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奧運英國奪下27金,共67面金牌,名列第二。據報導指出,英國隊成功絕非偶然,也非靠高額的獎金來鼓勵選手,是依靠國家彩券的資助(英國體育撥款75%來自於此)、投入大量經費在有望奪牌的運動種類,並引進科學化訓練,以及完善的制度,同時,英國的社會傳統觀念中,能成為出色的運動員令人驕傲,且體協每年給予精英運動員實質資助。反觀我國,本屆奧運不僅未能達成奪牌目標,更因為一些爭議,包括退賽風波、禁藥疑雲、贊助商爭議等,暴露出國內競技運動環境的積弊,亟待相關單位大力改革。以下就如何建構臺灣優質競技運動環境提出建議:
一、落實運動科學研究,運動選手的培訓與國際接軌
本屆奧運奪牌大國
美國、德國、日本、南韓、中國大陸等都設有專業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給予選手心理、生理、醫學、體能等各方面的輔導及支援。行政院長林全也認為,政府要以英國為借鏡,提供完好的支援體系、賽前準備、給予選手最妥適照顧跟支持,選手培訓要更加專業,並採取科學方式。反觀國內的運動科學研究,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雖已法制化,但軟、硬體皆有大幅改善的空間,無法發揮功效,且運動科學研究的輔導及支援僅限於少數頂尖運動員,無法普及於多數基層運動員。監督機關(教育部)應督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充實科研專業人員及設備,並落實運動科學支援訓練;輔導大學校院建立重點運動種類(項目)科研中心,集中科研能量,普及運動科學支援訓練於基層選手。
二、發展特定具潛力的運動項目,厚植未來競技運動實力
2016里約奧運中華代表隊共取得18種運動種類、58席參賽資格,是參加奧運以來史上最多種類的代表隊,其中包含馬術、角力、體操、拳擊以及田徑的標槍等,從參賽運動種類的廣度和難度來看,顯示競技水準逐步提升。然而我國長期以來的奪牌重點項目跆拳、舉重、射箭在本屆奧運的表現未如預期,對照本屆奧運排名前十名的亞洲國家之一的日本(第七名),除在傳統優勢項目柔道和摔跤上獲得7枚金牌之外,在體操、游泳、羽毛球項目上也都有金牌入帳,遂有言論認為,我國未來重點運動項目應朝主流運動發展,如田徑、游泳等,但是以亞洲人的體型和天生條件,實難在主流運動比賽中得到好成績。英國備戰里約奧運,四年共投入了約臺幣113億元,經費皆用在評估有望奪牌的運動種類。觀察中華代表隊在歷年奧運的獎牌不超過五面,且以舉重、跆拳、射箭三項目為主,可見我們過去弱勢項目還是弱勢,但是強勢項目不再有絕對優勢,令人擔憂。體育主管機關應策略性地選擇參賽項目,包括:本身的傳統強項(桌球、羽球、網球、高爾夫球、棒壘球、空手道)、冷門項目,或獎牌數較多的項目,以更多的經費和更完善的制度,針對前述特定有潛力的運動項目選手加以培訓。此外,中央應督促地方政府發展重點運動項目,落實三級培訓制度,並配合重點發展學校持續穩健的推展。本屆里約奧運中華代表隊有四名選手入隊的新竹市政府,即積極建置三級培訓制度並與該市各大學合作,讓選手能夠在升學與訓練上皆能兼顧。
三、結合體育校院的教學與訓練資源,提供系統式的培育
觀察本屆奧運我參賽選手雖有不少新秀,但多是大家熟悉的面孔,惟不少選手參與本屆奧運後即將退出體壇,不免令人憂心優秀運動選手的銜續已產生斷層現象。但是優秀競技運動人才必須從小培訓,放諸各國皆然。以南韓為例,廣設體育中學、大學,讓體育人才培育系統化的耕耘,自上屆奧運已獲致豐富的成果。而我國推展競技運動策略多屬短線操作,且我國現有的體育中學,因位在地理位置相較西部偏僻的東部地區,不論招生或徵聘優秀的師資有其困難。是則,教育主管機關宜制訂相關措施,鼓勵體育校院提供教學與訓練資源對於有潛力的學生,提供從國中、高中,甚至一路接軌至體育大學的系統式培育。
四、整頓各單項運動協會,促進運動人才培育資源有效運用
各單項運動協會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形成民間體育團體是受內政部指導、監督,體育主管機關只能補助卻不能管理,不利全民運動以及競技運動的推展。英國也曾歷經各運動協會競相爭取國家預算分配,以及政府對各協會的內部管理及運動推廣無法有效監督的情況。英政府透過實施「運動平等準則」提升各協會及各級政府等體育活動提供者的管理品質,將運動平等分級,並依發展組織與發展服務的改善程度給予各協會不同補助[2]。為回應各界認為政府應大刀闊斧整頓單項協會,體育署表示將修訂《國民體育法》,將體育團體列入專章管理。建議主管機關在制定相關法條時,可以參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08年訂定的良善治理準則中的七點原則,並依此原則監督及檢視各體育團體[3]。
五、充實基層教練人力及其素質並建立國家教練制度
謝淑薇退賽,透露出臺灣長期以來未建立國家教練的問題。由於國家隊教練團的制度無法建立,教練團的選用每屆奧運各單項都有不同的方式,甚至最後才選出,且仍是傾向選手個人教練為主,當然會存在不少紛爭。在基層教練方面,不少教練從基層去培育選手,但卻不受重視,從小到大一貫的教練體系一直無法完整建立。再加上選手轉教職但是選手的知識並沒有加強,也沒有受過教練該有的訓練,所以培訓出的選手素質當然令人擔憂。主管機關應充實基層教練人力及提升其專業知識(包括運動科學)與技能,並且建立國家教練制度,包括培訓、資格認定、授證等,而非逕由各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
六、檢討國光獎章制度以及鼓勵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的相關法規
