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新天母棒球場。)
財政部長何志欽日前在立法院表示,職棒之光王建民在美的傑出表現,促使政府願意審慎考慮提供企業投資抵減優惠,對企業投資職棒予以減稅。這是繼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周回應立委要求,指示體委會與財政部研究對體育運動減稅後,何部長對外公開而明確的政策表態。本來我們以為在立委的質詢壓力下,何部長最多只是承諾審慎評估這項減稅的可行性後,再行定奪。如今看來,何部長似乎已傾向於「接受」的立場。在社會輿論期待財政部大量限縮租稅減免,推動稅制改革的氛圍中,何部長的這番談話讓我們感到不解,且亦不敢苟同。
雖然蘇院長與何部長在立法院皆曾遭到立委對是否給予職棒投資或捐贈減免稅的質詢,但院長的回答可以比較「政治」,同樣的問題,部長的回答卻應該堅守「專業」。質言之,院長的立場難免須要綜合考量與呼應各方的利益與訴求,故其通常會以較模糊與不確定的方式答覆立委的提問,俾避免當下一不小心的承諾,造成未來可能的責任風險。但部長的角度則與院長截然不同,各部會職司特定專業,在輔佐院長推動政策時,一切皆應以專業的分析與評估為主,俾提供專業的建議給院長參採。當然在院長與部長的互動中,有的部長可以用專業來說服院長,取得院長的政策信賴與支持。但有的部長卻可能一切體察上意,唯諾是從,奉旨辦事,棄守專業立場應有的作為與分際。
何部長強調租稅的減免必須以具體外部性為條件,王建民代表台灣的光榮,對棒球運動的鼓舞很大,政府若能適當的租稅獎勵,應可帶動民間發揮扶植職棒的力量。我們同意何部長對減免稅應有外部性的主張,但卻反對何部長對外部性過度擴大的解釋。簡單的經濟學概念告訴我們,外部性係指個別行為產生的效益或成本卻不全為該個體所享受或承當的現象。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會導致該個別行為的提供過少或過多,進而扭曲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故政府乃應出面予以干預與矯正,或予以獎勵,或予以課稅。就職棒而言,由於其乃是一民間商業活動,絕大部分的效益已能透過市場經濟,正確反映在職棒選手的待遇與球隊企業的利潤上。惟一可計的外部性,只剩下類似「為國爭光」等對國家或形象的貢獻。然而,姑不論個人對社會國家的貢獻應否一概視為行為的外部性,即使如此,政府獎勵的對象亦應該以一般體育運動與競賽的選手或贊助企業為優先,因為他們能夠從市場機制中獲得的利益相對稀少許多。更何況,誠如何部長所言,既然是王建民的成就提升了國家的知名度,故政府若要給予獎勵,似乎也應該是王建民為對象,與職棒球隊或企業何干?今因王建民的個人表現而將租稅獎勵用於球隊或企業,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其次,依據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列為費用係有嚴格限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捐贈,不得超過所得額的百分之十,但對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各級政府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則可不受金額限制。其中,財政部在民國六十九年即透過解釋令,將企業捐贈給「體育事業」之款項,列為不受金額限制之費用,給予較其他合法捐贈更大的租稅優惠。如果以何部長所言的外部性標準,我們實難以理解,為何政府會認為體育事業的外部性會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事業為高,故乃給予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尤有進者,如果因為政府給予租稅減免企業對球隊或體育運動的捐贈誘因就會增加,那麼,我們就不應該時至今日,還聽到La new球團在抱怨工商企業對投資或捐贈球隊的猶豫與不足。如果因為政府給予租稅減免,我國的職棒運動就能夠健全與蓬勃的發展起來,那麼,我們就不應該時至今日,還看到La new球隊投手教練遭到黑道挾持的事件發生。
值此情況,何部長不但不是去重新檢討租稅優惠對體育事業發展的實施效益,反而還提出對職棒活動進一步給予投資抵減的構想,實在令人覺得不可思議。財政部一方面告訴經濟部要廢除促產條例產業別租稅優惠,另一方面卻又主動提出對特殊體育事業的減免稅,這豈不是自打嘴巴的鄉愿作法。我們一再強調租稅減免很容易成為各部會最「便宜」的政策工具,為避免減免稅的過度浮濫,財政部對其他部會的要求固然不能「縱容」,但更重要的是,對行政院的決策亦要有堅持專業建言的勇氣。何部長想救職棒之前,允宜三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1月6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