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即將實施國民年金制度,不論其實施的方式為何,亦不論其是否有足夠的財力以資因應,在國民年金制度開始實施之前,宜對當前所規劃的年金制度之精神及其相關內容加以說明。
在討論國民年金的規劃之前,必須先了解國民年金制度的確立與實施與政治及經濟等都有密切的關聯性,根據許多已經實施國民年金的國家之經驗,政治因素的影響更是相當重要的關鍵;以日本為例,早在二次世界大戰時,日本為了累積作戰所需的資金而實施勞動者年金,並在戰後為了恢復國力而進行一連串的年金改革。而台灣自民國47年開辦公保以後,才逐漸有一個較有系統的規劃,但是整個退休制度的保障,仍然以軍公教為主,這與台灣過去50年來的政治背景有很大的關聯性,主要因軍隊為國家的武力,公務員是國家的行政機器,而教育則為思想控制的最佳方式,因此,早期的政府為了攏絡軍公教系統,而實施了以軍公教為主的軍公教人員保險制度。
公保的產生有其時代的背景,在早期政治不甚穩定,且財政不甚寬裕的年代,以公保為國家的主要保險策略也有其不得不爾的考量,然而,隨著政治環境的改變,在野黨勢力的興起,社會福利政策乃成為選舉時的主要利器。民國81年,立法委員全面改選,臺南縣立委參選人蘇煥智首先提出「老人年金」的主張,引起全民的震撼,而在爾後的各項選舉之中,「老人年金」、「敬老津貼」等政見不斷地出現,也由於社會福利成為政治人物的工具,因此,老年年金乃逐漸成為各級政府的重要支出,除對國家的經濟建設產生排擠作用之外,也讓許多其他的社會福利支出產生排擠的效果。
此外,從早期的社會福利支出之情形來看,可以明顯的看出過去40年來,台灣的經濟高度發展,但是社會福利卻被嚴重的扭曲,為便於比較台灣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的人民所享有的福利之差異,可在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相等的基礎上來作比較,則會發現在相同的生活水準中,台灣民眾可以分享的社會福利支出不如歐美國家每人可以分配到的福利資源,約僅有美國的三分之一,瑞典的七分之一,而在380元的每人可分享的社會福利支出中,一般的民眾僅約有150元的福利支出,約有七成左右是集中在軍公教人員的支出上,其間的差異可參閱表一的說明。
表一歐美國家1977年與台灣1990年福利支出比較
單位:美元
國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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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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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可分享的社會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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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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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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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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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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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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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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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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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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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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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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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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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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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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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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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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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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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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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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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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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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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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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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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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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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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林萬億<福利國>,(台北;前衛;1995)
由於福利支出的嚴重扭曲,因此,國民年金制度另一項重要的使命,就是進行社會福利資源的重分配,不要在讓社會福利支出集中在少數特定的團體身上。除此之外,國民年金開辦的財務規劃應該是以長遠的制度建立為主要考量,而不是以政策為主,因為政黨以選票為考量的結果,會讓國民年金制度無法長遠施行,過去公保、農保以及現在的全民健康保險都呈現巨額的財務虧損,前車之鑑,不可不慎。
年金是指一種長期、繼續性的給付方式,年金保險則是透過保險的方式,提供定期性、繼續性的長期給付一定金額之保險制度,通常提供的機構包括政府、社會保險機構、商業年金團體、企業組織等。我國目前規劃中國民年金制度是屬於社會保險制,採取部分提存、確定給付的方式,其範圍包括老年年金、殘障年金、遺屬年金(其他年金型式包括公積金、稅賦支付制);保險業務由內政部設立之「中央保險局」統籌辦理,目的是為了保障全體國民老年發生身心障礙或是死亡時,其本人以及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一種制度,根據國民年金制度規劃指導小組在1999年所作的規劃資料顯示,我國目前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老年給付種類包括公保養老給付,勞保老年給付,以及軍保退伍給付等,其特點及相關條件之說明可參閱表二的說明:
表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條件
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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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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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保退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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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1依法退休
2以年資退休者不受年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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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依加保情況分別對於年齡做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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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1依法退伍
2依各官階服役最高年齡以及年限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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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付保險費5年以上
2依法退休
(1)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65歲以上
(2)心神喪失或身殘不堪勝任職務者
(3)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職務者,得酌以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3自願退休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以上。
(2)任職滿25年以上者
(3)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職務者得酌以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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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保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滿60歲女性滿55歲退職者。
2加保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單位加保年資滿25年退職者。
4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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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役年齡
(1)士官50歲
(2)士官長55歲
(3)尉官50歲
(4)校官58歲
(5)少將60歲
(6)中將65歲
(7)上將70歲
2服現役最大年限
(1)士官與除役年齡同,少尉10年;上尉15年;少校20年;中校24年;上校28年。
(2)少將57歲;中將60歲;上將65歲。 一級上將不受前述條件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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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
老年年金給付的年齡大多數是在60歲左右,給付的方式可分為月退及全退兩種,但是勞保大都採用全退的方式,只有公保、軍保才有月退(領8成薪,並享有定額的18%的優惠利率),但是受到公保、軍保所保障的民眾比起參加勞保的人數相對較少,以民國90年為例,公保人數63萬,農保177萬人,勞保778萬人,而且勞保平均給付的金額,大約一百萬元左右,且為一次幾付,也沒有優惠利率的待遇,而且同樣有通貨膨脹造成退休金縮水的風險,也有可能因為投資不當而產生的風險,更有可是來自其他的意外所增加的支出,在此情況下,確實不易發揮保障勞工退休後經濟生活的功能,因此,由政府出面來照顧這些經濟上的弱勢族群之主張因而產生。
根據經建會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制度,簡稱為國民儲蓄制,其含蓋的範圍很廣,為便於說明,可將其相關的條件臚列如下:
一、自2000年起,宣導三年期滿之後,強制25-64歲的民眾全部參加,並依規定按月繳費,64歲後停繳。至65歲時按繳費的年資,按季申請年金領取,開辦三年內現行公軍勞及農保的被保人可以選擇現行的保險制度,或是參加具有國民年金內涵的新保險制度。
二、年金的給付標準是根據開辦時,前兩年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的60%,訂定第二年起按消費者物價成長率及實質薪資成長率各半調整,在921集集大地震後,為配合延後實施及因應國民年金保險增加,被保險人遺屬領回自繳保險費本利和保證設計,年金給付佔消費者的比例降為55%,但新規劃中對此比例尚未確定。
三、年金保險採部分提存制,給付所需的財源部份由自己負擔,部份由下一代負擔,並由被保險人共同分擔發生身心障礙與死亡的風險。
四、開辦時保險費率依年金給付的10%訂定,若開辦時全額年金給付每月為7500元,則保險費用為750元,保險費中政府補助20%,對於低所得或是身心障礙者補貼更高。保險費的調整以能「充分支應保險給付,維持長期財務平衡」為主要目標,規劃案要求立法訂定保險費率,需使得保險基金能夠維持五年給付總額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