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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擔任大學教師?從支領月退俸分析

如何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擔任大學教師?從支領月退俸分析

國政分析 憲政

作者: 劉孔中 何展旭、呂啟元、黎家維、謝麗秋 ( 2012年5月25日 10:39)
關鍵字:人才宣言 外籍教師退休 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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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去年八月,中研院長翁啟惠與國內十八位產官學研重要人士共同連署發表《人才宣言》,指出我國近年來人才流失及供需失衡的嚴重問題。而新加坡副總理尚達曼在上個月初引用《人才宣言》指出,新加坡如果也阻止外國人才進入,將會重演「臺灣故事」,喪失全球競爭優勢。

在此情形下,如何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以進一步提升國家競爭力,值得政府重視,尤其亞洲各國正紛紛大力引進外籍優秀大學師資,以提升其學術機構之國際競爭力之際,臺灣必須檢討吸引優秀外籍教師來台所需要的充分配套措施,才能在爭取人才的國際競賽不致於落敗。目前各國措施以短期人才招募為主,僅偏重薪資待遇,但是若要提供其穩定的工作環境,使其願意長期為臺灣奉獻心力,則需要考慮外籍教師退休俸給的問題。事實上,我國目前即面臨外籍教師退休制度未盡公允的問題,口耳相傳,必不利於我國吸引優秀外籍教師來台任教。

故本文乃就我國、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外籍教師退休待遇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並提出相關法律政策建議,以供參考。

二、我國法制


我國現行法對於外籍教師退休金,依公立及私立學校之不同,異其規定,任職公立學校者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任職私立學校者得支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公立學校


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0條:「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准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換言之,外籍教師退休,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得支領月退。

(二)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的法源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離職資遣條例」。依該法第 20 條:「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給付。(二)定期給付。(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根據本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不區分本國籍、外國籍,適用一樣的退休標準。但私立學校沒有「月退休金」,只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是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亦即,在本質上,定期給付只是將一次退休金進一步投保年金保險後的結果,與「月退休金」的概念並不相同。

三、日本國立大學外籍教師退職金法制

日本國立大學于2004年配合行政組織改革,均改為獨立行政法人,在「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及「國立大學法人法」的廣泛授權下,國立大學取得極大的組織及運作許可權,對於外籍教師之任用及退職金,亦擁有決定及執行之許可權。

(一)、外國教師任(聘)用之法源


依「公立大學外國教師任用特別措置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立大學得任用外國人擔任教授、准教授、助教及講師。至於外籍教師之任期,依同條第3項規定,按校內教授評議會之決議(參照教育公務員特別條例第2條第4項),由校長訂定。

(二)、外國教師退職金支領之規範


如前所述,日本國立大學在行政法人化後,固取得組織營運極大之自主權,惟同時亦須承擔大部分財務責任,亦即負有自籌財源,況且在「公教分流」的趨勢下,公立大學教師已不視同一般公務員,而無法適用「恩給法」得支領月退之恩給,僅得領取一次性之「退職金」(退職手當)。依國立大學法人法第35條准用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第63條第2、3項規定,國立大學職員(含教育職)之給予及退職金支給標準,由文部科學大臣訂定公佈,其變更時亦同。該支給標準之訂定,應考慮學校辦學績效,以及符合社會現實之要求。准此,對於外國教師退職金大抵由各校自行訂定規範,其方式及支領金額略述如下:

1.退職金規範形式


由於教師退職金系由各校自行訂定,對於外籍教師退職金之規範,其呈現方式亦多有不同。有將退職金納入教師權利義務綜合規範之「就業規則(程)」中,亦有采單獨專門規範于「退職金規則(程)」。另就規範物件而言,不論「就業規則」,抑或「退職金規則」,又可分為全體教師一體適用者,以及單獨針對外國教師規範者,亦即將外籍教師退職金明定于「外國人教師就業規則」或「外國人教師退職金規則」之中。

2.退職金額度之規範


有關外籍教師退職金支領金額,大抵采兩種規範形式。有將其概括規範按文部科學省所定標準(例如「外國教師退職金支領綱要」),計算其金額;亦有具體詳明訂其支領標準及金額者。惟不論采何種方式,均不得踰越上開國立大學法人法第35條及行政法人通則法第63條規定。

四、韓國大學外籍教師退休待遇

韓國亦無外籍教師退休待遇的規範,對於吸引優秀師資,主要還是以優渥的待遇與獎金激勵為主。各校獎勵措施可能不同,以韓國啟明大學為例,外籍教授每人每年有五百萬韓元(合台幣十四萬元)研究經費,而成果必需以論文發表在國家級或國際收錄期刊。若教師在國際收錄期刊(國家級不含)發表之文章,非與所領研究經費有關,則每篇獎賞五百萬韓元。

韓國大學也面臨法人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韓國國會在2010年底通過法案,將「國立首爾大學」轉為由法人經營。


