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五月二十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新修正條文預計將從民國一0一年元旦起實施。其中因考試院原提之公務員考績「丙等3%」比例,引起極大多數公務人員之反彈,因此修正為不得低於1%到3%。
雖然銓敘部強調,公務員三次丙等就得走人,較一般民間企業拿丙就得離職寬鬆許多,第一次吃丙,給予輔導,第二次吃丙降一級改敘並輔導改善,第三次再吃丙,則安排資遣或命令退休。但是,有學者則認為:考試院雖積極改革,對於丙等的檢討時間,則不一定要設限幾年,可以更有彈性,且應要求主管落實平時考核,對考列丙等者負舉證責任,制度則應慎防政治因素介入,造成制度殺人。
台北市也有議員公布民調結果,有高達88.6%的北市府基層公務員反對修正考績法,憂心新法制度將變相淪為上級長官整肅異已的工具;而PTT網友則對考績法毀譽參半,有網友表示,基層員工對丙等3%非常不合理,應該要從高層長官先做起,拿基層員工開刀不合理。
最近信箱中更收到一封出自基層公務員(未署名)之「給總統的一封信」,真心懇切地提出14點對公務人員考績丙等之建言,特摘略其中幾點如下:
一、機關若編制五百人1%考列丙等,第一年五個、第二年十個、第三年十五個其中或有重複,這些人在機關將會形成向下沉淪黑暗的力量;不平、憤怒、憎恨、抗告、不信任、檢舉、黑函等將破壞機關和諧,負面的氛圍使機關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二、淘汰不好的公務員不在於訂「丙等比例」,於平時獎懲、專案考績隨時就能辦到,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亦可免職,皆可達到淘汰目的,為什麼無法淘汰?最關鍵實在於機關首長的認知、決心、魄力與作為。定比例不但淘汰不了反而誅連無辜,因為並非一次丙等就淘汰,若是考列兩次、三次丙等才淘汰,因機關首長或主管下不了手而換人,將形成「為比例而輪流」。在民選機關愈是基層愈有可能成為選舉報復的工具,不可不慎。
三、丙等比例固定,經一年、兩年、三年留下來的都是菁英,到後來除非新進人員考列丙等否則就是菁英也可能考列丙等;新進人員也許是考試剛進公務機關,乃正待培育茁壯之幼苗,來不及長大即遭踐踏折損,實不合理。
個人對十年內累積三次丙等就被迫離職之設計規定,也有不同的看法:
現在考績丙等之設計與公務員之記大過相等,犯滿三大過就要被革職。但是公務人員之三大過則終其公務人員漫長歲月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以上之歲月,而考績考三次丙等只限縮在短短十年之內。問題是公務員被記大過,是具有非常具體明確之犯錯事證,但被考丙等,則非犯任何過錯,而係基於1~3%之規定。對一個有具體犯錯違規嚴重者與未犯任何過錯而必須接受考丙者,此兩者對機關之不適任情形何者為重?嚴重犯錯犯規者不急著被開除,反而這些奉公守法之考丙公務員卻要急著被先除之而後快。
更何況,對於公務員之記大過事關重大,都非常嚴謹審慎處理,往往是犯錯事證足以記大過之情事,但都予記兩小過,以免影響其公務員之前途。而考丙呢,主考者不必花任何腦筋,不必考量守法公務員之前途影響,就依規定處絕了他。試問,這樣的設計公平嗎?
再說,公務員難為。現今社會處處充滿著陷阱,隨時有各種刑罰侍候,而且民意又高漲,要求服務品質日益嚴苛之下,不是擔心會被警告或記過,同時又還得忍受一旦考績被打丙等後的幾年痛苦煎熬?公務人員實在有夠苦了吧!
正如給總統的一封信中所提,年終考績有考列丁等之設計,亦可達到免職淘汰之目的。既然有丁等可茲淘汰而不用,還來個三次考績丙等再予淘汰,政府此舉有何意義?不然就乾脆取消丁等改為甲、乙、丙等三級制算了。
綜觀上述分析,公務員考績丙等比例修正3%或1至3%對提昇全體公務員品質之效益不大,其公平正義性又受到質疑。個人淺見認為,正當國事紛擾多事之秋,考試院實不宜拋出考績丙等比例之修正議題,以免引來公務人員之反彈,徒增困擾。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