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情勢下,總統或許懾於內外壓力不敢戒嚴,但就法論法,我國當前的憲政體制的確賦予了總統極大的空間,可以「隨心所欲」的宣布戒嚴。諷刺的是,這個超大空間,正是民國八十年國民黨挾著壓倒性的多數,在國大第一次修憲時所創造出來的。今天痛斥陳水扁,當年又何必種這個因?
宣布戒嚴將凍結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對人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是故民主國家對其宣布均以嚴格的程序加以限制。甚至,如果沒有客觀情勢的需求,法院仍然可以拒絕適用戒嚴令。二戰後期,曾有兩位平民因夏威夷實施戒嚴,而在犯案後遭到軍法審判,美國法院則以當時日軍已無進犯能力,一般法院已可正常運作,平民自不應受到軍法審判,等於間接宣布戒嚴因客觀情勢改變而失效。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賦予總統有宣布戒嚴之權,但其宣布卻必須以憲法第四十三條或增修條文第二條的緊急命令的發佈為基礎。因為,若非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戒嚴便無合理性。九二一大地震時,李總統曾宣布災區為緊急狀態,但因事態並未失控,故未進一步宣布戒嚴。如果未有緊急命令宣布卻逕行戒嚴,便無異引軍人干政等同毀憲。是故,緊急狀態的存在與否,對總統宣布戒嚴的限制,其實遠大於行政院院會的議決或立法院的追認。
然而,如果仔細檢視憲法本文第四十三條與增修條文第二條的差異,認同民主憲政的朋友恐怕都會背脊涼一半。因為第四十三條明言,總統只有在國家「遇有」災害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才得於立院「休會期間」,發佈緊急命令。但當年國民黨控制的國大卻在第一次修憲時,將此條文改為: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甚至就算立院開會期間也可以發佈緊急命令。「遇有」乃客觀的事實,「為避免」則為決策者的主觀判斷;而「休會期間」更是對總統直接而明確的限制,拿掉這項限制等於給了總統隨時宣布緊急命令,進而發動戒嚴的尚方寶劍。
依增修條文,陳總統若說現今中央與地方的爭議,可能會破壞國家社會的安定,「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他請求行政院會議決,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戒嚴)…。法理上,誰說總統無權?立法院雖必須在十日內追認否則該命令無效,但十日後生米已成熟飯,這個追認又有多大的牽制力?
有些法律學者表示,戒嚴法明定,總統只有在內亂外患的前提下才能宣布戒嚴。但我國憲法將戒嚴令與緊急命令並列,目的只在凸出內亂外患的緊急性,並非表示總統不得藉由緊急狀態而宣布戒嚴,因為軍事管制當然也是「必要之處置」的手段之一。是故,緊急狀態的寬鬆限制,便等於開啟了宣布戒嚴的方便之門。
總統說,「有人建議」他宣布戒嚴,這個「有人」究竟是誰,總統必須公布以便交由歷史裁判;同樣的,當年強力通過擴權修憲的國民黨,今天也必須為先前所種的因向人民道歉。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1-27/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