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總統府,視察「新竹大車站及新竹輕軌計畫」。)
國內的顏色政爭愈演愈烈,不僅議會政爭司空見慣,校園亦已染色。最近司法院大法官對38位立委所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之違憲疑義釋憲案做出「不受理」的議決後,更讓外界質疑司法院已染色。司法仲裁是國內政爭最後定奪的法定工具,設若司法果真染色已深,絕非國家之福。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立法委員總額1/3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即可「聲請解釋憲法」。此項經由在野立委提案修正通過的法條,旨在賦予立法委員「提請釋憲權」。其構成要件主要在是否有立委總額1/3以上之連署聲請,並無是否屬議決時在場的反對者之規定;質言之,此係提請釋憲的必要條件。因此,即使贊成者後來發現有疑義者,亦非不可提請釋憲,更遑論議決時是否出席。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未出席」即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即無提請釋憲之權,誠然是一項難以理解的謬誤論理解釋。
司法院不受理提請釋憲案,其解釋不外乎是「論理解釋」或「文義解釋」,本件純就文義解釋言之,更無「不受理」之理由。固然該款有「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兩個充分條件,但立委行使立法權,不僅要在程序上適法,尤在實質上合法。此次議決上開特別預算案,竟有「一事不二議」法則的濫用,究竟是否適法,有無侵害立委依憲法賦予之立法權行使,始為釋憲之聚焦。司法院豈可視而不見?
基本上,司法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係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乃至市場法則為之。就論理法則言之,「法院比立法者聰明」,是以司法院大法官本諸維護民主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社會法治素養,應再擴大提請釋憲權以斷是非,而非限縮該項立法權以絕公理。就經驗法則言之,立委議決時如為贊成者,亦可因事後發覺有立法瑕疵,而在該項議案議決後,下次開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以資補救。
當前
台灣社會,與其說逐漸形成公民社會,倒不如說是仍然存在諸多爭議的叢林社會。因之,司法獨立以解決存在社會各階層的諸多爭議,乃成為必要的憲政機制作為。司法院允宜依照首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法定提請釋憲權」規定,從論理解釋或文義解釋,以解決是否違憲或違法爭議,此乃身為民主國家最和平處理爭議的法定機制,司法院實不宜擅自增加限縮條件,以致人民有憲法或法律爭議卻不得其解,終致社會愈加紊亂和不正義。
既然司法院大法官是國家爭議事件的最後解決機制,希望此次「不受理」的意外能不是限縮提請釋憲權的伊始。
(本文已刊登於107.5.21中時言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