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說「中華民國在台灣」已屬牽強,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更是不通之論,應該說「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滿清的繼承國,也因此繼承了滿清所有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包括甲午之役(1894年)敗績後割讓台灣予日本的馬關條約(1895年)。
日本侵略中國,蘆溝橋事變引起全面抗戰。一九四一年日本偷襲珍珠港,同時進攻美、英在亞洲的殖民地,美、英對日宣戰後,中華民國亦正式對日宣戰,並與美、英成為同盟國。宣戰在國際法上之效力為兩國間一切條約作廢,包括馬關條約。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美、英三國舉行開羅會議,發表開羅會議宣言,決定東北、臺灣及澎湖群島歸還中國(指中華民國),並經波茨坦宣言確認。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日本無條件投降(並非日人以及親日人士所說的終戰),並於降伏文書中接受波茨坦宣言各條款。中華民國政府旋即收復東北及台澎。當時並沒有任一國家或個人指出「台灣地位未定」,或說台灣不應當歸還中華民國。
不幸的是,大陸上國共內戰再起,在台灣也發生民國三十六年的「二二八事件」。民國三十八年大陸陷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台灣,當時可說是風雨飄搖。但天不亡我,民國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國軍在金門古寧頭大捷,民心士氣為之大振。
惟不可諱言,此一時期中華民國的外交是最黯淡的一刻,三十八年八月美國務院發表白皮書,可見一斑。但中共政權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後,杜魯門總統於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的記者會中表示:『在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開羅宣言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及中國(指中華民國)主席曾聲明他們的目的是:日本自中國奪去的領土如臺灣應歸還中國(指中華民國)。美國是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宣言的簽字國。波茨坦宣言稱:開羅宣言條款應即執行。日本于投降時亦曾接受此宣言的規定。爲實踐以上各項宣言,臺灣即由蔣介石元帥受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指中華民國)對該島行使之權力。』
當日下午,國務卿艾奇遜亦公開引述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強調:『在戰事尚未停止前,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及中國(指中華民國)主席於開羅同意日本必須將福爾摩沙(日本自中國竊取的土地)歸還給中國(指中華民國)。
『正如總統今天上午指出的,這種說法曾納入《波茨坦宣言》中,而《波茨坦宣言》曾向日本轉達,作為其投降的條件之一。日本曾予接受,而且成為日本投降的基礎。
『在不久之後,依據兩項宣言及投降條件,福爾摩沙島(台灣)歸還中國(指中華民國)。
『中國(指中華民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成為中國一省時,無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咸認為那是依據既有之承諾。
『現在有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若干其他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那麼,我們必須等待一個條約。」對於韓國我們沒有等待一個條約,對於庫頁島,我們也沒有等待一個的條約。對於我們所託管的島嶼,我們也沒有等待一個條約。
『杜魯門總統今晨稱,無論法律情況為何,美國對於它的立場之堅定,絕不會因任何律師的發言而動搖。這就是我們的立場。
『所以,總統說,對於台灣現在的局勢,美國不會使用武裝部隊。美國不會企圖掠奪該島。現在美國亦無意在臺灣獲取特別權益或特權或建立軍事基地。同樣地美國政府也不會對臺灣在軍事上從事任何形式的捲入。就本人所知,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或軍人認為我們應該在台灣使用美國武裝部隊。』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韓戰爆發,國際形勢丕變,突顯了台灣的戰略地位。杜魯門宣佈派遣第七艦隊巡邏台灣海峽,同時指出「有關台灣地位的確定」,有待「該地區恢復穩定與和平,或者簽訂對日和約,或者由聯合國討論決定」。
雖然美國政府為避免台灣陷落中共,曾一度考慮在對日和約未簽訂前「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但到一九五一年二月,與中華民國政府以換文方式成立「聯防互助協定」,態度益趨明朗。在此同時,美國拒絕承認北京政權。
一九五一年,美英等二次大戰對日作戰同盟國開始討論對日和約,由於英國、蘇聯、印度等承認中共的國家主張邀請中共,反對我政府代表中國參加該項條約之討論,美國遂決定不邀請中國參加,即不邀請中共,亦不邀中華民國政府。但同時另外安排由日本在金山和約恢復了主權國身份後,再與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的中國單獨簽約,中日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北簽約。在中日和約簽訂後,即不再聽到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論調。
尤有進者,一九五四年中美兩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大大提升台北的國際地位,中華民國對台澎的主權也更進一步的獲得國際條約的承認。
倘辯稱,台灣之地位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單獨和約後仍屬未定,則美國何以在法律上可為防衛台灣澎湖而與中華民國簽署一項共同防禦條約? 稍具國際法知識者均可看出此一論述之荒謬。
基於上述,有關台灣地位之紛紛擾擾,應可迎刃而解。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毫無疑義。其後,日本與美國相繼與台北斷交,而與北京建交,但無關台灣地位之宏指,蓋仍有若干國家至今承認中華民國,儘管數目不多。
附錄:
1)President Harry S. Truman’s Statement on U.S. Policy Respecting the Status of Formosa (Taiwan), January 5, 1950
2)Secretary of State Dean Acheson’s Remarks Elaborating the Policy Respecting the Status of Formosa (Taiwan), January 5, 1950
3)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中日和約)
4)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中美共同條約)
(本文刊載於96.12.30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論壇」,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