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新加坡景象。)
報載由於去年財政盈餘高達有新台幣1438億元,因此,新加坡政府要把其中約新台幣404億元分紅給國民,這對於相對弱勢發展的台灣社會來說,的確有它深層論述的必要。
誠然,該項新加坡政府的成長紅利(growth dividends)舉措雖然有它之於財政分紅以及還富於民的積極意涵,但是,相與關聯的深層思索,這才是問題針砭的真義所在,比如說:新加坡作為城市經濟的發展規模,其勝出的要件為何?而種種朝向透明管理的國家治理,又有那些他山之石的建制做法,是值得台灣社會反省與學習的;連帶地,除卻現金入袋的分紅方式以外,包括教育津貼、國民終身保險帳戶津貼、個人所得退稅以及社福體制援助等等積極性社會安全措施的全盤性規劃,更是直指出來展望未來競爭優勢之前瞻作為所需要兼具的充權與佈局,而此一胸襟見識又該如何內化在當前台灣的統治階層?
至於,新加坡本身包括領導階層的接棒、經濟結構的轉型、國家競爭力的維持、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的獲利、新加坡市容的改造、移民政策的調整、外勞與永久居民的管理、生育率的下降、老年人口的財政負擔、過高的死刑比率、房地產業的失控、人身自由的箝制、通貨膨脹與貧富懸殊的控制等等的治理課題,這也是存在著台灣社會變遷發展的對照意義。
表:新加坡國家發展一覽表
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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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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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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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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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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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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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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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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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口數據
總人口數(2006年)
男性:女性(2006年)
65歲及以上(2006年)
平均壽命(2003年)
總生育率(2006年)
新生嬰兒死亡率(2006年)
總人口識字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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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900人
49.5:50.5
8.5%
81.62歲
1.26人
2.6千分比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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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度(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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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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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組成(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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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75.2%)、馬來人(13.6%)、印度人(8.8%)、其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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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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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42.5%)、道教(8.5%)、基督宗教(14.6%)、伊斯蘭教(14.9%)、印度教(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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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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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民主制:內閣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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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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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動黨:People's Action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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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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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美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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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GDP(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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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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