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交警、停車管理處交通助理員於開具違規停車通知單時,使用交通術語、代號或簡稱「1002 208」、「基八口」或「內三段256巷內」使得違規人於接到罰單時一頭霧水,無從判斷違規地點。違規人以此向交通裁決所尋求瞭解違規地點,但亦無法獲得解決。裁決所指除事實有爭議可提申訴外,違規地點不清楚還是要繳罰款,此種認單不究實情的態度,不僅引起「民怨」,亦引發了究竟取締交通違規程序上有瑕疵是否有執行效力。
民主國家多採財產私有制。國家若要向人民課徵財產,或處罰人民之財產權憲法上都規定要以法律定之,此為「實質正義」,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即有明文規定。另外,為了怕公務人員於執法時超越了法律所規範之範疇及目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即規定有「程序正義」(due process),要求在執法時不得有逾矩之行徑,若有不當之執法行為將使執法結果無效;民眾權利若因而受損時,得請求賠償。
筆者於1998年完成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後,赴美國紐約市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擔任研究員。在一個星期五晚上與內子赴唐人街用完晚宴,返回家中時行車途經中央公園,由南往北進入中央公園第六街入口處未久後,被交通警察攔下以違反管制進入中央公園之時間(星期五晚上11:00至星期一早上7:00)開立美金65元罰單乙張。與我同時駛入且被開立罰單者有十餘部,但我發現多為外州之車子,我認為顯然外州駕駛人都不知道此一管制規定。
美國的交通罰單設計成一個橙色信封,若違規人覺得被取締有理,則只要開立乙紙罰鍰金額的支票寄出即可。但違規人若認為取締不當就可申請無罪(pleading no guilty)。由於我認為管制規定對一個剛到紐約的外州(個)人是不太容易瞭解的,而且沒有明示的管制告示牌置於入口明顯處,並未有任何管制人員或措施,因此我於隔日再赴現場拍攝實景帶描繪現場狀況以利上訴,並在罰單上欄勾(pleading no guilty)寄出。
在接到交通簡易法庭之通知後,我依照時間抵達法院。法官於審判我的案件時首先訊問檢察官開立罰單之警察是否出席,隨後查驗本人身份,即開始查閱罰單,法官面有疑色的詢問檢察官罰單上之違規時間為11:23是早上還是晚上。檢察官因開立罰單之警察未在現場無法回答,法官以未符合程序正義裁決”dismiss”( 案件未成立)。
由上可知,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除制訂法律要求其百姓遵守法律,更強調程序正義來要求執法人員於執法時,亦要遵守相關規則以免侵害人民權益。因此,台北市交通員警所開立之罰單雖有違規之事實,惟舉發違規之地點或時間若不明確,則違反了程序正義,其罰單應為無效,始能確保民眾之權益,並確定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可便宜行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3年10月19日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