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國家,政黨主要任務之一,即在提出其政綱政策,並提名其優秀候選人參加各項公職人員競選,但政黨提名之候選人,是否為黨內多數支持之人選,以符合黨內民主原則,及公開、公平推舉素孚眾望優秀人才,乃為各方對政黨提名制度所關切的重要問題。我國近年來,各主要政黨對公職候選人之產生,有辦理黨內初選者,有由黨代表大會推舉者,但因時生流弊,致爭議不斷,因而有主張應由政府辦理政黨初選,藉由公權力之介入促進政黨提名制度民主化,並達到公正、公開目的,茲就政黨初選由政府統一辦理之得失,試作分析如次:
政府公辦政黨初選,其主要功能當在遏止敗壞選風,杜絕動員人頭黨員輔選,以公正立場選拔各黨公職候選人,並藉以消弭政黨自行辦理所產生之爭議,使初選制度更具公信力,並可減輕各政黨自辦初選之經費負擔,如就其正面功能而言,應能發揮相當之預期效果,可考量予以支持。
然以我國當前政治文化與選舉生態觀察,政府辦理政黨初選,仍有下列主要問題須作審慎考量:
一、按目前民主國家由政府辦理政黨提名初選者,似僅有美國實施,其他大多數民主國家,則認為政黨如何提名其候選人,乃政黨內部事務,政府公權力不宜介入,以我國政黨組織及屬性與美國顯不相同,我國現經合法登記之政黨已達九十餘個,且多屬組織嚴密之剛性政黨,而美國則以共和、民主兩大黨為主,且屬柔性政黨,我國如由政府舉辦政黨初選,對參加之政黨勢必有門檻之限制(例如規定以上次選舉得票率超過一定比率者等),否則各黨均要求參加政府舉辦之初選,以提高其政黨知名度,必將造成紛亂,但如限制門檻,則對小黨之生存發展產生極大影響,亦顯不公平,且我國歷來均有相當比率之無黨籍人士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當選者,由於參加政府初選可提高其知名度及增加民意基礎,如無法參加初選,勢必亦引發反彈。
二、邇來主張由政府辦理政黨初選之主要原因,實著眼於藉政府公權力辦理政黨初選,並透過選罷法有關處罰規定遏止賄選歪風及不當動員,但以我國一般民眾民主素養尚未達成熟階段,派系及人情運作恐難完全抑止。觀之以往政府舉辦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賄選事件仍時有所聞,政黨初選縱由政府辦理,能否達到遏止賄選及不當動員目的,難免令人存疑,且各黨候選人及選舉人理念不同,背景各異,如由政府同時舉辦初選,其相互較勁激烈競爭恐在所難免,甚或產生衝突,如由政府分別辦理,固可避免不同黨籍間之競爭衝突,但似非政府財力及人力所及。
三、政黨提名公職候選人,並全力輔助其勝選,旨在冀期當選後能宣揚並執行其政綱政策,因此政黨對公職候選人之提名,當希望能發揮相當之影響力,以期維繫提名人對黨之向心力,但如由政府辦理政黨初選,除削弱政黨自主性外,可能降低政黨對提名候選人之應有功能及影響力,亦使候選人對黨之理念與認同感減弱,此為政黨自身所應深思之問題。
根據以上分析,政府代辦政黨初選所冀望達到之遏止賄選及不當動員之目的,就我國當前政治文化及選舉生態觀察,能否達成預期效果,似仍有待驗證,但可能降低政黨對公職候選人提名及輔選之功能,進而削弱政黨之自主性及對候選人之影響力,對選舉制度與政黨發展,均有重大影響,仍宜審慎深入研究。如勢在必行,則在初選技術上必須針對影響政黨自主性及政黨提名輔選功能上研究降低其負面作用,始能付諸實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