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GDP成長(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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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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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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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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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宅比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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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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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ikipedia.org;http://www.gov.sg.
基本上,作為東南亞一個島國的新加坡,本身也是一個「城市國家」,不過,新加坡卻也在短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經濟富裕的已開發國家,除了一舉成為亞洲最重要的金融、外匯、服務和航運中心之一,更包括有廉潔的政府、清潔的市容、良好的治安以及高效完善的法律制度等等聞名於世的新加坡特色;連帶地,建基在上述的基礎條件上,新加坡這個國家據以開展出不同於台灣地區的兒童福利制度。(資料來源:The Clearinghouse o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ld, Youth and Family Policies at Columbia University)
首先,在與兒童保護相關的政策或服務方案上,新加坡主要還是突顯『擁護家庭』(pro-family)以及『充權家庭』(empower-family)的基本原則,家庭也被視為是捍衛兒童福利權益的主責單位,而相關的福利作為更是偏重在預防與發展性質,不過,公權力對於兒童保護的法定作為規範也顯現在諸如『兒童條例』(Children’s Ordinance,1927)、『兒童與青年條例』(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Ordinance,1949)以及日後的『兒童與青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並且成立「社區發展、少年與運動部」(The 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Youth and Sports, MCYS)來主管16歲以下兒少虐待與疏忽等等不當對待的人身遭遇,對照於當當前台灣地區兒童局的行政位階來說,是有它參照的論述意義。
再者,在福利行政方面,新加坡政府亦於1996年設置「兒童虐待保護工作小組」(Child Abuse Prevention Team, CAPT),藉此宣示跨領域、跨層級的兒童保護機制,已然建制成形並且穩健運作,從而吻合『兒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的終極價值。事實上,包括台灣在內的文明、人權國家,在朝向照顧管理的發展目標前進時,業務協調與服務整合的福利行政規劃,一直都是一項尾大不掉的運作難題。除此之外,諸如規範不得僱用未滿12歲的兒童,而僱用超過12歲者也有包括勞動型態、工作時數等等的嚴格規定,這方面新加坡的「社區發展、少年與運動部」也進一步聯合「社會服務會議」(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rvice, NCSS),以善盡把關的監督責任。
至於,在兒童死亡率方面,新加坡雖然已居於全球各國的前茅,但是,晚近包括兒童的慢性疾病、發展遲緩、學習障礙、行為失控等等身心機能的失調問題;以及少年因為學校課業、父母親職以及同儕互動而來的身心壓力及其漸增的自殺情形,這方面的新加坡與台灣倒是有相同類似的處遇難題。
最後,新加坡在兒童、少年與家庭政策體制方面,具體而微地展現在:
(一)生育給付(maternity benefits):只要孩子出生時是新加坡公民,並且以4名為限,外加半年以上工作資歷的女性勞工,都能夠享有產前4周以及產後8周的生育假,如果與資方取得協議之後也可再延長4個禮拜;至於,在資方部份除了需支付全薪外,也包括產後8周基本的生育假津貼,如果是合乎「兒童發展共同儲金法案」(Children Development Co-Savings Act)的女性勞工則可以享有全部12個禮拜的生育假津貼;最後,胎兒死產者僱主照樣也要提供生育假,但是,墮胎與流產者則是改請病假。
(二)兒童照顧補助(child care subsidies):只要是針對7歲以下兒童之低收入家庭(每周的家戶收入不得超過新加坡元1,500)所提供的兒童照顧補助,藉此讓特別是弱勢的母親得以投入職場的勞動參與,至於,補助的金額每人每月從新加坡元100到250不等,並且可以持續6至12周,並且也擴及到學齡前托育服務之入學註冊與制服等等的費用補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小孩在12歲以下並且是委託給祖父母照顧的職業婦女,則是享有新加坡元3,000祖父母照顧者的稅額扣抵。
(三)學前教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學前教育是鎖定在0-6歲的幼兒,據以設計出學齡前學校(preschool)與兒童照顧中心(child care center)兩種不同的制度設計,這其中,兒童照顧中心的主管機關是「社區發展、少年與運動部」,係以出生2周至6歲的幼兒為主,以2006年為例,共計有725所兒童照顧中心並服務45,409名幼兒;至於,學齡前學校則是由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所贊助設置的,並且集中在4至6歲年齡層的幼兒,不過,這兩種不同型態的單位組織都是由個人、社區、非政府組織或民間業者自行來管理、運作。
至於,兒童照顧中心部份是從早上7點到晚上7點,以提供全天或半天的幼兒照顧服務,必要時也會配合父母的勞動型態,設計出多樣的服務方案,同時也有針對4-6歲幼兒而來的才藝課程,不過,這方面的教育課程並不歸屬於教育當局主管,除此之外,兒童照顧費用也享有政府的補助(每周全天與半天的照顧服務各補助新加坡元150、75),非政府組織也有對貧窮幼兒提供更多的經費補助。
最後,無論是學齡前學校或是兒童照顧中心均提供有包括語言與識字、基本數字概念、簡單的科學觀念、社交技巧、創造性與問題解決技巧、美學欣賞以及戶外遊戲等等的學習活動,同時,小孩子也必須要學習英文以及包括華文在內的一種母語,並且在師資養成與資格的要求上,已經發展出一套常模標準。
(四)學童教育(child education)
在新加坡,除了一般兒童的常態性教育設計外,針對身心障礙兒童而來的20所特教學校則是由自願福利組織(Voluntary Welfare Organization,VWO)主責運作,至於,所有的教育經費則是占每年國家預算的20%,比例不可謂不重,同時也制定「義務教育法」(Compulsory Education Act, 2000)。
至於,該項的義務教育可以分成初級1-4的四年基礎階段以及初級5-6的二年導引階段,採行的是雙語教育並且所有費用都是免費的,而整個義務教育的淨入學率在2003年已超過93%,事實上,從學齡前、義務教育階段到後續的課程教育,新加坡的教育制度比較是側重在教材訓練與考試勝出的精英取向,從而忽略了學生創造與批判性的思維模式。
誠然,新加坡的崛起、興盛與蛻變,這對於曾經同屬於亞洲四小龍的台灣來說,包括島國意識及其危機意識的對照論述,自然是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特別是之於跨世代與全球化的競爭態勢,新加坡的相關作為就不應該僅止於所謂財政分紅抑或是鼻屎粒之截然不同的愛憎情結!!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