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家庭在傳統上負有生活物質供應的功能,隨著社會變遷,家庭成員依賴薪資的收入,以供應日常經濟生活所需,家庭成員接受扶養,均深受家庭所擁有財產的影響(葉至誠,2001)。顯然,家庭經濟安全受到家庭成員就業穩定性的影響,尤其當家庭主要收入者遭遇失業,家庭經濟安全極易陷入困境,此外,對於原本處於社經地位劣勢之家庭,更常因不易就業或低薪工作,而難以維持家庭生計,另外,研究發現女性且未就業者、教育程度愈低者、擔任家庭照顧者的女性、女性單親者等都是落入貧窮的高風險群(王紹樺,2007),那麼,近幾年快速增加的外籍配偶的背景與處境,相當符合貧窮高風險群的描述。
新移民家庭是變遷社會中的新家庭型態,一般指的是1980年代末期開始因跨國婚姻來台的「婚姻移民」,特別是來自東南亞國家和中國大陸的女性配偶與台灣男性配偶所組成的家庭,亦有人稱之為外籍配偶家庭、大陸配偶家庭。由於此種婚姻型態係在國內某些弱勢或邊陲地區男性無法在婚姻市場尋得適當對象,而形成婚姻仲介(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但此種為了解決男方延續後代的壓力,女方希望藉此脫離母國的貧困的「商品化的跨國婚姻」(夏曉鵑,2000)的背後其實潛在許多問題。整理過去國內探討外籍配偶議題的研究與論文(釋自淳,2000;朱玉玲,2002;張鈺珮,2003;陳佩瑜,2003;葉淑慧,2004;田閔如,2005;張翊群,2005;陳靜蓉,2006;洪藝真,2006),主題大致可分為生命經驗、生活適應、婚姻品質、健康衛生、親職角色、家庭暴力、子女行為、識字教育、婚姻仲介、女性主義等方面。另外,邱汝娜與林維言(2004)指出外籍與大陸配偶因婚姻感情基礎薄弱、家庭經濟弱勢、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及家庭地位低落等因素,以致在台的生活面臨多種問題,包括生活適應不良、婚姻穩定性不夠、人際關係欠缺、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家庭暴力、子女教養問題、停留期間謀生不易等。顧燕翎及尤詒君(2004)則指出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適應的重要問題有七大項,即種族歧視與文化偏見造成的壓力、商品化的婚姻導致夫家嚴密監控,生活侷限在家庭中、短期婚配,婚姻穩定性不足、語言不適與文化差異、子女教養壓力、就業問題與貧窮化、婚姻暴力問題。潘淑滿(2004)也指出台灣的婚姻移民突顯了六項議題,包括:語言與文化的調適、社會支持系統薄弱、缺乏醫療與優生保健知識、新台灣之子的教育問題、就業限制導致經濟失依、婚姻暴力的嚴重性。莫藜藜與賴珮玲(2004)針對外籍配偶子女的問題指出六大項,即優生保健問題、語言學習困難、學校學習障礙、教育環境的隔閡、身份認同的迷惘與文化差異的適應、家庭生活壓力引起的生活難題。
內政部2003年調查顯示女性新移民的台籍配偶身份為榮民、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者約佔22%,而新移民家庭多半經濟較弱勢(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陳小紅,2005);台籍配偶與新移民結婚後,家中支出變多,若再加上新台灣之子誕生,將增加更多負擔,若是新移民來台後能夠順利進入就業市場,將可分擔家計(王舒芸,2008)。另一方面,筆者於95年度承接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委辦之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福利需求調查中,發現約五成新移民無工作或未符合工作資格,有固定工作者佔28.8%,其中又以服務業居多,佔53.5%,其次是工業(含製造業),佔14.6%。然而即使新移民配偶有工作意願,但由於語言、身份、學歷、技術等限制,易產生就業不穩定、低薪工作等情形,無法大幅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由相關研究不難發現新移民所面對的問題主要還是在個人及家庭層面,其次才是社會與文化層面,這其中有關家庭經濟弱勢與就業困難的現象,所連帶影響新移民整體生活適應的程度如何,值得進一步加以檢視。因此,本文將藉由筆者過去參與的宜蘭縣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福利需求研究的資料分析新移民家庭現況,找出新移家庭經濟安全與就業之困境與需求,進而就近年國內有關解決新移民家庭經濟與就業問題之措施加以討論,並對照相關實徵研究結果,最後為此議題提出若干建言。
貳、宜蘭縣新移民現況分析
