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五年的國民黨執政期間,金融對奠定國家長期經濟發展的主要貢獻,為創造國富,藏富於民及協助建造我國知識經濟。
第一階段:民國七十四到七十九年間,外匯政策使匯率逐步昇值,擴大出口,促成國民儲蓄增加,短短五年間,外匯存底,由三百多億美元增加到八百多億美元,創造國富。而更重要的是,此一增加主要係來自廣大數量中小企業的出口所得,故財富分配平均,藏富於民。
第二階段:以國富創造知識經濟。知識經濟除了以技術提高生產力外,亦須靠資本促使技術商業化及勞動力來創造提高生產力。除了技術生產力主要為科技,經濟教育部門的貢獻外,在金融創造資本生產力方面,我國自七十年代下半起國富增加的結果,大量創造工商企業的自由資金,此外,國富增加,投資者眾,企業在股市籌資方便,使得缺乏擔保品的新興電子業及創造投資者自八十年代起大幅成長,協助創造了目前國際矚目的我國電子工業。在創造勞工生產力方面,尤其電子業員工分紅配股及其資本溢得享受租稅優惠的制度,有效提高我國勞工生產力。
這段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經驗,造就了我國經濟成長的第二春。因為自七十九年起在勞力密集傳統企業加速對外投資,外移及營建業持續低迷的情況下,當時經濟成長受到阻礙,但政府及民眾共同努力發展新興電子業以為替代及補充,有效以國富協助創造八十年代我國經濟的穩定成長。
金融力量協助創造藏富於民及協助發展我國知識經濟的結果,使國人每人平均所得由七十四年三千二百九十七美元,大幅提高到八十八年的約一萬三千美元,而企業負債與自有資本比率,由過去之高比率降低到八十六年,大企業為一比一,中小企業為二比一,建全企業財務。藏富於民的結果,使我國民眾樂於投資,引領創新,使我國產業發展苟日新日日新,生長不息。
二、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貢獻
民國七十年代,我國金融體系有很大的變化,此乃因政府大富推動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之金融改革政策所致。就自由化順序,政府採取國內金融自由化優先於金融國際化的策略。而且先開放金融市場,然後推動利率自由化、再開放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增設。至於外匯自由化則先實施管理式浮動匯率制度,再局部開放資本移動。
一、 金融市場之開放
金融市場之開放始於民國六十五年,中興、國際及中華三家票券金融公司於六十五年至六十七年先後成立,開始發展短期資金市場,建立貨幣市場利率指標。八十四年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增設,至八十八年止共有十六家票券金融公司。
資本市場規模亦在七十年代逐漸擴大,上市公司自七十七年之一百六十三家,增至八十九年六月之四百七十二家,上櫃公司亦自七十八年之一家增六月之四百七十二家,上櫃公司亦自七十八年之一家增至八十九年六月之三百零二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由七十二年之一家增至八十八年之三十三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亦由七十九年開放時之五十二家增至八十八年之一百四十三家。
股票集中市場總成交值由七十七年之七九二○七點五億元。增至八十八年之二九五二一一億元。店頭上櫃市場總成交值亦由七十八年之九○五六點五億元增加到八十八年之五四二八○六點五億元。
二、 利率、匯率自由化
民國七十八年,修正銀行法第四十一條允許銀行自行訂定存放款利率。在匯率自由化方面,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修改「管理外匯條例」,將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制度,其中自七十一年至七十八年間實施中心匯率制,而至七十八年開始取消中心匯率制,改採自由議價為基礎而真正實施管理式之浮動匯率制度。
三、 放寬外匯管制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起,廢除經常帳外匯管制,並允許國內公司及個人每年可申報匯出及匯入款五百萬美元。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再調高,使公司法人之匯出入款提高至一千萬美元,目前則維持在五千萬美元。此外,自八十三年九月起,外國人可開立新台幣帳戶,並且外國法人開始可以投資股市,但個別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在百分之五,全體外資持股比例則限制在百分之十。不過,自此則陸續開放,目前全體外資持股比例為百分之五十。預計加入WTO後將完全開放管制。
四、 開放銀行新設
民國七十八年修正銀行法,開放民間申請設立商業銀行,資本額定為一百億元。自八十年底第一家新設後,八十二年共有十六家商業銀行新設。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分別自八十一年及八十六年改制成商業銀行。而兩家工業銀行亦分別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成立,資本額為兩百億元。自此銀行存放款市場之競爭加大,漸趨於完全競爭市場。
三、當前金融問題
