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隨著我國第四代行動通訊(以下簡稱4G)頻譜去年10月底完成拍賣後,各家得標的業者無不積極籌備,向NCC繳交標金和事業計畫書,規劃4G上市流程,預計今年中國人即能享受高速上網的行動通訊服務,同時也將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4G行動通訊
4G是目前最快的行動通訊技術,已經有上百個國家開始提供4G服務,隨著行動通訊的速度愈來愈快,商業應用愈來愈廣泛。引用維基百科的說明,從技術標準的角度看,按照ITU的定義,4G靜態傳輸速率達到1Gbps,用戶在高速移動狀態下可以達到100Mbps,就可以作為4G的技術之一。從營運商的角度看,除了與現有網路的可兼容性外,4G要有更高的數據吞吐量、更低時延、更低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成本、更高的鑒權能力和安全能力、支持多種QoS等級。
從融和的角度看,4G意味著更多的參與方,更多技術、行業、應用的融合,不再局限於電信行業,還可以應用於金融、醫療、教育、交通等行業;通訊終端能做更多的事情,例如除語音通訊之外的多媒體通訊、遠端控制等;或許區域網、網際網路、電信網、廣播網、衛星網等能夠融為一體組成一個通播網,無論使用什麼終端,都可以享受高品質的資訊服務,向寬頻無線化和無線寬頻化演進,使4G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下世代電信發展建議
(一)加速4G審查
目前得標的4G業者均按照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各項資料與文件,然近期媒體卻傳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查進度緩慢,光是審核前兩關事業計畫書與建設計畫書就耗時120天,使得4G上路的時間恐將遞延至年底。
4G欲進入最後的商業運轉,需依序向NCC提出事業計畫書、建設計畫書、設備檢驗、資費方案及定型化契約等流程,每項都需經NCC逐一審查核准,方能進入下一個程序。NCC固然有義務為國人嚴革把關,惟仍應基於協助推動產業發展的原則,以較簡便的方式簡化4G行政審查流程,以加速4G服務能儘速落實。值得慶幸的是,NCC近期也表示,將會儘速辦理審查程序。
(二)清理閒置的頻譜
相較於多數國家我國4G服務釋照時間較為落後,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頻譜過於擁塞,沒有多餘的頻段可供4G使用,即使政府有意開放4G服務也難以及時推動。目前開放的4G頻段也相當零碎,整合上徒增困難。
頻譜為稀有資源,可以提供的服務相當多,無論傳統的廣播、電視、無線電…,亦或是現代的行動通訊、衛星電話、數位電視…均需要仰賴無線頻譜來傳輸,目前各頻段仍處於滿載的狀態,未來要繼續推動5G等服務仍將面臨相同的問題,有待政府儘早規劃。
蓋現有的頻段中仍有許多頻譜處於低度使用的狀態,諸如:使用2.6GHz的WiMAX服務,開放了六張執照,佔用國際間最常用的4G LTE頻段,用戶卻是少的可憐,服務內容也還在摸索中,各家業者還要求到期後延長執照期限。且相對4G執照高額的競標金而言,業者還以幾乎無償的方式使用精華頻段,宛如在台北101邊蓋平房一般。故建議政府應收回這些低度使用的頻段,讓稀有資源能發揮更高的經濟效益。
(三)提早布局新世代電信
當
台灣的4G服務即將要開始運轉之際,引述媒體統計,當前國際上有超過100多個國家已經將4G服務商轉,並開始已經著手規劃5G等次世代行動通訊服務了,我們卻還在進行4G的審查,除了國人無法享受高速無線服務外,也讓相關產業發展受阻。
職是之故,我國也應及早布局下世代的行動通訊服務計畫,包含頻譜分配、參與國際新世代技術標準制訂、相關通訊設備建置、迴避國際專利的規劃、發展5G相關技術並申請重要核心通訊專利、設計新世代行動電話、建構實驗5G網路與場域、促進行動通訊相關產業的發展計畫與推動新世代行動通訊研究計畫等。欣見政府已經開始推動相關計畫,盼由政府引領國內企業切入5G服務研究,儘早搶佔下世代行動通訊服務的商機。