近年來,新移民家庭快速增加,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戶政司(2009)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七十八年一月至九十八年五月底止,台閩地區外籍配偶有418,756人,依性別分,男性配偶27,529人,女性配偶391,227人,佔93.43%;依國籍分,大陸配偶(大陸地區含港澳)最多,合計278,394人,越南籍次之,81,040人,印尼籍再次之,26,235人。若以宜蘭縣之外籍配偶人數來看,共有6,569人,依性別分,男性配偶211人,女性配偶6,358人,佔96.79%;依國籍分,依序為大陸配偶(大陸地區含港澳)3,829人、越南籍1,894人、印尼籍383人(詳見表1)。人口統計顯示不論台閩地區或是宜蘭縣,外籍配偶以女性佔了絕大多數比例,國籍上又以大陸配偶、越南配偶居多,二者合計超過八成。
表1:台閩地區及宜蘭縣外籍配偶人數一覽表 單位:人;%
|
台閩地區 |
宜蘭縣 |
||||
|
男性 |
女性 |
合計 |
男性 |
女性 |
合計 |
總計 |
27,529 |
391,227 |
418,756 |
211 |
6,358 |
6,569 |
大陸地區配偶 |
11,561 |
255,230 |
266,791 |
79 |
3,678 |
3,757 |
港澳地區配偶 |
5,349 |
6,254 |
11,603 |
27 |
45 |
72 |
外籍配偶 |
10,619 |
129,743 |
140,362 |
105 |
2,635 |
2,740 |
越南 |
198 |
80,842 |
81,040 |
5 |
1,889 |
1,894 |
印尼 |
371 |
25,864 |
26,235 |
1 |
382 |
383 |
泰國 |
2,434 |
5,734 |
8,168 |
17 |
90 |
107 |
菲律賓 |
394 |
6,091 |
6,485 |
0 |
62 |
62 |
柬埔寨 |
3 |
4,378 |
4,381 |
0 |
132 |
132 |
日本 |
1,317 |
1,515 |
2,832 |
13 |
13 |
26 |
韓國 |
244 |
656 |
900 |
3 |
9 |
12 |
其它國家 |
5,658 |
4,663 |
10,321 |
66 |
58 |
124 |
註:資料統計年為1987.01-2009.05。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戶政司。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9805/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xls |
基於此,筆者實施宜蘭縣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福利需求調查時,即以大陸港澳籍(大陸、香港、澳門)與東南亞籍(越南、印尼、泰國)女性配偶為對象,依分層抽樣原則,以地理區域性質及國籍別為分層標準,先將全縣區分農村型、漁村型、城市型等地區,再於各地區中依國籍區分大陸港澳籍配偶、東南亞籍配偶,其後依各層外籍配偶人口比例計算出應抽取樣本數。共計訪問大陸港澳籍配偶(以下簡稱大陸配偶)339位(67.8%)與東南亞籍配偶161位(32.2%),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一、生活現況
大陸配偶與東南亞配偶的年齡以25-34歲居多,教育程度約有七成是在國中以下(包含國中、小學、自修、不識字),且以國中學歷居多,而大專以上學歷者不到一成,但再從國籍細究,大陸配偶的教育程度在15-24歲年齡層明顯集中在國中學歷,隨著年齡增加而逐漸向兩端分散,即大專以上學歷與不識字的比例隨年齡增加而增加;而東南亞配偶的教育程度,雖有相似的分布情形,但較高齡者(45-54歲)的教育程度則是趨向低學歷的一端。
大陸配偶與東南亞配偶在臺的居住年數呈現明顯不同的分布情形,大陸配偶在臺居住八年以上居多,五成以上居住超過六年,東南亞配偶則以二年至五年居多,比例超過五成七。結婚年數的分布情形與居住年數相似。
外籍配偶生育子女的比例相當高,尤其東南亞配偶有八成五以上至少育有一名子女,生育一至二名子女者即佔八成三,且以25至44歲的生育比例最高(78.1%),子女年齡在六歲以下者近八成三;大陸配偶亦有近六成二育有一至二名子女,且以25至44歲的生育比例最高(90.5%),子女年齡在六歲以下者有五成,此結果與內政部2003年的調查發現相近。由此可見,外籍配偶生育子女是社會期待下的明顯事實,然而,生育子女所連帶的照顧與養育職責,外籍配偶是否已具備足夠能力因應,值得進一步探究。
對於外籍配偶而言,原生家庭經濟困難或不穩定,應是遠嫁台灣的因素之一(夏曉鵑,2000),然而,從研究結果發現在經濟上能依靠自己收入的外籍配偶僅約三成,其餘需依靠先生的工作或營業收入、退休金、撫恤金或保險給付,甚至需藉由外在協助(親友工作收入、政府救助或津貼、借貸)來維持家計。至於外籍配偶工作狀況,由於受限於移民政策的規定,大陸配偶無工作(含未符合工作規定)的比例明顯較東南亞配偶高,而東南亞籍配偶不論從事固定性或臨時性工作的比例則明顯較高。至於所從事的工作,大陸配偶以服務業佔多數,尤其城市與農村地區均超過七成,東南亞配偶所從事的工作,則因居住區域特性而異,城市地區以服務業為主、漁村地區以工業及服務業居多、農村地區以農林漁牧及工業居多。
