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Reporters with various forms of fake news from an 1894 illustration by Frederick Burr Opper。)
最近,因為
蔡英文總統表示假新聞及謠言對施政造成嚴重干擾,認為中國「網軍」製造的假新聞引起國安疑慮,亦曾提到「在社會各層面中,充斥著越來越多精心捏造的假新聞,意圖詆毀破壞我們的民主生活方式」。相關部會以及
民進黨立委亦曾對於相關所謂假新聞等議題,提出修國安法、通保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擴大假新聞行政權管制之相關修法。但此舉遭受輿論批評不但有違民進黨過去對言論自由的主張,且恐形成言論箝制,反而是破壞民主。
其主要癥結仍在於假新聞定義難以有客觀標準,例如部份為真部份為假,要如何認定,尤其是部份數據不符,或有爭議之情形可否認定為假新聞,又如網路上醫療研究報告被做成新聞,然後被大量轉發,然後再被其他研究報告給否認,那這些過程算不算假新聞?現在有爭議新聞也不一定為真,也可能未來證明為真,此類新聞是否為假新聞?相關質疑族繁不及備載。
其次,由誰來界定假新聞?行政權乃是受監督對象,尤其近來,所謂獨立機關不獨立的情形時常發生,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引發輿論嘩然,即使張天欽下台,也無法消除各方質疑以及對政府公權力的不信任,實在很難讓人民賦予政府定義假新聞的信心。況且政府也常成為假新聞製造中心,如日前世界球后戴資穎在臉書上呼籲改善體育環境、日本人踹慰安婦銅像都被政府定義為假新聞,都引起相關爭議。更甚者,有些政府官員帶頭散布搧動仇恨性訊息,算不算假新聞?難道假新聞只能片面由政治權力定義?倘若政府製造假新聞,要如何處罰?造成人民損失,是否要進行國家賠償,種種問題,都可能是政府在強化控管後所面臨到的困境。
最重要的是,行使公權力,課予人民義務,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管制假新聞,亦須遵循此一原則。尤其是以行政罰作為管制手段,必須使人民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而讓人民可自授權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否則,不僅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更有違憲之虞。
假新聞定義範圍過於空泛,很難進行明確性界定,倘政府運用不當,極易成為打擊異己工具,並箝制新聞與言論自由,使輿論產生寒禪效應,並讓媒體成為為當權者服務的工具,這也是大家最憂心與最爭論的一點。
此外,
兩岸新聞也逐漸匯流,交流甚為頻繁,再加上中文優勢,所以常看到臺灣引用大陸新聞,大陸新聞引用臺灣情況發生,「網友說」也彼此交流,成為新聞題材。因為網路時代,新聞速度與點擊量就是商機,也是媒體生存的關鍵之一。再加上民眾都會選擇自己喜歡看的新聞或相信自己想相信的新聞,所以新聞會發展現在型態,主要還是基於市場導向。
當然無論來自對岸或是臺灣內部有意圖的攻擊,政府與人民都要予以防範。但此不代表政府就要擴大行政權來加以控管,因為對於假新聞,現有法律已有相關規範。重點仍在於政府如何輔導有效提升新聞品質,以及透過公正第三方查核機制,同時強化民眾媒體素養教育,讓民眾來進行理性判斷與自我警覺。
另外,最新AI技術,可修改談話者嘴型和聲音,逼真到難以從影片中察覺異狀。人工智慧擬真狀態下創造的假新聞,判斷假新聞上尚需高科技輔助,如何透過研發公司來辨識這些假新聞,也或許是政府應關注的重點。
總之,管制假新聞手段所產生的爭議,可能讓管制假新聞的效果適得其反。在民主國家,沒有一個政黨可永續執政,倘若執政黨變成未來在野黨呢?政黨輪替是常態,若為鞏固一時權力,而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箝制,對人民來說,皆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
(本文刊登於107.10.07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