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改革法案,事實上除了財政部所指的『金融六法』外,尚包括金融監理相關的法案。金融六法係指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營業稅法修正案、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
至於金融監理有關的法案,係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中央銀行法修正案。
為何上述重大金融改革法案與當前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呢?此乃因這些法案不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金融業之創新,而且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基層金融危機一再重演,可以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換言之,藉由金融法制化,我國金融業得以獲得生機,避免金融不安定問題之發生。在積極方面,可以帶動經濟景氣復甦,刺激經濟成長,在消極方面,可以有效防止金融機構倒閉,避免經濟步入蕭條深淵。
尤其是目前企業普遍面臨國內外經濟不景氣的環境,許多業者均向銀行要求紓困或停止雨天收傘的收縮放款行動。而政府一方面出面協調多家大型行庫,切勿收縮銀根,另一方面亦建議中央銀行實施寬鬆貨幣政策,避免我國經濟陷入通貨緊縮之噩運,而步向日本長期經濟蕭條之後塵。因此若金融業無法自保,可能因恐遭受企業不良放款連累而不願配合紓困政策。
眾所周知,自從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以來,我國一般銀行之淨值報酬率由百分之十一,急遽下降至去年之百分之五左右。而逾期放款比率,由一九九七年跨越百分之四後,便一直向上爬升。金融業不但競爭力下降,而且亦處於危機重重境地。
自從一九九九年以來,政府雖然藉由調降金融業營業稅、降低存款準備率及提高銀行在中央銀行之準備金的利息收入,然而企業不良放款不停累積、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戶之房貸呆帳、加上部分企業外移債留台灣等問題,都使金融業無法抬起頭來。
再加上房地產及股票市場持續不振,銀行庫藏之放款扺押品之價值縮水,變現遙遙無期,銀行流動性不足問題逐漸浮現。這些隱憂更促使銀行喪失配合政策紓困企業的誘因。
由當代貨幣理論之研究可知,由於企業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傾向實施緊縮貸款的策略,使貨幣政策之寬鬆,無法達到刺激企業投資及經濟景氣的目的,此即所謂貨幣政策的信用觀點(credit view)。
因此,我們要打破通貨緊縮之惡性循環,政府之紓困措施必須有配套方案。而這些配套方案即是設法提振金融業之競爭力,擴大其獲利空間。
擬議多時之金融改革法案正是開啟金融業生機的一把鑰匙。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各種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票券公司都可以透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設立或購併其它金融機構,以達到多角化經營目的。此外,保險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修正目的。亦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範圍及票券業投資範圍。這些都與去年十一月施行的新銀行法一樣,可以提升金融業之獲利能力。
而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法案等三項法案,主要目的在於解決長久存在之不良基層金融機構問題,並協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對於重建金融體制及促進金融安定應有相當助益。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金融業務自由化及國際化之推動,許多有誠之士亦擔心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是否因金融機構大型化而引發壟斷金融市場競爭之不健康現象,尤其是藉著強大金融實力而影響金融政策之運作。因此,為避免這些後遺症,我們希望政府應早日促成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組織法完成立法,俾使金融改革行動到盡善盡美。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6.14青年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