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The left entrance of The Palace。)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了地政士得限期改正免罰的規定。但隨即引來行政院可能提出覆議。為什麼?經濟學講究誘因,如此修法,「假」資訊將充斥。
因不動產交易資訊必須在實價登錄中揭露,有九成以上是由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在實價登錄政策上扮演最具關鍵性的角色。
比較一下目前數據,實價登錄總申報件數70萬件,但因實價登錄而受罰案件僅為111件,當中逾期申報的有104件,不實申報的有7件,地政士受裁罰案件遠低於0.01%。如今,為了這些少數受罰的地政士,修法放寬裁罰標準,給予補正機會,立意雖佳。但修法之後的免責性,有心人士如果要加以運用,未來在登錄上「故意」出錯的可能性大增。第一次報的就算不真實也無可罰,將造成實價查詢網像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此次修正草案恐將嚴重威脅到辛辛苦苦建立「實價資訊」的可信度。
根據地政士資訊系統顯示,截至101年12月底地政士開業人數總計11,353人。地政士每處理一件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大約收費1至2萬元。在一般買賣案件,大多是依照買買成交價格去實價申報;但卻有少數的特殊買賣案件,為了節稅考量或貸款方便,因而必須用「非實價」申報。另外如果有人要炒作房市,故意以假價格誤導大眾,這時便需要有一個配合度高的地政士來幫忙。在原地政士法時,地政士多少存有遭受處罰的顧忌,而此時通過修法,他們便可以放膽去做,做錯可以改,約束力因而大大減低。
關於地政士公會在陳情書中直言,「對地政士開罰太重,是對這項職業的污辱」。相反的,我們認為適當的處罰是維持品質的保證;不能限期改正免罰的規定,並不是對地政士人格的不信任,而可視為是一條基本的執業規範,這也是確保地政士從業人員素質的一種體現。如果專技人員的執業規範與處罰標準跟一般人無異,那就失去了該職業的獨特性與實質意義。
我國不動產交易資訊是好的系統設計,未來不管是否用於實價課稅,但至少對
房價透明化起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報價過度「膨風」的建商無所遁形,買賣雙方也一定程度避免了資訊不對稱的交易風險等。
最後,地政士法修法也凸顯立委減半後,少數立委即可綁架一個法案,未來立法院行事應該更謹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1月23日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