整體而言,外籍配偶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嫁入台灣時,年紀尚輕,東南亞籍配偶平均年齡較大陸配偶低。外籍配偶結婚後,大多生育一至二名子女,也擔負起家庭的照顧職責,家庭經濟維持則依靠先生的工作或營業收入、退休金、撫恤金或保險給付,只是,外籍配偶未嘗不想投入工作以協助家庭經濟,帶來更好的生活。再則,結構性的問題像是大陸配偶受限於居留政策,無法合法取得工作證或身分證,工作機會自然是少的,就算領有工作證,在臺停留期間申請工作資格較為嚴格,加上國人因對其信任感不足,多數外籍與大陸配偶謀職易遭拒絕,能順利就業者實屬不易(邱汝娜、林維言,2004),因此,實際能穩定就業的外配仍在少數,所從事的工作多為服務業或工業,許多外籍配偶對於家庭經濟感到壓力,這多少也使外配家庭存在若干經濟隱憂。
二、福利使用情形與需求
整體來看受訪者的福利服務使用情形,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考取駕照服務的比例超過五成,產前遺傳診斷、避孕及結紮及生活適應輔導班、成長營則有超過三成的使用率,在國籍的比較上,除了全民健保,東南亞籍配偶使用各項服務的比例都較大陸配偶高,尤其參加生活適應輔導班或成長營、生活適應諮詢服務、家庭教育或親職教育的比例約為大陸配偶的3倍;參加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識字班、就讀補校的比例約為大陸配偶的6至7倍;不過,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比例約為大陸配偶的4倍;而值得擔憂的是家庭暴力救援與保護的使用率高達3.5倍左右(32.9%:8.9%)。至於個別差異而言,大陸配偶使用考取駕照服務較多,東南亞配偶參加生活適應輔導班或成長營、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識字班、考取駕照服務的比例較高,越南籍配偶使用就業諮詢的比例亦高。此外,生活適應輔導與諮詢等服務,在來台的前幾年使用率較高;考照服務、就讀補校服務、兒童發展篩選、子女優先就讀公立幼托等使用率大致隨著居住年數而增加。
整體問卷調查所呈顯出的外籍配偶福利服務需求,以返鄉交通費補助、居停留、定居等相關法規說明、子女教育補助、生活技能訓練、子女生活津貼等項目的比例超過四成。大陸配偶相對較重視交通費補助及居停留、定居等相關法規說明等服務,而東南亞配偶相對於大陸配偶重視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產前產後指導、育嬰育兒知識、提供傳染病或疾病知識、避孕方法介紹、提供幼兒健康檢查、協助融入社區、提供婦幼安全資訊、設立外文圖書館、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親職教育、居家看護訓練等服務。再從百分比比較,東南亞籍配偶不僅表達出較多的福利服務需求,其需求程度也較高(見表2)。
項目 |
子女 生活 津貼 |
兒童 托育 津貼 |
子女 教育 補助 |
傷病 醫療 補助 |
法律 訴訟 補助 |
創業 貸款 補助 |
返鄉 交通費 補助 |
協助 就醫時 的溝通 |
|||||||||||
總 計 |
39.6 |
31.5 |
46.4 |
29.3 |
15.5 |
27.1 |
48.4 |
15.7 |
|||||||||||
大陸配偶 |
35.0 |
32.3 |
42.1 |
31.5 |
13.6 |
27.9 |
54.6 |
14.5 |
|||||||||||
東南亞配偶 |
49.1 |
29.8 |
55.3 |
24.8 |
19.3 |
25.5 |
35.4 |
18.0 |
|||||||||||
項目 |
產前 產後 指導 |
提供 育嬰、育兒 知識 |
提供 傳染病、疾病的知識 |
避孕 方法 介紹 |
提供 幼兒 健康檢查 |
協助 融入 社區 |
提供 婦幼安全資訊 |
居停留、定居等相關法規說明 |
|
||||||||||
總 計 |
14.1 |
18.7 |
19.1 |
10.8 |
33.3 |
18.5 |
23.9 |
46.8 |
|
||||||||||
大陸配偶 |
9.8 |
11.6 |
14.2 |
3.9 |
25.2 |
10.7 |
15.7 |
50.7 |
|
||||||||||
東南亞配偶 |
23.0 |
33.5 |
29.2 |
25.5 |
50.3 |
34.8 |
41.0 |
38.5 |
|
||||||||||
項目 |
設立外文圖書館 |
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
舉辦親職教育 |
居家看護訓練 |
