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8月31日凌晨,在朝野立法委員嚴重肢體衝突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之後,總統並於同年9月13日公布該案,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仍於10月16日召開「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顯然,在該案審議過程中對於「一事不二議」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極大的疑義:
首先,在野黨團針對該案提出了10,421項提案,其中,是否均符合「附加決議要件」,或有研議空間,但立法院在未經「討論程序」下,即決議將其全改為「建請案」,不僅明顯的剝奪了立法委員在憲政學理上所擁有的國會參與決策權,以及立法委員在憲政實務上由憲法第63條所賦予的提案權和議決預算案權,同時亦存在對法規解釋誤解之疑義,因為,所謂的「一事不二議」,其實係以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第4項所載:「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的意旨,為立法院議案討論時的最高指導原則,至於同規則第37條前段所載:「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實亦應以前項意旨為基礎,始符合「一事不二議」之精神。
其次,執政黨團強調:「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確立國會自主、權力分立的原則,國會通過任何法案,只要不違背憲法,即便未遵循議事規則,最重要的要經過『議決』即可,黨團做法絕對符合大法官釋憲的精神。」如此論點,不僅顯露執政黨自述的「未遵循議事規則」之謬誤,同時,也呈現執政黨對法治國認識之不足,殊不知,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就曾強調:「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換言之,決議之合法性,乃國會決議有效要件的基礎,任何立法行為的形成,須同時符合形式的合法性與實質的正當性。此點,正是作為立憲民主國家必須遵守的原則。
再次,據悉該案將舉債4,200多億,裡面許多計畫是否有進行整體效益的審慎評估?對於
台灣的永續發展是否真有助益? 自然都需要朝野立法委員透過預算監督與討論,按照法定程序嚴格把關,始能將民脂民膏發揮最大的綜效。然而非常遺憾的是,就目前立法院的席次分配而言,執政黨的68席立法委員就已佔立委總席次113席的60.17%,在如此絕對優勢的情況下,執政黨想要通過任何預算案應非難事,卻仍要用昨非今是的態度,在無視立法院議事規則及正當的法定程序之下操弄議事,寸步不讓的烽火立法院,此點,對於號稱「謙卑、謙卑、再謙卑」,「做最會溝通的政府」而言,無疑是極大的諷刺。
職是之故,基於捍衛民主價值真諦,實踐法治國家精神,筆者以為在野黨於日前同時提出的「暫定狀態處分」與「聲請釋憲」的前瞻釋憲聲請案,實在法理之中、不容置喙。然而,大法官會議是否會如同釋字第342號解釋所揭示:「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之精神,以本聲請案屬議會自律的範圍處理?以及本聲請案所指陳的關於執政黨議事操作之謬誤,是否足以構成明顯抵觸憲法?則均有賴我們的憲法守護神,超出黨派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前瞻釋憲、守護民主」。
(本文刊登於106.11.21中央網路報智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