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背景
媒體披露王雪峰在卸下立委職務後拾荒度日的新聞後,立法委員是否應支領退職金的問題再次成為立法院與民眾關心的問題。一些立委並表示要提案修法,讓立委在卸任後生活也能獲得保障。
銓敘部指出,我國立委可以選擇投保公保或勞保。立委任滿十五年,離任時年滿五十五歲,即可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而選擇公保後,勞保年資可以保留,卸任後可以轉投勞保,一旦符合勞保規定,即可享有勞保老年給付。不過,現在各級民意代表中,只有立委是「有給職專任民代」,可以投保公保。
民主國家國會議員享有退職金的作法並不罕見。以美國為例,國會議員需任滿二十五年、任職二十年已達五十歲或任職五年已達六十二歲,方得領取。歐陸內閣制國家部分國會議員兼任內閣官員,領取退職金更非不能想像。其中以義大利待遇最佳,國會議員退職可享有豐厚退職金,年滿六十五歲之後並可領取終身俸。但這些錢都是由國會議員在職時,由其自付40%,國會補貼60%累積而成。國會議員自付額,前者約為其淨所得的6.7%,後者則為10.75%。
二、問題分析
茲從現狀與未來可能的發展來討論我國立法委員支領退職金是否合理。
(一)現狀分析
我國政府官員可以領取退職金,主要是因為其擔任公職期間有不得兼職之規定。但相較之下,立法委員雖不得兼任官吏,但卻可以兼職。換言之立法委員在民意代表的工作之外,仍可以經營自己的事業,但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利益迴避規定。此乃立委並無給予退職金的主要原因。
另關於立委退職後全無保障措施的看法,也並不完全正確。立委任職期間可以投保公保,若任滿十五年,離任時年滿五十五歲,即可領取公保養老給付。且其勞保可以暫停,待卸任後繼續投保,至符合規定時亦可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然問題在於過去我國立委選舉採取複數選區制,此一制度導致立委連任困難,國會資深制度也因此不易建立。實際上,立委連任十五年以上者不多。故能享此退職保障之立委,寥寥可數,目前僅王金平院長、洪秀柱、朱鳳芝等少數委員,或原任公職或教職而轉任立委者(如前立委呂新民、林春德、李復甸、馮定國等人),方有機會領取;此乃現制最大之問題所在。
社會大眾對於立委支領退職金一事,多有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有二:
一、立法委員待遇並不差,每月除了有比照部長近18萬的薪水外,還有各項名目
之補助近9萬元(包括文具、電話、汽油、過路費、法案研究費、辦公室租金、統籌費用等)。這些尚不包括年終獎金1.5個月、出國考察、國會外交、餐費、健檢等費用每年約65萬、交通費用(實報實銷)、助理薪水及加班費(合計每月48萬)等等。優渥的待遇加上可以兼營個人事業,一般民眾多認為立委待遇已經足夠,因而反對退職金之構想。
二、台灣民眾對於立委多存在以特權牟利的刻板印象,一般認為立委收入不僅限於公費薪水與各項補貼,甚至認為薪水只是立委收入的一小部分,而非主要收入。若再給予退職金,難謂公平。
故就現狀而言,若要另予立委退職金,勢將招致國會自肥之批評,恐難獲多數民眾支持。
(二)未來可能發展
過去由於選制影響,若比照美國制度或採行我國現行公保制度,能夠領取退職金之立委屈指可數,此亦助長立委兼職而不務正業、或運用各種權力鑽營私人利益的惡性循環。
然自第七屆立委開始,立委選制已改為小選區制,未來單一選區立委連任可能性將大幅提高,將立委職務視為專職工作的情況也將更為普遍。由於連任機會增加,且任期延長為四年,現行公保制度將更能發揮制度保障效果。因此,另予立委退職金的必要性將減低。
一旦立委專職化得以落實,若能給予長時間致力於國會工作的專業立委退休後的適當保障,在其卸任後給予退職金,應有助於國會朝向專業專職方向發展,但前提是必須先修法禁止立委兼職。
三、結論
目前各界對立委批評最力者,多認為其不務正業,卻享有高薪特權;不專心在立院開會審議法案,而將重心放在選區經營或私利之上。故許多國會改革的建言皆認為應該強化立委專業性與專職。惟制度上若無法保證立委的收入與卸任後的生活所需,一方面將鼓勵立委兼職牟利而不利於立委專業化,另方面則形同對專職立委的懲罰。
整體而言,給予立委退職金並非不能討論。若僅基於立委待遇優渥且享有各項特權的方向思考,斷然反對,可能未見充分。就整體制度層面而言,為因應政府職能快速膨脹後的監督問題,國會議員專業化與專職化已成為趨勢。若從這個方向出發,取消立委可以兼職規定,並配套予以退職金之保障,應有助於國會專業問政改革目標之實現。加上我國立委選舉制度的改變,已經使得立委可能成為終身之職業,此亦有助於國會資深制度之建立。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