生活技能訓練 |
開設多元文化課程 |
宣導跨國婚姻正確認知 |
舉辦婦女學苑 |
其他 |
|
|||||||||
總 計 |
13.5 |
18.5 |
18.3 |
25.3 |
41.2 |
21.7 |
21.3 |
18.3 |
4.8 |
|
|||||||||
大陸配偶 |
5.6 |
13.9 |
14.5 |
20.5 |
40.4 |
22.0 |
18.7 |
15.4 |
5.6 |
|
|||||||||
東南亞配偶 |
29.8 |
28.0 |
26.1 |
35.4 |
42.9 |
21.1 |
26.7 |
24.2 |
3.1 |
|
|||||||||
註:此題為複選題,百分比超過100。 |
|
參、新移民家庭經濟安全與就業輔導
就社會整體而言,跨國婚姻雖然解決了社會中的部份個人婚配問題,但移入者面對文化差異、生活型態差異、語言隔閡、經濟等基本的個人生活功能問題,如何促進新移民適應是重要的關鍵。為提升新移民在臺生活適應能力,內政部於88年12月28日訂頒「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輔導工作之依據,提供新移民語文訓練、居留與定居輔導、生活適應輔導、生育與優生保健輔導及地方風俗民情等課程;另於92年5月7日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針對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8大方向提供服務措施。在照顧輔導服務方面則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94年度起分10年籌措30億元加強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工作,以提高外籍配偶教育水平與素養,改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網絡。另外,從民國88年起,政府每一年都撥了七億元的經費在補助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教育上;94年內政部提撥新台幣三十億元成立了「外籍配偶照顧基金管理委員會」,準備於未來十年做為輔導外籍配偶家庭之用。理想上,福利經費的支出所對應的是政策面的落實,應能有效照顧標的人口群,然而,實際執行情形並不如預期,以93年度來說,花了整整七億元的經費,僅不到2%的外籍配偶參加,各個縣市外籍配偶參加輔導課程的比例都非常低(邱汝娜、林維言,2004)。由此觀之,政府端出相關輔導及福利服務的起步不算晚,雖然我們不應以部份福利服務的使用率低而斷言政策的優劣,但供需之間的落差是否意謂政策的制定還需要納入更多來自服務對象的需求表達,同時,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福利輸送體系必然有其差異,對於用以檢驗地方福利輸送成效的策略與方法,自應以其在地性加以重新考量與規畫。
一、經濟安全需求
檢視國內有關新移民家庭的相關作為,基本上,生活適應輔導是最受關注且著力最深的項目,誠然,生活適應是新移民在台灣社會生存的重要一步,但有關經濟弱勢問題的解決,仍應有相關措施加以協助。
筆者對宜蘭縣外籍與大陸配偶的研究發現67.3%的受訪者家庭生活費用來源為先生的工作或營業收入,31.1%的受訪者自己有工作或營業收入,依靠先生的退休金、撫恤金或保險給付者佔11.6%,但約有8.0%需要藉由外在協助(親友工作收入、政府救助或津貼、借貸)來維持家計。以國籍別來看,大陸籍配偶與與東南亞籍配偶的家庭經濟維持方式差異不大,唯一較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依靠先生的退休金、撫卹金或保險給付的比例,及後者依賴先生原有儲蓄與孳息的情形稍多(見表3)。
表3:受訪者家庭生活費用來源 單位:% |
||||||||||
|
自己工 作或營 業收入 |
先生工 作或營 業收入 |
自己原 有儲蓄 或孳息 |
先生原 有儲蓄 或孳息 |
自己的 撫卹金或保險給付 |
先生的退休金、撫卹金或保險給付 |
同住親 友工作或各項收入 |
政府 救助 或津貼 |
借貸 |
其他 |
總 計 |
31.1 |
67.3 |
4.8 |
9.0 |
0.2 |
11.6 |
3.4 |
2.8 |
1.8 |
1.6 |
大陸配偶 |
31.2 |
66.5 |
3.0 |
5.0 |
0.3 |
16.0 |
2.1 |
3.6 |
2.1 |
2.1 |
東南亞配偶 |
31.1 |
68.9 |
8.7 |
17.4 |
0.0 |
2.5 |
6.2 |
1.2 |
1.2 |
0.6 |
註:此題為複選題,百分比超過100。 |
進一步研究探究宜蘭縣新移民的各項福利需求,其中有關經濟安全需求包括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返鄉交通費補助,整體而言,以返鄉交通費補助需求最高(48.4%),其次子女教育補助(46.4%)、子女生活津貼(39.6%)、兒童托育津貼(31.5%)。而大陸籍配偶與東南亞籍配偶在經濟安全相關需求的程度相似。(表4)
