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局朱局長日前在記者會中公開宣示,九十一年度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將精簡一萬五千名公務員,同時今後四年將管制公務員預算員額,每年以達到負成長百分之一為目標,此一精簡方案,據瞭解係就下年度各部門既定之精簡方案推估累計,並未策訂綜合性具體方案或推動計畫,其精簡公務人力宣示,固在呼應日前阿扁總統在「政府團隊研習營」中要求「政府要瘦身」所作初步反應,實亦因政府財政困蹙,為減輕人事費負擔所必須採取的一項措施,此一方案能否順利推動,達成預期目標,當有待今後執行成效以為檢驗,但此一方案的內容是否具有可行性?對政府服務效能之運作有無影響?人力精簡能否收到實際成效?以及對公務員權益保障與就業安定等之影響如何?試為預測評析如次:
一、就方案可行度分析
據報載朱局長宣示的精簡構想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明(九十一)年度將精簡一萬五千名公務員,其主要推估依據為:公營事業民營化移轉,或民營化實施前之專案裁減,及基於強化企業競爭力各公營事業預定精簡之人力共達一萬三千多人;另行政部門精省預定減列及優退人員,及經評鑑結果應予精簡之有關機關人力約近三千人,如依此推估,下一年度精簡總數可達一萬六千人,朱局長宣示將精簡一萬五千人,應屬可達成目標之保守估計,除非公營事業民營化進度及預定裁減之人員有所耽延,或遭遇重大阻力而難以執行外,否則應能順利實施,行政機關部分應屬可順利執行之精簡對象,因此朱局長所提出之下年度精簡方案應有其可行性。第二部分為今後預算員額將採「總量管制」,每年以負成長百分之一為目標,如以六十萬公務員為基準,每年將減少六千人。就員額控管而言,「總量管制」當係指在整體預算員額零成長原則下,如有新增機關或新增業務所需人力須在現行總預算員額範圍內檢討調整,不得另新增預算員額,此一構想前在研訂「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已納入該草案第四條,規定中央「機關員額總數為十二萬人」,但此一草案並未完成立法,行政部門是否以此作為自行管制的準據未據說明,但此一構想應屬進步作法,且日、韓兩國均採用此一方式控管機關員額具有成效,應可支持;至今後四年每年將控管負成長百分之一,每年將裁減六千人部分,證之近數年來由於推動教改,實施小校小班制及推動司法改革與司法預算獨立之後,使教職員人數與司法人力每年均有大幅增加,因而亦使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精簡成果相對降低之情形下,最近四年每年總平均仍呈負成長百分之○.八一,今後四年(似不包括九十一年)在公營事業持續推動民營化,企業營運不佳須再檢討精簡,而行政部門則持續規劃行政業務委外、公辦民營(如公立醫院)及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擴大運用志工、及精省後業務萎縮之機關勢必檢討裁併或精簡(如物資局、糧食局、礦務局及各中部辦公室等。)之情形下,每年減少六千人,以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各方力主瘦身之際、教育及司法部門再增員之空間有限,精簡計畫應可順利推動而具有其可行性。
二、就政府服務效能及運作觀察
小而能、小而美政府是近年來民主國家推動政府再造的重要方向之一,因此藉由政府職能的調整、中央與地方權限的重新劃分,與運用各種擴大民間參與(如業務委外經營)公共服務等措施,進而達到精簡行政組織與人力規模的目的,此一政策方向在本黨執政期間即已大力推動並已具相當成效,此次朱局長宣布之精簡方案及其所採措施仍係延續以往作法,但是否影響政府服務效能及運作?就其內容檢視,既屬執行既定之民營化政策及精簡業務萎縮之人力,並續推動替代措施,觀之以往經驗,自不至影響行政業務之正常推動與組織運作,自亦不應影響對民眾之服務效能。
三、就人力精簡能否收到實際成效分析
此次所宣示之精簡比例與人數,依據第一項分析,多以現正推動中之既定精簡方案或預計得予裁減之機構或員額累計而成,且有關民營化或精簡措施已規劃推動多年進入執行階段;精省工作其組織部分已調整歸併中央,雖未完成立法正式納入相關部會組織法律,但員額持續精簡,乃屬既定方針,因此今後對推動員額精簡之阻力應屬相對減弱,就其執行難度而言,當可持較樂觀看法而可達成預期目標,但如就當前學者或媒體迭相指摘政府組織龐大、冗員過多、淘汰機制未能發揮功能,政府人事費偏高,且行政院及各部會組織正進行檢討之際,朱局長所提今後四年精簡方案,仍屬保守作法,未見配合行政院組織整併及外界意見提出大刀闊斧徹底檢討精簡之宏觀計畫,似難達成「政府瘦身」之要求,尤其在現行地方制度法前提下,如何規劃各級地方政府員額精簡並能落實執行,使不致影響整體精簡效果,實為重要關鍵問題。
四、就公務員權益保障與就業安定衡量
精簡方案所規劃精簡對象例如公營事業部分,其在推動民營化過程中所精簡之人員依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對離職或退休者均有優惠鼓勵措施;精省繼續精簡之人力,精省暫行條例亦有明確規範,至其他評鑑應予裁減之員額,據瞭解以凍結缺額及出缺不補原則處理,其涉及現職人員者亦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退休法等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就現行人事法制而言,公務員應可獲得適當保障,但依現行法規所賦予之保障乃屬普遍性之規範,難免無法適應各當事人個別之特殊狀況,尤以在當前團體力量高漲、個人權益抬頭之情形下,透過集體力量要求法令規範以外之權益事項自屬難免,尤其公營事業為然,此為行政部門在執行精簡過程中所應預為謀劃疏解及研擬因應之重要問題,始能達到精簡工作與員工權益兼籌並顧的目的。至於在當前企業景氣不佳,各業相繼裁員,使失業率節節升高之際,政府亦宣佈公務員實施精簡裁員,對社會就業安定難免有所影響,除部分已屆退休年限或完全出於志願自動申請退職而無再就業意願者外,其屬中年退離者(以公營事業居多),縱有優惠鼓勵措施,但大多仍希望再創事業第二春,處此失業率節節升高、謀求轉業自屬不易,不但增加精簡執行阻力,亦影響社會就業安定,此為政府部門應特別重視中年轉業之輔導措施,始能順利推動政府精簡工作。
人事行政局所宣示之今後公務員精簡方案,就大體而言係延續以往規劃推動方向,在執行內容方面,係依據既定之精簡計畫與預定裁減之方案推估提出之人數或比例,如無特殊原因應可達成預期目標,至於執行之方法,亦係循現行法令在容許之範圍內推動,對政府運作及服務效能當不至產生不良影響,但因涉及個人權益及處於當前失業率升高之際,難免仍有阻力而影響執行成效及社會就業安定,尤其所提精簡方案並未針對當前各方所驥望政府大力改革精簡組織與降低人事費比率之要求,欠缺大刀闊斧之前瞻宏觀規劃,實為主管當局應進一步策劃之重點。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