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在台北看守所內的動作越來越多,除了因為放風、作體操又博得了媒體關注,還即將在看守所以外出書,他的律師更以他的名義正式提出釋憲案,希望能以釋憲的方式拖延蔡守訓審判長的審判程序。
這個釋憲的動作其實具有司發與政治方面的兩項意義,一是窮盡司法救濟程序來延緩司法實質審判的進行,二是希望塑造一種政治的氣氛,來壯大陳水扁的聲勢,配合著他在書中提出夢中選第三次總統的說法,就是意欲製造政治聲勢的動作。陳水扁這些對司法訴訟策略的應用,即使我們難以苟同,但站在維護人權了立場,還是要尊重他的作為。
但陳水扁這一連串的作為究竟能夠發揮多大的功效呢?當然值得觀察後續的發展,不過,根據一般的經驗法則,恐怕都是困獸猶鬥的無謂掙扎罷了。從政治面來說,因為卸任了總統,便讓陳水扁失去了得以呼風喚雨的權力,而其貪瀆犯罪的事實證據,也被越來越多的社會大眾所了解,這些弊案的作為真可以說是駭人聽聞,只要稍有常識與良知的人就無法為他背書,所以陳水扁的新書也只能找仍以「國師」為榮者寫序了。
就釋憲程序而論,現任十五位大法官之中雖然有十位是由陳水扁所任命的,國人其實不必在政治意識上存有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因為連馬英九總統都認同:「司法院是憲法上的獨立機關,大法官必須獨立審判,對大法官的角色和功能,都必須給於最高的尊崇和維護。」在此情況下,我們應該「就法論法」,大法官是否受理?以及如何解釋,也應該只有這一個立場。
因為卸任總統的身份就是一般「人民」,因此陳水扁申請釋憲的法源依據,僅能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又由於台灣高等法院兩度駁回陳水扁前總統的羈押抗告,就程序「裁定」部分已形成「確定終局裁判(定)」的要件,由此研判,大法官或有受理聲請的可能,但也並非絕無遭到駁回的可能。
再觀諸陳水扁釋憲聲請的實質內容,包括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與第八十一條,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及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第十六條與第八十條所定的審判獨立原則及法定法官原則。這一部份固然看似與「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的疑義,但實際上則涉及到正在審判中的「個案」,以我國釋憲制度屬於「抽象解釋」而非「個案審查」的性質而論,對大法官而言,如果作成「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的解釋,而又不致造成干預個案審判的「第四審」疑慮,絕對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大法官即使受理釋憲,但採取合議制而作成「違憲解釋」的門檻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法律牴觸憲法)、「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所以,就時效性而言,大法官要在短時間內獲得共識,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畢竟,有關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的規定,不僅從比較法的觀點而言,這是在民主先進國家都獲得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肯定的制度,我們也不曾聽說哪一個設有「重罪羈押」制度的民主國家,必然被視為是侵犯人權的國度。因此,大法官極可能會以「尊重立法裁量」為由,駁回陳水扁的釋憲聲請。頂多只會作出「附修法指示」的「警告性解釋」(admonitory decisions)。」
總之,陳水扁想要以釋憲來阻撓司法的用意,不僅絕難實現,而若是還想要「回家過年」,套用一句閩南語俗話:「阿婆生仔,真拼!」。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登於2009-01-16╱中華日報╱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