表4:大陸與東南亞籍配偶之經濟安全需求 單位:% |
|||||||||
項目 |
子女 生活 津貼 |
兒童 托育 津貼 |
子女 教育 補助 |
傷病 醫療 補助 |
法律 訴訟 補助 |
創業 貸款 補助 |
返鄉 交通費 補助 |
|
|
總 計 |
39.6 |
31.5 |
46.4 |
29.3 |
15.5 |
27.1 |
48.4 |
|
|
大陸配偶 |
35.0 |
32.3 |
42.1 |
31.5 |
13.6 |
27.9 |
54.6 |
|
|
東南亞配偶 |
49.1 |
29.8 |
55.3 |
24.8 |
19.3 |
25.5 |
35.4 |
|
|
註:此題為複選題,百分比超過100。 |
|
此外,根據王永慈與彭淑華(2005)的研究調查國內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單位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的經濟安全需求情形,發現政府需繼續推動的項目(是指超過70%以上的縣市政府提供的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急難救助。政府需全面規劃提供的補助(是指未超過70%以上的縣市政府提供的項目)包括: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生活扶助、喪葬補助、返鄉交通費補助等(表5)。
表5:經濟安全福利項目表
經濟安全: |
政府(>70%) |
民間(>30%) |
緊急生活扶助 |
ν |
ν |
子女生活津貼 |
ν |
|
子女教育補助 |
|
|
傷病醫療補助 |
ν |
|
兒童托育津貼 |
ν |
|
法律訴訟補助 |
ν |
|
創業貸款補助 |
|
|
生活扶助 |
|
|
急難救助 |
ν |
ν |
喪葬補助 |
|
|
返鄉交通費 |
|
部份提供,未>30% |
資料來源:王永慈與彭淑華(2005)。外籍與大陸配偶福利提供規劃之研究。
從前述研究結果顯示出新移民家庭有關經濟安全的需求仍有多項未能涵蓋於社會安全網之中,外籍配偶期盼政府提供返鄉交通費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應被納入施政規畫考量。
二、就業需求
家庭經濟安全與家庭成員就業穩定性有關,現代社會的家庭成員依賴薪資收入,以供應日常經濟生活所需。由此,對於經濟容易遭遇困境的新移民家庭而言,就業是相對於救助或補助主動性解決策略,筆者針對宜蘭縣外籍配偶的研究發現目前無工作者(或未符合工作資格),佔49.8%,有固定工作者佔28.8%,其中又以服務業居多,佔53.5%,其次是工業(含製造業),佔14.6%。這其中又以大陸籍配偶受限於身份規定,無工作(或未符合工作資格)的比例達到五成五。(表6)
表6:受訪者工作狀況 單位:人;% |
||||||||||||
|
合計 |
有工作 |
無工作 |
|||||||||
人數 |
百分比 |
固 定性工 作 |
臨時性 |
|||||||||
|
小計 |
農林 |
工業 (含製造業) |
服務業 |
商業(含零售業) |
金融貿易 |
其他 |
|||||
總 計 |
500 |
100.0 |
28.8 |
100.0 |
11.1 |
14.6 |
53.5 |
11.8 |
1.4 |
7.6 |
21.4 |
49.8 |
大陸配偶 |
339 |
100.0 |
27.1 |
100.0 |
4.3 |
8.7 |
70.7 |
7.6 |
1.1 |
7.6 |
17.7 |
55.2 |
東南亞配偶 |
161 |
100.0 |
32.3 |
100.0 |
23.1 |
25.0 |
23.1 |
19.2 |
1.9 |
7.7 |
29.2 |
38.5 |
進一步研究探究宜蘭縣新移民的各項福利需求,其中有關技能培養或促進就業的項目包括創業貸款補助、居家看護訓練、生活技能訓練、舉辦婦女學苑,整體而言,以生活技能訓練需求最高(41.2%),其次創業貸款補助(27.1%)、居家看護訓練(25.3%)、舉辦婦女學苑(18.3%)。(表7)
表7:大陸與東南亞籍配偶之就業需求 單位:% |
||||||
項目 |
創業貸款補助 |
居家看護訓練 |
生活技能訓練 |
舉辦婦女學苑 |
|
|
總 計 |
27.1 |
25.3 |
41.2 |
18.3 |
||
大陸配偶 |
27.9 |
20.5 |
40.4 |
15.4 |
||
東南亞配偶 |
25.5 |
35.4 |
42.9 |
24.2 |
||
註:此題為複選題,百分比超過100。 |
|
另一方面,從王永慈與彭淑華(2005)的研究發現政府及民間單位提供的外籍配偶就業服務項目包括:就業諮詢服務、推介媒合取得工作權者的就業、職業訓練券、職業訓練服務,以及創業貸款補助。這其中政府需繼續推動的項目包括就業諮詢服務、推介媒合取得工作權者的就業、職業訓練服務(可包含通譯人才培訓)。政府尚需全面規劃提供的項目包括:職業訓練券、創業貸款補助(表8)。
