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如果不健忘的話,民進黨在馬總統第一任任滿前就曾發動罷免,當時明知不會過,卻硬要提,只是想充分利用罷免不成功一年內不得再罷免的規定限於同一任的空隙,不罷免白不罷免,自第二屆起,隨時又可以發動罷免。在蘇主席主導下,民進黨接著推動兩階段罷免,首先針對二○一二選舉得票數最少的前十名藍軍立委,再來就是罷免馬總統的運動。現在蘇主席又改變戲路,要彈劾馬總統。其戰術靈活,精力無窮,令人嘆為觀止。就是要與人鬥,其樂無窮也。
然而,彈劾與罷免不同,罷免是對總統的不信任,只能經由公民投票決定人民是否還信任。彈劾則是對總統違法行為的追究,而總統是否違法,不適合由人民表決認定,應該由法院及法官審理。
蘇主席當然知道彈劾與罷免不同,其通過門檻均為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的同意,反對黨不具備必要的席次,故其背後真正的算計,應該是立法院彈劾時提出院會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跟罷免案採記名投票不同,而在不記名的保護下國民黨挺王立委有可能與其應和,達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的門檻。
最大反對黨黨主席,不見自我檢討其黨鞭向檢察長關說自己案件以保其不分區立委的醜陋面,卻只會算計如何分裂國民黨,招降納叛,可以說高下立判。
當然罷免真正的癥結是到底馬總統有無侵犯立法權?國民黨只是依據其黨章以其不分區立委以國會議長之崇隆地位,為反對黨黨鞭關說司法個案,嚴重損其黨譽及黨魂,撤銷其黨籍,而後續只是依據選舉罷免法規定自動使其「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
須知,王院長並非選民選出的區域立委,而是靠國民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其去留自然應依據能否符合該黨之道德標準與效能要求。而且去了院長,還有副院長代理,立法院仍可一切照常運作。請問,馬總統侵犯了什麼立法權?
其實王院長應該去職的真正理由是,未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在黨團協商時,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使得我國竟然長期出現諸多立法沒有立法理由的怪異現象!以及未依據同法規定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反而經常一再交付黨團協商,使得立法院效率低落到成為台灣進步最大的阻力。
國人應該思考的是,是不是該先修好代議制的國會,再輔以公投的直接民主,而不是繼續情義相挺使國會擺爛的人,以及只是希望代議制國會功能不彰以便繼續名正言順訴諸公投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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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聯合報A15版102.09.16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