當前金融問題就短期而言有二:第一`為傳統企業經營困難引發失業增加及逾期放款升高,增加呆帳,傷害銀行放款能力,致本年七月份銀行放款與投資成長率降為二.七四%,遠低於正常經濟成長所需資金水準。第二`我國本年經濟基本面好,但資本市場投資者對新政府施政方向搖擺不定,喪失信心,新政府執政以來股價下降超過十%。銀行放款與授信及股市雙雙大幅下降,增加傳統企業的融資困難,如不妥善處理必引起企業與金融的惡性循環,不可不慎。
就中長期對策而言,我國政府及民眾在最近亞洲金融風暴侵襲下,雖因能妥善因應,維持我國經濟持續穩定,贏得國際上高度肯定,但是亞洲金融風暴期間所暴露出我國金融制度的缺失,包括發生不少高財物槓桿企業倒閉變為地雷股,所引發的證券市場大額違約交割情況,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發生財務危機後,在金融業同業拆款市場退票引發的資金清算系統性風險等問題,均應改善,以健全我國未來金融秩序。
此外,我國基層金融機構,因其資本額或,淨值甚低,因其屬小地區性金融機構加上農村經濟及營建業萎縮,使其放款無法如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分散風險,亦有賴政府當局立即處理,以健全基層金融體系。
四、問題對策:
未來E(電子)世紀的金融革新方向未來我國加入WTO (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亦將邁入廿一世紀,這個世紀可說是我國應對金融加速革新才能立足台灣、望遠世界。本人認為政府應建立前後一致性的金融政策施政決心,建立合乎國際水準的金融交易清算系統與制度,擴大金融機構業務跨業經營,健全基層金融體系,及發展我國,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提昇我國金融國際競爭力,本人認為下面幾項當前金融革新,甚為重要:
一、 當前政府施政協調不足,宜謀定而後動。新政府議而不決及政府政策急轉前後不一致現象,有待新政府官員做事前多一分研究,謀定而後動,以振興民心,重建投資人信心,振興股市,安定企業募集資金及資本市場的流動性。
二、 建立合乎國際水準的清算系統:安全的金融交割系統是現代化金融市場的必備條件,我國在金融風暴期間所發生的股市大幅違約交割及金融機構退票對銀行同業拆款市場隱藏的系統性風險,極需以建立真名交易體系及電子清算系統減少金融交易款券交割風險並加強推動對金融機構的即時矯正措施以為因應,以改善金融秩序。
三、擴大銀行業務範圍以增加其獲利能力:金融跨業經營應儘速循國際放寬潮流方向推動,美國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已通過銀行現代法案,排除銀行跨業經營限制,可資借鏡。近年來舊政府已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的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及審議中之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修正草案及研究中之金融機構控股公司法均可供新政府作為核准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參考,並再作必要的放寬。金融業務依市場機能放寬之真義應指可由各金融業別公會,反映市場經營需要作必要放寬建議,而政府應儘量予以支持。目前如對銀行股權持有比例限制過嚴,有礙引入外資國際經營技術;又如保險法對非擔保放款及獲利水準較低的企業的上市股票有投資的限制及法規限制證券商不能投資銀行之限制,均有很大放寬空間。
我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嚴格執行自律之後,且交割清算機制健全後,如能放寬加速跨業管理,增加金融機構獲利,定能發揮增加承擔企業籌資的風險能力,促進經濟成長。
四、發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及利用中長期資金促進國內資本形成:近年來我國外匯存底豐厚,存款及壽險資金及勞退、健保、退撫基金快速成長,外匯存底豐厚,加上國民年金之將予推動,顯示我國資金供給充沛,另一方面,產業成長,公共建設及新市鎮,都市更新的建設及開發均需要資金支應,因此,金融機構宜配合代客操作,信託業的開放,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並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增加投資人的資產選擇管道及增加國家資本形成,並循序開放國外金融市場業務推動台灣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
五、 修訂法令,推動電子化金融商品:電子化已為未來廿一世紀金融發展的特徵,其進步必然一日千里,惟我國法律未能跟上時代,例如現今新修正民法債篇,對無實體公債迄無定位,致銀行不能提供無實體公債作為法院之擔保品等即是,故有關法令宜速予修正。
六、對傳統企業提供協助與設立資產清算公司(RTC),健全基層金融機構並加強金融紀律化:傳統企業中獲利成長率較低者,不易於資本市場籌資,故須更為仰賴銀行及壽險等金融機構之資金支援,為協助營建業及購屋族,除給予融資優惠外,政府應以推動不動產證券化及調節不動產供需,以追求不動產市場供需平衡為目標。對基層金融機構,宜加速成立資產清算公司(RTC),並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作必要的合併處理,以解決基層金融機構問題。在推動金融紀律化方面,宜儘速成立金融監理委員會以謀有效統合市場監督各金融商品,改進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