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大會」。)
報載行政院張院長在訪視人事行政局時指示,對公務人員考績甲等人數應適當設限,人事行政局表示,考績甲等比率將規定以三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將以行政命令規範,於本年底起實施。對於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率逐年攀高,致考績失實現象,自有檢討必要,但如未先針對形成原因研擬改善對策,僅採具爭議之恢復設限,並以行政命令規範,似已偏離考績本旨,損及公務人員合法權益,亦有違依法行政要求。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已明確揭示「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所謂綜覈名實,主要在提示執考核權柄者對屬員考績之評定,應依據其平時之工作績效、操守品德、學識才能等作客觀確實之綜合評量,亦即考績等次應與實際表現相符。故公務人員考績等次之決定,應依據其實際表現由考評者「作準確」之評定,無另作人數設限之必要,始能達到名實相符的要求。
公務員考績甲等比率設限,並非新創辦法,而是屢試屢廢措施,其癥結即在採行名額限制,無法達到「綜覈名實」之要求,按民國五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即有考列一等(現行之甲等)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三分之一之限制,由於名額所限,若干表現優異之公務同仁無法考列一等,主管為平息爭議採輪流者有之,考績獎金平均分配者有之,而最為詬病者則為考列一等者多為高階主管或資深人員,基層或資淺者難有考列一等之機會,嚴重影響士氣。五十八年公務機關實施職位分類,強調以事為中心,在考績方面尤重綜覈名實,而取消名額限制,但因未訂定考列甲等條件,而由總統府及五院秘書長會談決定,考列甲等人數以三分之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以行政命令規範,此一設限規定,以當時仍屬動員戡亂時期,在法制上較未引起爭議,但執行上之偏差及缺失則一如以往繼續存在,且以行政命令設限,亦漸引起外界指摘為法無依據,是以在規劃兩制合一新人事制度時,始改採現行以明定考列甲等條件作為評核之標準,實施以來,在比率上雖年有攀升,但以往輪流或基層人員考列甲等偏低之現象已告改善,對鼓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昇工作績效具有正面效益,其間考試院曾提出考績法修正案,擬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以五分之二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五分之四為限,但為立法院否決,認為人數設限,難免遺珠之憾,且難避免執行偏差,應信任機關首長公正客觀之考評。如今擬再重回設限老路,就法制上言,立法院已否決之修正案,行政部門宜否以行政命令作更嚴格之規定?實值主管機關深思。且行政程序法已自本(九十)年起施行,主管機關法務部已作成解釋「…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該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明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第二項僅規定「考列甲等及丁等之條件,應明訂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並未授權得訂定甲等人數比率,自無以行政規則另作人數比率限制之餘地,且公務人員考績甲等人數比率設限,自屬對公務員在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似不應以行政命令作脫法限制。且多年來公務人員素質已大幅提高,在要求提升服務效能與品質、及推動人力精簡之前提下,公務人員之職責已相對加重,如將考列甲等人數作嚴格限制,可預見以往流弊與缺失必將重現。
公務人員考績重在「綜覈名實」,與準確客觀之考核,為肯定公務同仁工作績效,激勵士氣、增進效能之有效方法,主管機關宜在現行法律規範原則下,就甲等條件較寬泛者研究作具體明確之規定,及性質特殊之人員(如司法、警察、稅務等)另增訂若干評量基準,以謀改善,不宜脫法設限,以免治絲益棼,縱有設限必要,亦應循修法程序辦理,不宜再以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便宜行事。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中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