工分紅費用化目標推進。這項牽扯股東與員工之間的利益爭議,固然尚在持續發展中,但實際影響效果已經發生,上市公司對於分紅配股的金額與比率明顯有所限縮,並積極敦促政府准許或放寬更具誘因的股票選擇權與庫藏股買回等配套措施。尤有甚者,由於分紅配股僅依面額課稅,轉手之間,社會間便造就出許多一夕致富的「科技新貴」。為了稍微抑制此一課稅所產生的不公,政府始於今年起推出最低稅負制,將員工配股面值與市價差額列入課稅範圍。惟最低稅負制畢竟只是一項補救性的措施,無法將所有的課稅漏洞全然堵住。同樣是分給員工的股票,最低稅負制能夠規範的股票差價課稅,只限於公司的分紅配股部分,企業家透過個人股票信託的分紅配股,員工則仍只須依面額納稅,不受最低稅負的影響。在推動員工分紅費用化已不可阻擋的當下,員工因分紅配股逐漸限縮的利益損失,透過得以規避最低稅負而稍有彌補,而企業主似乎亦因此得以暫時為股東與員工的利益紛爭,找到了一條「雙贏」的出路。
至於這些大老闆之所以願意犧牲自己利益的原因,或可能是為了激勵員工,留住人才,俾減輕制度變革所造成的過渡性衝擊,但是無可諱言地,租稅環境更提供了一項強烈的誘因。如果這些大老闆的持股不交付信託,不論是現金或股票股利的課稅,稅負皆較按年息百分之二的計算為重。由於稅法規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課稅,乃是以「本金減除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目前約百分之二)複利折現值之餘額」為稅基,是故大股東繳納贈與稅比繳納自身的所得稅划算許多。尤有甚者,同樣是將股票移轉給員工,在相同的贈與稅稅率下,大股東直接送給員工應繳的稅負亦遠比依上述信託方式所計算出的稅負為高,此乃為促成大股東「自掏腰包」的另一主要動機。當然,我們不能確定如果沒有這樣的稅負利益存在,這些企業主會否仍然願意配股給員工?惟不可否認地,在現行稅制下,這些大老闆對員工們的「善行義舉」,其實也是在利用信託節稅,順便大慷政府亦即人民之慨罷了。
我們常看到某些有錢的企業家,捐贈大筆財產給其母校或基金會,由於在報稅時可享受捐贈扣除,故等於政府幫其負擔了部分捐贈。我們更常看到某些有錢的企業家,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政府,利用公告現值與實價的差距,賺取租稅的好處。如今,又看到有錢的企業家流行採用信託方式捐贈避稅,我們不禁要問,如果企業家真的想盡其「社會責任」的話,何不直接告訴政府毋須再給予租稅減免優惠?將錢「捐贈」給拮据的政府,為國家財政做一件更大的慈善功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8月2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