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賦改會)即將結束,日前開會針對資本利得課稅的研究報告做出最後決議,短期內不論個人或企業都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免稅,中長期則研議對企業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初期並考慮給予企業有放棄免稅的選擇權利。換言之,政府在短期內不會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有任何改革,尤有甚者,更明確表示即使未來亦只可能對企業復徵課稅而已,個人部分將永遠維持現制免稅。雖然我們原先本就不再對賦改會抱存任何期待,但看到這項決議出爐,我們仍然深感遺憾。
我們當然知道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在台灣社會的敏感性,尤其是民國78年那次復徵所造成的「夢魘」。但是,社會必須進步,不良的制度必須改革,我們不能一直讓自己生活在錯誤的恐懼中。姑且不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每年造成政府的稅收損失將近400億元,更嚴重的是,由於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導致不同所得種類間的課稅不公,進而發展出許多變相扭曲的逃漏稅行為,最後更因此而加遽了社會所得分配的惡化,重創了我國稅制的健全性。我們知道處理這個問題的確相當棘手,但這也正是我們對賦改會期待特別高的原因。既然是久久才一次的改革,所做的事當然就應與經常性的枝節檢討不同,不但所討論的議題要重大,所思考的格局要寬廣,所做出的決定要突破,更重要的是,所看到的利益要深遠。而所有這一切都要建立在對問題的正確認知之上。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日前在對外說明時,批判外界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的瞭解不足,他強調我國的證券交易稅中其實已經包括所得稅在內,言下之意,我國現在並不是沒有課徵證所稅,而是以證交稅的形式代之。朱副院長此言差矣,如果能稍具租稅學理,再加檢視一下歷史,朱副院長就會發現他已犯了嚴重的認知錯誤。
租稅理論告訴我們,交易稅與所得稅乃係課稅目的與意義截然不同的兩種稅目。前者為針對交易行為課稅,不論盈虧,後者則是以獲利為前提,有盈才課,有虧可抵。由於交易稅係構成交易成本,是故政府課稅過高,容易妨礙正常交易的進行,但同時卻也可能產生抑制短期投機的效果。至於所得稅的課稅效果則是稅後分配的減少,而非交易成本的增加。換言之,所得稅(交易稅)的課徵目的與功能完全無法由交易稅(所得稅)來取代。政府課稅非只是為了租稅收入而已,透過不同稅目功能的適當組合與搭配,方能有效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的效益。如果證所稅可以由證交稅取代,那麼,如果將營業稅稅率提高,是否所得稅就可以廢除?
其次,回顧我們的課稅沿革,不論是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證券交易稅,都曾經課課停停多次,但兩者之間的變化,並無一定的替代關係。民國54年之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得為非稅所得,故不課稅,而此期間證交稅亦停徵。民國54年至62年,雖然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課稅,但只針對營利事業,個人實際並未開徵,此期間內證交稅課徵了一段時間(54年至60年),稅率1.5,但60年至61年又停徵。民國62年至64年我國真正第一次全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此期間的證交稅則恢復按1.5課徵。民國65年至73年證券交易所得再度停徵期間,證交稅則從停徵(65年至66年),到稅率1.5(67年),後又調高至3(67年至74年),共歷經了三個不同的階段。民國74年至77年期間,證券交易所得只針對未上市課稅,但一開始證交稅先停徵(74年至75年),隨後又改按3課稅。直至民國78年重新全面恢復課徵證所稅時,才將證交稅稅率又降回1.5。但緊接著而來的股市狂跌風暴,逼使得政府決定從民國79年開始再度停徵證所稅,同時更以將證所稅併入證交稅課徵之理由,將證交稅稅率提高為6,硬將性質相異的所得稅與交易稅混在一起。但民國82年,立法院又修法把證交稅降回至民國78年恢復課徵證所稅之前的3。從此之後,證所稅未曾再復徵,而證交稅率亦未再改變。民國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這只能算是證券交易所得的「例外」課稅措施,影響層面不大。
由上可知,我國證所稅與證交稅二者間向來並無任何替代關係,直到民國78年為恢復證所稅課徵而用證交稅調降至1.5當作配套,才將二稅做了政策上的掛勾。換言之,如果證所稅決定停徵,證交稅原來的「正常」水準應該是3。因此,民國79年雖一度因證所稅停徵而將證交稅率提高到6,其中似乎隱含了朱副院長所謂的「所得稅」在內,但這種情況也只是維持一小段時間而已,從民國82年開始證交稅率已又降回3,是故,當時被解釋成具有「所得稅」性質的部分業已消失不見,朱副院長怎麼可以宣稱目前3的證交稅率中還含有證所稅呢?
長期觀察下來,我們對賦改會表現的每下愈況早已徹底失望,但再怎麼想要為改革的無能推卸責任,也不能用錯把「馮京」當「馬涼」的爛理由吧!失去了「改革」勇氣擔當的賦改會,歹戲拖棚至今,真的還不如早點結束算了。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2009年12月28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