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條例)於民國96年7月立法通過,這是我國為細項單一產業制定獎勵優惠的首例,立法當時即曾引起社會極大的質疑與討論。如今一晃就是二年,根據生技條例的規定,經濟部須對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等相關事項,進行檢討並做必要的調整及修正。「檢討」一詞本具中性、專業的意義,但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只要減免稅優惠大門一開,隨著時間的延長,優惠的範圍與程度必定益愈擴增,這一次生技條例的情況亦復如是。日前的一場公聽會,經濟部已明確表示將透過修法擴大生技新藥產業的適用範圍,果如此,我國減免稅的「得寸進尺」將再添一新例。
根據經濟部提供的資料,自從生技條例施行以來,一共增加了25家生技公司,通過資格審定的產品50項,其中屬醫療器材者僅有1件。我國廣義生技產業的營業額,從民國96年的1,912億元,上升至民國97年的2,010億元;但同時期,投資金額則從269億元下降至250億元。顯然,生技條例的實施,並沒有達到「發展我國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之目的。其中的原因為何,應該是經濟部這次檢討的主要職責所在。其一,或許是實施的時間尚不夠長,不足以產生成效。若是,經濟部的態度應是稍安勿躁,維持現況不變,以觀其變。其二,或許是減免稅措施本即無用,不能發揮效益。若是,經濟部的態度應是勇於承認錯誤,儘速透過修法,取消或縮減減免稅的優惠。其三,或許是優惠的實施門檻規定不當,限縮了適用範圍,以致造成效益受損。若是,經濟部的態度應是重新訂定合理的標準,利用行政命令,適時調整與校正這項缺失。惟不論發生的原因為上述何者,經濟部都應以嚴謹的評估分析做為判斷的基礎,不可任由利益團體擺佈,倉卒而草率的做出決定。
生技條例第5條固然規定經濟部對研發與人培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應每二年檢討一次,但並沒有「只能擴大不能縮小」的約束。就政策的評估言,檢討應該是一項開放性的討論,經濟部不宜先有既定立場。遺憾的是,光從經濟部委託研究題目稱為「生技條例擴大適用範圍之可行性評估」,明眼人一看便知經濟部想要趁機擴大減免稅的偏頗意圖。而事實亦正是如此,在沒有充分與嚴謹的成本效益評估下,受託研究機構所提出的建議,果然若合符節地往「擴大適用」範圍的方向發展,包括將生技新藥產業擴及至「高風險醫療技術及促進研發創新有關之生技服務產業」、將新藥的定義擴大到「新劑型、新組合藥物、新適應症或新製程之藥品」,以及將高風險醫療器材從「植入或置入人體內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擴大範圍至「第二等級以上」等皆是。這些建議大多只是反映了相關業者的需求,評估報告中,我們完全看不到經濟部從國家產業整體發展政策所應該有的宏觀性與主導性。
姑且不去質疑生技條例本身的合理性,光是總共13條條文的內容就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生技條例的減免稅措施,主要內容皆抄襲自促產條例,並且予以擴大或放寬。其中,將研發與人才培訓以及生技業股東等二種投資抵減的時間皆從「投資當年度」改為「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開始。由於生技業的股東不只僅投資該生技業而已,其是否應繳納營所稅尚與其他投資狀況有關,將投資於生技業所享受的抵減連結至企業整體利潤的存在與否,似乎給予生技業股東太多的「操作」空間,且逾越了對生技業獎勵的初衷。尤有進者,該條例不但將原促產條例所廢除的創投業投資獎勵重新納入,且還予以創投業及其營利事業股東「重複的優惠」,比原促產條例的優惠有過之而無不及,嚴重扭曲營利事業的投資型態與行為。而為了達到吸引人才與技術目的,其更進一步規定生技業之技術入股與員工認股權證之課稅改依「實際移轉時」之時價課徵,而非以股票取得時為準。由於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這樣做法將混淆了課稅所得種類,導致證券交易所得與薪資或其他所得的區分爭議。以技術入股為例,取得股票時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而股票移轉時之所得則為證券交易所得,前者本須課稅,但後者則免。如今在條例中硬將二者混而為一課稅,不但破壞體制,且甚不合理。
近年來,國家財政屢遭橫逆,處境益愈困難,再加上「促產條例」之減免稅即將於今年底大幅取消,經濟部此時提出生技條例的檢討,自不可不了解外在環境的變化,卻仍然只知堅持本位主義,牽就短期利益,從而喪失掉改革應有的眼光與格局。如此偏頗的態度,明顯並不足取。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9月4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