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視察「新竹大車站及新竹輕軌計畫」。)
去年立法院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
國民黨與親民黨38名立委認為程序有重大瑕疵,聲請釋憲並請求急速處分。而今,司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聲請要件不符「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規定,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
大法官無視審查預算時諸多憲政的重大瑕疵,狹隘地以聲請立委人數38名,需當時均有參與預算表決才能計入行使職權的人數,故以當時高金素梅立委未出席及投票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憲法守護者竟然做出不受理的決定,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高金素梅對此強調,她不屑參與表決,應是認定前瞻違憲的最積極表現。顯然問題的關鍵是,立委未參與表決就是不符釋憲聲請資格嗎?然而,即連立法院法定人數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都允許以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所以無法出席會議並不代表就是贊成或反對。
另一方面,立委是否參與表決與提出釋憲並非相關,因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立法院得聲請解釋憲法須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中「行使職權」並未有其任何定義,更何況被擴張為「投票行為」,非常不恰當。
我國立委概括的立法職權,只要是憲法第63條賦予立委針對預算案的提案、討論及表決權的範圍,如何表達都符合憲法上「表現自由」的內涵。進一步言,即連「提出釋憲」也是「行使職權」,怎可把立委看成只是表決的工具。然而,大法官卻反以此認定不符資格而駁回釋憲聲請。這是大法官無限擴張的主觀認知,是自我放棄了守護憲法的責任!
前瞻預算案在立院審查時,執政黨濫用一事不二議原則,不處理、不討論在野黨所提出的刪減議案,甚至把拘束行政機關效力之「主決議」,變更為無拘束力的「建請案」,剝奪了憲法賦予立委的職權。38位立委反映民意,據理聲請釋憲,對於我國法制將有長遠影響。
事實上,「保障少數」亦為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價值,過去立院也曾多次對於是否限制「立委三分之一席次提出釋憲」表達應放寬的立論。理由是,如果法案已涉違憲,司法院大法官責無旁貸應積極維護憲法。此立論的代表人物便是當時擔任立委的行政院長
賴清德,他曾主張降低門檻。時至今日,同樣之理,大法官在憲政主義下,首應考量的是「憲政秩序」,其次便是保障少數提案權利,而非就聲請釋憲立委逐一審視有無表決預算案。
換言之,大法官從立委出席與投票狀況逐一審酌是否該受理聲請釋憲,不但是創下先例,且不符合聲請釋憲「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憲政原理。縱然立委因不滿意議案選擇棄權,或為表示抗議而退席拒絕投票,這也是《憲法》上允許的另一種行使職權的表達方式,應予以尊重。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