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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受特別費弊案困擾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日昨做出重大決定,將把過去市長任期內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總數一千五百餘萬元,全數捐出給北市十一個慈善、文化、學術等團體做公益。馬市長強調他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凸顯現行特別費制度的不合理,同時亦表達他對被檢察官以貪污罪調查的不滿。由於無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既無憑證也沒有紀錄,故不知有無結餘或所剩多少,但馬市長這樣做顯然會「自己貼很多錢」。我們認為馬市長的決定政治性的意義比較大,社會後續效應如何,仍有待觀察。但這個捐贈動作所可能引發的課稅疑慮與爭議,馬市長應該有更清楚的了解與說明,以免「善意」反被扭曲甚而節外生枝。
首先,據報導馬市長過去任期內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金額總數為一千五百四十七萬八千三百八十七元。日昨宣布消息時,即先捐出六百萬元,預計日內再捐出四至五百萬元,連同過去已捐出的五百萬元,將可達到全部數額。依此說法,表示馬市長原來在使用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時,即有五百萬元是捐給慈善、文化、學術等公益。按照行政院主計處的規定,首長特別費必須是「因公招待、餽贈及獎賞之用」,捐贈給慈善公益團體固然是好事一樁,然而其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卻又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市長在捐贈時是以何名義?私人或市府?有無以此申報所得稅捐贈扣除?這些在在都仍須要馬市長做進一步的澄清。
如果是以馬市長個人身分捐贈,便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問題,若以市府名義,則非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惟因為馬市長捐贈的屬於慈善文化公益團體性質,只要符合法律要件與標準,無須繳納贈與稅。然而由於任何人的贈與皆須以自己的財產為前題,故當馬市長以個人之名義將無須單據核銷的特別費捐出之時,在邏輯上似乎就已經「承認」了將這筆特別費當成「私人」的錢。我們認為馬市長絕對不會接受這種講法或解釋,但這既是稅法的法理,馬市長對此不得不有更周延的思考與說明。尤有甚者,如果無須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捐出之前,已先被「認定」是私人的收入,則更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給予的免稅規定,在捐贈之前,就應先被追繳個人綜合所得稅。這當然也不是馬市長所願意看到的結果。由於整個案件的法律層面部分正在進行司法調查,馬市長的捐贈決定既是為了凸顯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表達其個人磊落的態度,則就不應該在做出捐贈後,反而自綁手腳受困於課稅相關規定可能造成的社會質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院答詢時表示,若無須檢據的特別費沒有用完,且存放在私人帳戶,則「應追回這些特別費,而非課稅問題」。我們基本上認同這種說法,但既無須單據報帳,就表示法律上很難證明其有無結餘,故只能相信首長們的說詞,而無法訴究其是否誠實。依照現行規定,反而誠實的首長會陷入被追繳的後果,這也是馬市長心中極度不服的原因。不過,領取無須檢據核銷特別費的方式大約有三種,撥入個人帳戶、提領現金或具領支票。馬市長有無違法應與其採取直接入帳本身無關,而是與其使用是否符合公務目的判斷。換言之,不論以何種方式支領該項特別費,只要未做公務使用,即不合法。至於綠營立委指稱馬市長不但把特別費匯入私帳,且還列入財產申報,以此抨擊馬市長「據為己有」的意圖。其實,特別費每月具領是一種「流量」,財產的形成則是一種「存量」概念,兩者相關但性質卻不同。如果馬市長特別費的使用完全合乎公務目的且皆用罄,則即使馬市長將包括特別費在內的個人帳戶餘額,用以申報財產,在收支相抵之後,並不會有納入私人口袋的情況出現。由此可知,綠營立委這樣的說法並沒有太大的說服力,只是,馬市長在回應與辯駁時,似乎也沒有找到正確的問題癥結點。
有關首長特別費用於犒賞員工的部分,員工是否須繳納所得稅問題。依據所得稅法的意旨,特別費只是不計入首長的課稅所得而已,首長因公務需要而發放給員工的獎金,當然須視為員工的所得而課稅,無庸置疑。對此,台北市政府似乎仍未弄清楚,允宜儘速調查澄清公布真相,並作相關的行政處置,以昭公信。
總之,特別費的問題正鬧得沸沸揚揚,對馬市長寧可「倒貼」捐錢的決定,我們不予置評。但上述分析,我們建議馬市長立即公開宣布,將一千五百萬元的捐款與特別費切隔開來處理。前者純粹是來自個人「等額」提撥的捐贈,後者則靜待司法調查結果自有答案。如此,才不會讓馬市長的捐贈再次成為綠營新的把柄或攻擊焦點,致使社會紛擾不斷。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1月21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