(四)
兩岸共同發展新世代網路技術
行動通訊需具備相當的共通性,始能在全球通訊暢行無阻,因此,各國會共同制訂新世代的技術標準,例如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簡稱LTE)即是全球4G使用最廣泛的技術標準。惟由於國際通訊標準通常由國際大廠主導,其中關鍵技術與專利均由其掌控,資通訊後進國家欲進入相關產業,被迫需支付龐大的技術使用費及專利授權金。
為突破國際大廠的專利與技術桎梏,有必要在新世代行動通訊服務制訂新的技術標準。台灣市場過小且技術有限難以支撐獨立設置的技術標準,反觀大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行動通訊市場,3G時代並已有TD–SCDMA的發展經驗,4G的TD-LTE技術也即將商業化,以市場換取技術的作法已經有相當的成效。是故,兩岸若能共同制訂新一代的行動通訊技術標準,即能解決國際大廠聯合寡占技術專利的問題。
(五)落實頻譜財產權化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改用拍賣制分配頻譜執照,拍賣制係依據價格機制進行分配,讓出價最高者取得頻譜使用權。由於支付意願最高的人,通常能使頻譜為最高價值的利用,故各種分配方法中,以拍賣方式分配頻譜為目前最接近市場運作的手段。此外,拍賣還能避免其他分配方式的缺失,諸如:分配時間較短,且競價過程最公開、公平和客觀,較不易發生爭議。並且可藉拍賣引進新的競爭者、資金與技術,以打破電信市場為少數業者壟斷的局面。近年來,有愈來愈多國家在發放頻譜執照時,採用拍賣的方式,我國的4G即為事例。
然而,現有的分配方式仍有一些問題。首先,在發放頻譜執照前,即已限定該頻譜的用途。換言之,主管機關事先已經設定某項用途為該頻段最佳的使用方式,甚至指定使用特定的技術。然科技發展突飛猛進,沒有人可以精確判斷,未來何種頻譜服務為最佳的使用方式。
第二,大部分的國家均會限制業者不得變更其服務內容,即使取得執照的業者,發現有更好的頻譜服務,亦無法變更頻譜用途;而頻譜分配後又禁止頻譜權利人將執照轉售、出租或分割使用。此種限制可能會阻礙高附加價值服務的落實,且降低廠商研發的誘因。縱然政府在執照發放時期,能使頻譜為最有效率的分配,但因有上述的限制,勢必無法使頻譜資源長期的進行有效率的利用。
相較於其他稀有資源(如土地)的管制,國家會較傾向於另一種較寬鬆的管制作法,即以建立財產權之方式來處理該問題。透過市場機制的自由運作方式,使資源自然達到最適之配置。君不見,政府釋出公有地時,也是採用拍賣的方法,讓價高者取得使用權。至於土地的使用,只要不違反該地的分區使用或違反公共利益外,幾乎不會限制得標者如何使用。得標者取得土地之後,亦得任意出售、出租或分割,鮮有相關的限制。
筆者實在想不透,同屬稀有資源,為何在管制思維上會有截然不同的作法。國有土地釋出採用相當開放的態度,頻譜資源的分配卻相對採高度管制的作法。除非有國防、社會安全(如消防、警政或醫療等通訊)或是社會公益(如電波干擾)的考量,對於頻譜似無管制的必要,應與其他稀有資源同樣採用財產權的管制模式,原則上讓權利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分割及出售該項資源,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之下,國家始得加以干預。如此即使過去錯估情勢壓寶WiMAX的業者,也能根據市場需求,快速轉換成較佳的LTE技術。
四、結論
行動通訊的演進已經快速改變人們的生活,產業也發生典範的轉移,我們應提早布局下世代通訊技術與周邊產業發展,未來才能在新興領域中掌握商機,創造台灣資通訊王國2.0的時代。
(本文刊載於2014年4月1日中央網路報)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