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政策環境評估(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 )制度,始自民國86年9月20日公布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隨後於民國87年公告《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以為執行依據。《作業要點》於89年12月20日廢止,而以《作業辦法》取代、並於95年4月7日修正條文文字。「作業規範」及「政策細項」隨後也於民國90年有所修正、96年1月再次修正。因此就整體架構而言,政府政策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法令與相關評估技術規範已相當齊備,對於政府各部門政策研提過程,具有強化環境影響思維的功用,以防範不利環境的不當政策制定。可是實際執行的精準性與有效性卻存在相當大的落差。
其實政府政策及法律案的制定,都應該先清楚探討施行之後對於環境的影響。不論政策面(policy)、規劃面(plan)、計畫面(program)及專案面(project)(稱為「政策四P之評估」(strategic 4P’s assessment)),必須能就方案篩選、範疇界定、預測、諮詢、民眾參與、減輕對策及環境監測提出具體的評析,使決策過程能夠更公開透明,對於「有影響環境之虞」的議題或質疑能夠先行評析澄清。而所謂的有影響之虞,根據現行《作業辦法》第5條,係指該研擬中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 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 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 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 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 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 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 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至於政策評估的項目及評估內容,必須涵蓋各環境有關之類項,如環境涵容能力、自然生態系統、國民健康或安全、自然資源之利用、…評估範圍則區分為「地域性」「全國性」及「全球性」三層次。問題出在政策評定採用的衡量或溝通工具太過粗略,僅以矩陣表及「+」「-」及「○」表示對環境正面、負面或無影響。如此分析對於政策面的分析不充分、不科學也不客觀,形同政策研提部門自說自話的紙上作業環評,對於環境影響無法提供深度探討。政府政策環評本意應在提供政策研擬過程思辨,以產出最佳的方案。目前的環評的方式必須改弦更轍,而且其調查、評析及論證的過程,甚至必須較一般的開發方案環評程序更嚴謹、更深刻,且泛以公聽會的形式充分聽取民眾意見。
是以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與進行程序,若要能切中環境問題、實事求是的加以評估對於環境是否產生影響,便必須要改弦更轍,使用更有效度與信度的評估與分析技術。依目前的矩陣表及正負號劃記法,是無法達成客觀公正而有深度評估的。此項制度的修改方向,包括.政策環評作業架構調整、加強評估方法的修正使評估方法必須能夠具體量化,評估內容應具有關聯意義;目前的評估程序是無法評定政策對於環境的影響的。因此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應積極有效修改目前的制度設計與進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