表8:保障就業權益福利項目表
保障就業權益 |
政府(>70%) |
民間(>30%) |
就業諮詢服務 |
ν |
ν |
推介、媒合取得工作權者之就業 |
ν |
|
職業訓練券 |
|
----- |
職業訓練服務 |
ν |
|
創業貸款補助 |
|
----- |
外籍配偶通譯人才訓練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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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提供,未>30% |
資料來源:王永慈與彭淑華(2005)。外籍與大陸配偶福利提供規劃之研究。
新移民家庭的經濟安全需求可透過配偶或新移民本身投入勞動市場,獲取穩定收入而維持家庭經濟,因此,對於具有就業能力與意願的新移民,政府的輔導措施如何?筆者進一步檢視宜蘭縣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照顧輔措施當中有關保障就業權益的具體做法,並對照於台北市政府及勞委會的辦理情形(表9),原則上,對於外籍配偶的就業輔導重點工作是以就業諮詢服務、推介、媒合、職業訓練等為主,但從服務容量觀之,新移民參與比例與實際需求量之間,如何達到最大服務量與最佳效能,都是有待進一步探討的。除此之外,退輔會在2007年推動「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就業輔導系列活動」計畫,透過研習課程、創業知能講座、就業嘉年華會等活動,促進其就業知能。
表9:新移民就業輔導措施彙整表
重點 工作 |
宜蘭縣政府辦理情形 |
台北市政府辦理情形 |
勞委會辦理情形 |
一、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諮詢服務。 二、推介、媒合取得工作權之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 三、提供相關訓練,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提升就業及創業能力。 |
1.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及職訓訊息,並協助其提昇求職技巧。(就業諮詢服務推介66人次) 2.運用全國就業e網媒合工作。 3.求職登記29人,推介成功11人。 4.職業訓練 (6班次,無外配參加) |
1.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就業服務站提供求職服務窗口,並提供相關就業諮詢、轉銜服務 2.辦理就業研習班與就業服務資源說明會 3.求職登記379人。推介就業216人,進行個案輔導80人。 4.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18人,參加職業訓練66人。 5.受暴個案免費參訓1人,推介就業1人。 |
1.外籍與大陸配偶可就近洽詢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針對其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就業需求、經濟壓力及所面臨之阻力等,安排後續個案管理及就業諮詢服務。另可視外籍及大陸配偶之就業需求,為其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以加強就業技能。 2.於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外籍配偶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3.訂定「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整合現行提供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與創業協助,服務項目包含就業諮詢、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專班及就業推介相關資訊與服務、辦理職業訓練專班及提供職業訓練、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以協助就業、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辦理創業研習專班。 4.職業訓練局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服務員專班。 |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9)。「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查詢」。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OutWeb/ch9/f9b.html
