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ScoutT7拍攝,倒塌的維冠金龍大樓。)
1999年921集集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這次高雄美濃6.4級的大地震造成台南市區房屋倒塌與117人死亡的慘劇,引起國人對居家是否安全的疑慮與恐慌,土壤液化與建商品質、法規等問題再度受到重視。這兩次地震傷亡如此慘重,如果我們不能從這兩次大地震獲取教訓,這些人的犧牲就毫無意義了。
地震一旦發生,建築物會不會倒、受損的嚴重性,最主要的因素並不是看地震規模,而是看各地震度、土壤有無液化、建築耐震度以及施工品質。921雖然地震規模大,但震央在中部,南部震度級數較小,這次地震震央在美濃,台南、高雄首當其衝,不可同日而語,加上台南地區土壤液化的情形讓地震搖晃影響時間加長,以至於受損情況較震央地區更加嚴重。
921地震後政府修訂建築法規,重新制定各個區域耐震係數,提高建物抗震標準,921以後的建築物,通常具有較高的抗震能力。但這並不是說老房子就不安全,關鍵仍在結構設計、建築材質與施工品質。
為避免921大地震與0106南
台灣大地震的憾事不再重演,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讓原先造成禍害的原因從此不再發生,我們提出四大建議期能提供政府行政與立法機關參考,也希望能協助民眾選擇結構安全的房子與更能了解自家住家安全品質。
一、施工需勘驗,加強政府職能
早期《建築法》第56條原本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後來改採所謂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修改成「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表面上是加重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的責任,事實上卻是政府機關卸責,將責任推給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建築物的施工勘驗乃是攸關公眾安全的重點施工程序,為政府不可迴避的責任,未來務必要仿效日本的立法規定須由公務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以強化政府監督之責。
二、一定規模的集合建築物都要嚴格審查結構
根據內政部制定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始屬高層建築物,需單獨送驗結構計算書,並就鋼筋數等與結構安全相關的部分進行實質審查,管制相對嚴格許多。高度50公尺以下建物則不需詳細書審,因此許多建商為規避政府審查,經常將建物高度低於五十公尺,也導致出現許多建案出現像維冠金龍大樓建物高度49.9公尺或49.8公尺的奇異現象。建商鑽法律漏洞,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故未來應修訂此一規範,凡高度超過一定規模的集合建築物都要強化審查,尤其是「一案建商」,從制度予以變革,以嚴
格把關。
至於政府與購屋人如何判定房子是否屬於「一案建商」的建物,可以考慮用下列的幾指標來加以判定,即:
1.是否有前期作品。建商若沒有前期作品,即為一案建商。
2.前期作品與目前建案是否為相同公司。若有前期作品,但卻是登記在不同的建設公司的名下,可能就是一案公司。
3.建案廣告沒有建商的署名。(僅有廣告文宣)
4.購屋人有意購屋而看房子與簽約買房子時的建商名號不同。
總之,一案建商通常採用打帶跑的銷售策略模式,購屋人必須謹慎小心,不要因為買到「孤兒屋」而抱憾終生,政府也應針對這類建案嚴加審核。
三、防災型都更要推動
與我們鄰近的日本也經常地震不斷,他們的防震措施值得我們學習。日本在1924年就規定,建築物必須經得起五級以上的地震;到了1981年又規定,必須經得起六級以上的地震;1995年再規定,耐震級數不足者要進行「耐震工程裝修」,相當於台灣的防災都更;2014年更強迫所有大樓都要提出耐震診斷報告,而且原先進行耐震都更必須四分之三有所權人同意,改為只要半數所權人同意即可。
內政部也曾提出「防災型都市更新之推動策略及構想」、「都市更新業務之檢討與策進」報告,但是自從士林王家釘子戶的都更爭議後,都更受阻,部分立委為迎合民意,嚴格管制都更,連防災都更都要求必須經十分之九所有權人同意,還要經過複雜冗長的審查程序。因此,除了推動老舊建築進行都市更新刻不容緩外,我們更呼籲朝野立委支持把防災法案列入第一優先,降低「危險住宅」都更所需的所有權人同意門檻,至少比照日本的半數同意標準。
四、全面健檢要有優先順序
根據內政部104年第三季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全台屋齡在30年以上的老屋就高達3,687,736棟,其中屋齡40年以上的亦高達146萬棟,數量相當龐大,落實全面健檢已相當不容易,遑論20年以上屋齡高達563萬棟,棟數太多,緩不濟急,建議把握危機正是轉機,藉此災後進行老屋的大體檢,由政府訂出優先順序,以短期、中期與長期計畫編列預算全面檢測潛在危險房屋,先從建物坐落在土地液化區與屋齡最老舊的部分開始,找出可能危險的潛在因子,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把防災法案列入第一優先,共同推動,把現有制度有缺失的部分立刻予以修正,也也希望建商能主動將施工品質透明化,民眾購屋也應多加考量,除考量交通與
房價外,也可多考慮有品牌且有信譽的建設公司,且在購屋之前,必須考量履約保證、建商評價、市場口碑、建案座落地點、土壤液化區、一案建商等問題,唯有透過政府、業者與民眾共同努力才能讓原先造成禍害的原因從此不再發生。
(2016年3月28日中央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