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二月刪去原本冠在公平會之上「行政院」三個字以宣示其為獨立機關的揭牌儀式上,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就表示未來將大幅修改現行公平交易法,積極爭取增加搜索與扣押權,在取得法院同意後,便能會同警方突擊蒐證,以強化其調查權及查案效率;另外,也希望其行政處分能不經行政院訴願會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贊成吳主委的此項主張,因為實務顯示過去公平會調查重大聯合行為時,常常查扣不到關鍵資料,而無法成案;有了搜索扣押的權限後,蒐證能力將大為增強,更能發揮其準司法調查的功能,有效取締各種勾結、限制市場競爭甚至壟斷市場的聯合行為。其次,隨著地方法院已經設置行政法庭,獨立機關行政處分直接由法院審理其適法性的時機也已經成熟,行政院訴願會程序誠然已無需要,應該儘速廢止。
據悉公平會已經草擬好公平法全盤修正的草案,其中也包括上述二個重點的改革條文,但是在跨部會協商時法務部表達反對賦予行政機關調查搜索權,因為將導致行政權擴張,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且世界各國僅德國等少數國家有此規範,我國並無以刑事搜索手段調查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法例。
部分立法委員可能得知此項立法的爭議,而鑑於「行政院查處聯合漲價之績效實無顯著效果」,而「究其成效不彰部分原因,或許係因公平會尚無搜索扣押之權,無法充分掌握事證以嚴懲聯合行為」,所以主動提案增訂「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為公平會增加搜索扣押全。此項草案日前已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惟法務部仍然抱持反對的立場。
新增訂的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公平會對於涉有違法且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聯合行為案件,得敘明事由,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疑為藏置帳簿、文件、電子資料等資料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索。經搜索獲得有關資料或證物,統由參加搜索人員會同攜回公平會依法處理。前項搜索及扣押程序,在必要實施範圍內,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十一章之規定。前述所稱嚴重影響交易秩序案件認定與必要實施範圍內,由公平會會商法務部定之。
我們認為隨著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之法制水準的提升,應該賦予行政機關比較大的調查搜索扣押權,尤其是肩負著準司法功能的部會級獨立機關,而且搜索扣押權限是僅限於隱密性特別高的聯合壟斷行為。事實上德國及日本都在其反壟斷法中明確授權其聯邦卡特爾署及公正取引委員會廣泛的調查搜索扣押權,並不限於聯合壟斷行為之取締。
當然行政調查搜索扣押權同樣必須保障人權,因此在行使的構成要件上必須「法律保留」(也就是公平法必須有明文規定),在實際發動時必須「法官保留」,也就是要先向法院申請核發搜索票,經過法官許可,才能會同司法警察進行搜索和扣押。而目前的修法提案是完全符合此二項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保障絲毫無傷,法務部的想法太過保守或是過慮了。
為制度的完善起見,我們在此進一步建議最好是在公平法本身增加公平會如何具體進行行政調查搜索扣押的規定,而不是「在必要實施範圍內」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十一章之規定,因為公平會進行的是行政搜索而不是刑事搜索,準用刑事訴訟法自然會引起法務部的關切。公平法本身有了公平會如何具體進行行政調查搜索扣押的規定後,公平會就不必會商法務部共同認定「所稱嚴重影響交易秩序案件認定與必要實施範圍」,更不必須在搜索扣押個案上「敘明事由,報請檢察官許可」,以免傷害其對其獨立行使職權。
總言之,公平法增訂搜索、扣押制度,立法方向和國際競爭法趨勢相同,可健全公平會執法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值得國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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