種種措施的目的主要還是在協助外籍配偶就業順利,然而礙於法令規定,許多新移民無法合法取得工作證或身分證,工作機會較少,就算領有工作證,在臺停留期間申請工作資格較為嚴格,加上國人對其信任感不足,多數外籍與大陸配偶謀職易遭拒絕,能順利就業者實屬不易(邱汝娜、林維言,2004)。這其中,大陸配偶所受限制最大,即使大陸配偶可合法工作,也常因台灣不承認大陸證照與學歷,使得許多大陸配偶空有人力資本,仍只能從事低薪、工時長的服務業工作(趙彥寧,2004)。此外,張藝薰(2007)研究發現新移民女性曾直接或間接使用政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但唯獨從未知悉或申請就業補助津貼,原因是辦理程序繁瑣、請領條件門檻過高,以及新移民女性雖欲利用職業訓練增進自身的就業優勢,但政府課程設計力求促進新移民能立即進入勞動市場的就業效果,表面來看雖提高新移民女性的就業率,然而職業訓練項目內容在勞動市場非具有競爭力及不易替代性,長遠看來易造成雇主與社會將會有個既定框架住新移民女性的就業類型,如何幫助新移民跳脫不利的弱勢循環,應是必須審慎思考的。
肆、結論
本文雖將視焦侷限於新移民家庭的經濟安全與就業議題,事實上,外籍配偶在跨文化的衝擊下,常發生個人心理認知、家庭生活適應、社會文化適應等層面發生問題與困擾;而整體社會對於新移民的多元文化包容性,也間接影響新移民家庭的就業處境,進而影響其經濟處境,此一聯帶關係在當前規畫相關服務時亦應被衡酌。再回到本文焦點,基於家庭經濟安全與穩定就業相互關聯的考量,新移民家庭由於處於經濟弱勢者的比例較高,需要藉由穩定就業以維持家庭經濟,因此,政府相關單位規畫新移民家庭經濟安全與就業輔導方案時,建議方向如下:
(一)強化外配家庭經濟維持能力
除了前文述及政府應規畫辦理之經濟補助外,對於新移民家庭應強化其經濟維持能力,例如:提供家庭財務管理課程,協助新移民家庭維持家庭財務穩定,以減少因經濟困境而須依賴救助之情形。
(二)提供新移民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及生活津貼
新移民家庭對於子女教育補助及子女生活津貼的需求程度高,尤其東南亞配偶所反映出的需求程度較大陸配偶來得高。再者,外籍配偶生育子女的比例高,教養子女所費不貲,因此,應提供新移民家庭子女有關教育補助及生活津貼,以減輕其家庭教養上的經濟負擔。
(三)加強語言及識讀能力,為融入職場作準備
在任何職場中,不同國籍的工作者共事並非奇特的事,但職場中的任務執行、人際互動,都大量需要語言溝通能力,因此,促進新移民的語言學習及識讀能力的訓練,仍然相當必要而且重要,這不但是促進其生活適應的過程,也是有助於未來融入職場的準備工作。
(四)審視工作權規定,放寬職業訓練條件
新移民居停留、定居等相關規定影響新移民的工作權取得條件,尤其大陸配偶最為明顯。許多有工作能力與意願的新移民,受限於法令規定而無法順利就業,雖然近來政府放寬部份規定,但仍須持續審視其合理性與公平性,減少政治考量因素之干擾。另外,對於尚未取得工作權之新移民,應視其就業意願,提供先行參加職業訓練,並預備各項媒合工作,以協助其一旦取得工作權時,能立即進入職場。
總之,新移民的工作權以及其家庭經濟安全應被社會重視,超過40萬的新移民在社會中所佔有比例雖不可觀,但再加上其配偶及子女,對於社會的影響只會逐漸擴大,因此必須迫切思考的是如何協助每一個新移民家庭都能正常發揮功能,除了新移民本身的生活適應外,社會的視角也應適時轉移到其家庭,尤其家庭經濟安全的重要性,而透過救助、津貼、補助等方式固然有其解困的效用,但促進穩定就業仍是較為長遠之計,是故,當前在討論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採認大陸學歷等政策之餘,對於促進新移民穩定就業以發揮人力資本,亦是未來不可忽視的一環。
◎參考書目
內政部(2003)。九十二年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台北:內政部。
內政部(2006)。人口政策資料彙集。台灣:內政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09)。「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查詢」。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OutWeb/ch9/f9b.html
內政部戶政司(2006)。戶籍人口統計月報--各縣市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與戶政司,網頁資料:http://www.ris.gov.tw/ch4/static/st1-9-95.xls