法人化起因于校方認為政府政策法令限制,使學校人事制度僵化,造成如外籍教師待遇低而聘用不易等情形。學校認為法人化可使其擺脫政府法令限制,進而對於本身之組織、財務、人事等方面擁有更高之自主權。

不過首爾大學推行法人化過也遭遇內部學生及部分教職員的反對。教職員認為學校法人化,將使其不再具公務員身份,不僅影響退休金,也不再是鐵飯碗。且學校轉而關注收支平衡與營利,可能忽略基礎學科之研究。學生則擔憂學校法人化後,學費可能調漲。

另以南韓政府「2003年度延攬海外科技人才及運用計畫」為例,其待遇下:

1.博士學位並具5年以上研發經驗之海外科技人才:在韓居留補助250-500 萬韓元,3 月-2 年期之研究。

2.諾貝爾或皮爾茲獎級海外科技人才著名客座教授及科技領域之國際先驅:往返機票及每月1.5 萬美元之顧問費(每人最高補助限額5,000 萬韓元),3 個月以內之短期科技指導。

3.高科技研究員:每人搬遷500 萬韓元及提撥1 億韓元之薪資補助,大學、研究所從事1 至4 年期間之研發工作。

4.海外優秀之科技系所學生:海外碩士級學生二年期間每月研究費用70 萬韓幣,海外博士級學生三年期間每月90 萬韓元之研究費用。

5.研究團隊:每月3,000 美元之研究經費,赴海外研究所從事6個月至1 年期間之研究。

韓國對海外專業人士的提供的誘因主要為延長外籍人士的可居留時間,簽證核准優先新、所得稅減免、提供生活費、往返航空機票、搬遷費用、房租補助、傷害及疾病保險費等補助。另外,對於延攬1年以上海外科技人才時,須每年辦理海外科技人才研究實績考核,決定是否繼續支持;並且用人機關須於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期滿後1 個月內提交聘雇海外科技人才實績報告書。


總言之,韓國主要以招募短期人才為主,待遇誘因並未包括退休金部分。

五、中國大陸外籍教師退休待遇

(一)退休制度概況


談論中國大陸外籍教師退休金問題,必須先厘清其退休養老制度。過去,中國大陸的退休養老制度一直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責,職工基本上是不需要負擔任何養老保險費用,而採取現收現付的養老金籌資發放模式。80年代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後,逐漸形成「雙軌制」,第一軌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第二軌是企業職工養老社會保障制度。

第一軌的公務員任職期間不用另外繳交費用,退休後每月享受3-4000元左右退休金。基本上第一軌的退休養老制度已經造成國家重大的財政負擔,另外更因退休金的不公平,在近年也不斷引發改革的聲音。

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開始執行新的工資制度,國家機關公務員薪資普遍上漲,退休待遇也因而提高。此外為解決企業(民間)退休金與國家事業單位退休金差距過大,早期企業退休人員退休偏低問題,於是政府也調高企業人員退休金標準,2008到2010年間連漲三年。此導致過去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的公營事業單位員工薪資偏低,退休金也產生落差。這對於教育部所屬高教的教師、以及國務院的研究機構(如中國科學院)影響極大。未來這些事業單位究竟應該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或是朝向民營企業職工方向調整,仍有待討論,也引發高教教師的不安。

有2009年的報導指出,南京大學當時有2500名退休教師,教育部每年撥給13400元退休金補助,另外的部分則要學校自籌,平均一年高達7000萬,造成學校沉重負擔。而許多高校亦有類似情況。

第二軌則是90年代後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職工與企業均須按一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此費用被分為兩部分,分別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統籌基金帳戶以及歸職工個人所有的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後則從此兩部分領取養老保險金。

社會統籌基金是按養老金統籌地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由政府機構調配發給。個人帳戶部分,企業繳納約占四分之一,其餘則是職工在其就職期間按規定的繳費比例,以個人工資為基數繳費並積累起來的基金。大致而言,退休後每月可享受1300百元左右的養老金。

此外,中國大陸近年來也在實行第三與第四軌養老金制度。所謂第三軌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11年7月1日啟動。凡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其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準暫設為每年一百元、二百元到一千元十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級別。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五十五元。

第四軌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年滿六十周歲的農民,只要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就可直接按月領取五十五元的基礎養老金。新農保正在試點中,尚未完全涵蓋大陸農村。


(二)高教教師退休制度

中國大陸高校教師基本上屬於第一軌制度,教授目前退休金每個月約為4300元左右,副教授約為4000元,而未來亦可能朝向民間企業方向修正,以減緩國家與學校財政的壓力。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的標準工資大陸高教教師一年約人民幣六萬元,將對於其他歐美先進國家與亞洲周邊國家或地區(台、港、日、韓)仍偏低,不過許多教師透過演講、研究補助或開設公司等方式獲取更高額之報酬,學校薪水

