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二十六日初審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明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可共同選擇一審承辦法官,不過對於一審法官裁判,當事人不得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此條例是採試行性質,施行期限為三年。對於此項新制,各界褒貶不一,值得深入探討。
這項草案主要是根據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委員會議的結論擬定,希望在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前提下,容許兩造共同選擇承辦法官,以增進人民對裁判的信賴感,並達到訴訟減量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目的。為了讓訴訟當事人有選擇參考依據,法院每月初應公告可供選擇的法官名單和背景資料,而受理案件,以前一個月法官平均處理案件數為限,超過者則循序順延至次月,而受選定法官要受選定的拘束,不能變更,除非有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基本上,新制旨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及增進人民對裁判的信賴,立意雖佳,但許多資深法界人士均私下表示可行性不高,恐流於名存實亡。如果當事人可以選定法官何以法官不可以選院長?「民選」院長不是更有民意基礎?這種作法與當年筆者向施啟揚院長反對法院首長「與民有約」的道理一樣,理論很好,實務上行不通。
有論者認為法官與醫師專業分科相同,專業法官制度將成形,而且經過人民選擇法官之後,其專業能力、審判態度、敬業精神、榮譽感、審判態度等方面是此一新制可預期的優點。但也有認為法官之性質與醫師不同,病人可以選醫師但訴訟當事人不可以選法官,法官判案如果要能讓兩造都滿意,即使睿智如所羅門王,對女嬰生母的判決也只能使出腰斬女嬰各分一半的「威嚇手段」滿足其中一造而已。法官是「凡人」決不是「聖人」。選錯新郎或新娘尚且有離婚再嫁娶之機會,何以選錯法官反而喪失上訴、抗告權?司法改革只為紓減訟源,不惜犧牲人民實質的司法正義,這種形式的程序正義,立意一流,但成效是否仍為一流恐有待觀察!
雖然法官不是萬能的上帝,但卻是上帝的使者、正義的化身,既然身為法官應該品德、學識、能力「三位一體」,實在不能再區分「好法官」「壞法官」,因此選擇受理訴訟之法官,是否會發生法官有「好壞」之分?如果集中在少數法官,其他未被選擇之法官難道是該淘汰的「壞法官」?法官的審判品質與其素質息息相關,司法當局不思從根本做起、慎選法官、改進養成教育,反而走治標之偏鋒,恐怕最後不是製造作秀明星法官,就是法官公正獨立的形象,被訴訟當事人的好惡而裂解得支離破碎,能不慎始乎?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12.28中央日報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