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議題緣起
政府積極推動大陸台商「鮭魚返鄉」計畫,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設廠,政策目的有二,其一是回台投資設廠,創造就業機會;其二是鼓勵台商回台投資高附加價值產業,提升國內產品的競爭力。
政府為鼓勵台商回流,特別提供許多優惠措施,其中一項與勞動力相關的措施,就是允許回台投資的企業,其外勞核配比例提高到個別工廠人數的40%。此項措施有效紓解回國投資台商(包括大陸及其他地區或國家的台商),對所需人力短缺的困境。
然而,隨之而來的是部分大陸台商提出一個新的需求,就是台商在大陸所僱用的員工,可否來台受訓?是否會形成以受訓方式引進陸勞的問題?值得進一步去探討。
貳、現行台商大陸員工來台受訓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台商大陸員工來台受訓,已有兩項法規做為規範的依據。第一項法規是在民國81年9月行政院通過的「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另一項法規則是內政部於民國94年2月訂定發布,並於民國101年1月最新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來台商務活動辦法)。其中尤以「來台商務活動辦法」針對台商大陸員工來台受訓有明確和具體的規範。
詳細檢閱「來台商務活動辦法」有關來台受訓的規定,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點:
一、依第4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範圍,即包括「商務研習(含受訓)」一款。
二、對於邀請來台受訓的資格廠商,該辦法第5條也詳細規範了邀請來台商務研習(含受訓)的事業單位資格,包括投資金額或營業額,以及在自由貿易港區內的事業單位、加工出口區內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邀請來台商務研習或受訓人數規定,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年度營業額須為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依營業額高低不同,每年最少不超過25人次,最多不得超過100人次。但符合下列二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在台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2. 在台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該辦法第7條,針對來台受訓之大陸人民的資格,有更明確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受訓者,以受僱於下列二款事業單位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1. 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
2. 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受僱於第2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台之投資事業為限。」
五、至於來台受訓期限,依該辦法第16條規定,最少1個月,最多不得逾3個月。
綜上所述,簡言之,目前政府的相關規定已允許台商大陸員工來台受訓,其員工來台受訓的資格、範圍、人數和期限等都已有明確的規範。
參、如何防範台商大陸員工來台「假受訓之名,行工作之實」?
當前社會所關注的焦點,是如何防範台商大陸員工藉受訓之名來台工作,形成另類「陸勞」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從下列三項措施著手:
一、嚴格執行來台受訓之大陸員工,以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同時受訓期限也不得逾最長3個月,期滿必須離境。
二、再度來台受訓之間隔期間,辦法雖無明確規定,但至少需間隔6個月以上,避免間隔期間太短,易成為在台受訓兼打工的情形。
三、嚴格實施大陸員工來台受訓之保證人的責任制度,降低在台受訓期間的逃脫或從事工作,形成「陸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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