王永慈與彭淑華(2005)。外籍與大陸配偶福利提供規劃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王紹樺(2007)。台灣貧窮風險探析之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王舒芸(2008)。新移民家庭支持服務。載於謝秀芬等編著,家庭支持服務。台北縣蘆洲市:空大。
田閔如(2005)。在台大陸女性配偶生活適應與第二代子女教養狀況之探討--以台東縣為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朱玉玲(2002)。澎湖縣外籍新娘生活經驗之探討。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江亮演、陳燕禎、黃稚純(2004)。「大陸與外籍配偶生活調適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05期,66-89頁。
李淑容(2004)。婚姻移民女性:現況、問題與對策,婚姻移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對策及建議論壇。中華救助總會主辦,2004.12.26。
李欽湧(1994)。社會政策分析。臺北市:巨流。
李瑞金、張美智(2004)。從文化觀點探討東南亞外籍配偶在臺灣之生活適應。社區發展季刊,105期,101-108頁。
邱方晞(2003)。東南亞外籍新娘家庭問題與協助需求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01;頁176-181。
邱汝娜、林維言(2004)。「邁向多元與包容的社會-談現階段外籍與大陸配偶的照顧輔導措施」。社區發展季刊,105期,6-19頁。
洪藝真(2006)。東南亞外籍新娘來台適應歷程、教養方式及子女氣質之個案研究。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夏曉鵑(2000)。資本國際化下的國際婚姻--以台灣的外籍新娘現象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39期,45-92。
張翊群(2005)。跨國婚姻台灣媳婦社會權與福利需求之探討-以越南籍配偶為例。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張鈺珮(2003)。文化差異下跨國婚姻的迷魅以花蓮縣吉安鄉越南新娘的生命經驗為例。碩士論文。
莫藜藜、賴珮玲(2004)。「台灣社會少子化與外籍子女的問題初探」。社區發展季刊,105期,頁55-64。
陳佩瑜(2003)。台灣想像與落差:埔里十九個越南新娘。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靜蓉(2006)。大台北地區外籍配偶社會福利服務之研究─社會排除理論觀點的分析。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葉至誠(2001)。社會學概論。台北市:揚智。
葉淑慧(2004)。東南亞女性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補校學習-以竹北市中正國小補校為例。中華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肅科(2004)。外籍配偶家庭:社會資本與社會凝聚力初探。社區發展季刊,105期,133-149頁。
詹火生(1992)。臺北市整體社會福利硬體建設需求先期規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研究。
趙彥寧(2004)。公民身份、現代國家與親密生活:以老單身栄民與「大陸新娘」的婚姻為研究案例,台灣社會學,8,頁1-41。
潘淑滿(2004),「從婚姻移民現象剖析公民權的實踐與限制」。社區發展季刊,105期,30-43頁。
蔡漢賢等(主編)(2000)。社會工作辭典(四版)。台北: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鄭青青、宋明君(2004)。外籍新娘及其子女教育之研究分析─生態系統論觀點。
謝高橋(1991)。社會學。台北市:巨流。
釋自淳(2000)。識字教育作為一個「賦權」運動:以「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班」為例探討。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顧燕翎、尤詒君(2004)。「建立支持系統及倡導多元文化-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外籍與大陸配偶輔導政策」。社區發展季刊,105期,20-29頁。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