僅為其收入來源之一小部分。

換言之,大陸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並非來自其學校固定薪水,但是退休金卻是依照其每月薪俸依一定公式換算得來,退休後若僅依靠退休金生活,已與未退休前存在極大差距。對於優秀外籍教師更是如此,以大陸目前微薄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絕非吸引其赴大陸的主要誘因,且此等與平日所得落差過巨的退休金,恐亦無法充分滿足其退休後之生活所需。

加上過去許多赴大陸任教之教師,有相當比例是已退休或將退休者,年紀偏高,一方面大陸多為短期方式聘用,另方面外籍教師之年紀亦無法在長年服務而達到可以領取退休金之條件,故對於外籍教師退休待遇的規範便難以周延。

(三)外籍教師之退休待遇

中國大陸高校外籍教師聘用的規定主要是1991年8月10日發佈的「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其中對於外籍教師的待遇,並無明確之規範,僅於25條規定「來我校任教一學期(含一學期)的專家、外教,必須與校方簽訂合同」,其中必須包括「應享受的各種待遇」;至於退休待遇是否可以支領退休金,並無規定。

另參照中國大陸教育部過去推動的「211工程」(1993年)、「985工程」(1998年),其中對外國優秀教師提出各種優渥待遇挖角,一般而言,重點大學外教年薪約為6萬美金(為本國教授的5倍),學術聲譽卓著者可達10萬美金,諾貝爾及學者更可達25萬美金。不過對於退休之待遇卻未說明。

不同部門所提出延攬優秀人才計畫也是如此(如科學院的百人計畫、教育部的長江計畫、基金委的傑青計畫等),主要是以優渥的待遇與福利來吸引人才,且均屬短期人才的吸納,並無長期聘用而希其落地生根,並在大陸退休終老的制度規劃精神。所以均無退休待遇的規定。外籍教師所享的福利與待遇,主要仍以契約形式規範。

最近中國大陸推動國家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一般稱為「千人計畫」),希能吸引2000名人才,以用於國家重點創新專案、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等四類事業平臺之人才所需。該計畫規定引進之人才可以擔任高校或國家機構的領導與專技職務,也可擔任國家重大科專之負責人,並申請政府的科技資金等。在待遇上,本人與配偶和未成年得享有特殊簽證、不受戶籍限制之居住自由、享有首次100萬的補助,醫療照顧、本人與家屬可參加社會保險,購買自用住宅一套,稅賦優惠,並參照其外國原有待遇而給予若干補貼等。此計畫大致仍不脫離短期聘用,優渥待遇,但不涉及退休照顧的既有模式。

六、法律及政策分析


(一)法律分析


1. 以遺族查證困難否定公立學校外籍教師領取月退休金並不合理


我國公立學校外籍教師不得領取月退俸的規定是否妥適,誠值探討。立法院當年修法之理由認為,「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退休者,如准予擇領月退休金,將面臨遺族認定及查證之困難,爰擬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嚴格說來,此項理由較不符法理,畢竟月退休金與遺族查證是兩回事,以遺族查證困難否定領取月退休金之權利,難免有違手段與目的間的正當合理關連。既然欠缺正當理由,就難脫歧視之嫌。

2. 公立學校外籍教師退休待遇相對於公立學校本籍教師不平等


固然對於外國人權利之保障,並非絕對,任何國家均如此。一般而言,如有條約,則對外國人權利之保障應依條約;如無條約,多採取互惠主義;外國人通常不可能於國內全面享有與本國人毫無二致之權利。但是如今我國已實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理應受其拘束。該公約第二條(締約國義務)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第七條(工作條件)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

因此,除非公立學校外籍教員享有較高薪及較多保障,以作為無從享有某些權益(例如退休金)的填補,否則其退休不能享有月退休金制度,相對於公立學校本籍教師構成不平等的歧視待遇,應該加以改善。在物價日益高漲的時代,至少應該為其安排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支領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3. 允許公立學校外籍教師享有月退休金對私立學校教員並未不平等


我國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休制度並不相同,僅有公立學校教職員享有月退休金之制度。正式公立學校教職員身分之取得,有一定之資格限制。基於公立及私立學校性質不同,有不同法律之規定,雖然均為教職,但仍因身分、資格之不同,致制度有不同之設計,並沒有平等之爭議。准此,允許公立學校外籍教師享有月退休金對私立學校教員應該亦沒有平等的爭議。

(二)政策分析


給予公立學校外籍教師月退俸的待遇是比較符合平等權要求,已如上述。再就政策而論,做此項改變應該極有利於我國爭取優秀外籍教師來台長期服務,目前亞洲各國以短期重金招聘的方式爭取人才或許短期間效果顯著,然而過度強調短期重金,只會導致外籍人才唯重金是圖,只要有更高的薪資就隨時準備跳槽,而這對國家長期發展並不利。反之,給予外籍教師月退俸則是強調長期穩定的聘任,使其真正能夠與臺灣共同打拼。最後,給予公立學校外籍教師月退俸應該也不會造成國庫太大的負擔,因為教育部長期以來對於國立大學員額採取總量管制,外籍教師月退俸不會暴增。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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