臺灣的奧運獎金排名堪稱是世界高的,以金牌獎金為例,僅次於喬治亞共和國、新加坡,然而在許多國家以高額獎金鼓勵選手參賽時,卻有部分國家不以高額獎金鼓勵選手,反而更重視體育基礎的建設。例如:英國奧委會認為,相較於提供個人獎勵,將獎金投入基礎體育設施和選手的訓練更具意義。因此,英國政府不提供奧運獎金,但是每年都挹注上億元經費在體育項目的投資。反觀臺灣,雖然奧運獎金世界一流,但是競技運動成績卻未入流,獎金制度實有調整的必要。國光獎章應通盤檢討修訂,將原本的獎金預算分配給更多需要資源的單項運動協會,從基礎扎根,廣植運動人口,發掘有潛力的選手。同時,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視、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得稅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積極與財政主管機關溝通、協商,給予贊助運動選手的企業或個人更多的稅賦優惠,以實質誘因導入民間資源,藉由政府與民間的力量,改善國內運動選手培訓環境。並且落實運動發展基金用途,使專款用於體育選手身上,以期運動選手的選、訓、留、用、輔的經費能更加充實。
七、加強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作為
運動禁藥問題一直層出不窮,本屆奧運禁藥風波亦不斷,連臺灣選手也因為禁藥問題面臨停賽。因此,有媒體開始探討臺灣運動禁藥的問題,尤其著重在設置國際認證的藥檢中心。為了打擊運動禁藥,許多重要的國際賽都會要求運動員需通過世界反禁藥協會(WADA)認證實驗室進行的藥物檢測。臺灣目前僅有一間具有完整運動禁藥檢測設備的實驗室,但由於取得WADA認證有三項條件,包括:1.每年需要有3千支樣本;2.實驗室需要有其所需機關與政府上級機關的支持信,以及3.政府主管機關保證三年內編列預算及相關計畫扶持該實驗室。然而因為國內運動員藥檢樣本每年大致為1千左右,且維護國際認證實驗室的成本高於將檢體送往國外,短期間,國內主管機關仍傾向檢體育送往國外檢驗。惟鑑於國際認證的運動禁藥實驗室已成為多數國際賽事的申辦評分標準之一,主管機關仍應評估編列預算並輔助國內實驗室取得國際認證。同時,由預防端著手,加強推動藥檢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
八、重視選手職涯規劃,改善選手工作權
政府為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於2002年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發布績優選手就業輔導辦法」,輔導優秀選手擔任教職、教練,並優先參加職業訓練;另為使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體委會於2003年修正發布《國民體育法》第13條,明定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人才擔任教練;另於2011年發布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訂有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措施,惜前者多以擔任教練、教職為主,在
少子化趨勢下,相關就業機會勢必會逐漸減少;後者則有受聘年限,預期對於選手的生涯發展助益並不大。為了解決運動選手工作權的問題,最根本之道即是運動選手職能的養成,政府輔導運動員生涯轉換應朝多元化發展,不應侷限於運動場,尤其運動員求學階段亦應重視其學業上的表現,使其課業正常化,至少能具備相當水準的專業學科知識,並培養其運動專長以外的事業專長。另為拓展運動選手發展範疇,政府有關單位應研修現行鼓勵或要求企業界進用運動選手的法規及措施,讓企業界更願意進用運動選手。例如:《國民體育法》第10條雖規定,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應聘專業體育人員辦理體休閒活動設計及輔導,惟缺乏明確罰則和具體獎補助誘因,其成效令人質疑,建議主管機關宜修法新增相關罰則及具體誘因。同時,基於學校基層運動團隊的培訓,是發掘和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管道,各大專院校尤其是國立體育大學應設置專業的選手訓練機構,長期聘任一流的選手擔任技術教師,不僅能為國家分擔單項運動人才的培訓,更讓退役選手有機會在學校任職,保障退役選手的工作權。此外,體育主管機關可評估仿效新加坡政府的作法,於專司體育事務的新加坡體育委員會中設立運動員服務部門,專職負責運動員職涯與生活輔導[4]。
註釋
[1]王元鴻(2016)。臺灣體育改革,政府別再當鄉民。2016年8月24日,自由時報,第S02版。
[2]阮德芳(2016)。整頓運動協會,借鏡英國。2016年8月23日,取自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24513
[3]排眾獨議(2016)。我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所面臨之困境與良善治理。2016年8月8日,取自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7319
[4]季力康、陳美綺(2012)。新加坡運動員生涯規劃與輔導。國民體育季刊,41(4),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