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媒體圖文並茂的大肆渲染,招致某國中教師以自殺的方式來逃避這段師生戀的不倫關係,然而,我們整個社會究竟從該名教師之死,體認到那些的迷思與警醒,這可能是激清過後要深刻反省的。
基本上,千夫所指的皆是該項傳媒殺人的荒謬做法,然而,其背後卻意指著包括他律之法令規範的嚴格執法、傳媒內部控管的自律把關以及公益團體的中介監督等等的運作失靈,無疑地,長久以來這三者均缺乏整合建構以及有效運作,導致這些年來大眾媒體所散播出來的是不斷危及並且戕害民眾價值思維、認知模式以及態度行為的社會性虐待環境,這也使得各種的大聲疾呼也總是在事件過後,淪為狗吠火車般的無可奈何,從而等待傳媒再一次的無底放肆。誠然,回應兒童少年福利法所規範的: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並且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兒童或少年身分的資訊,那麼,政府公權力理當採取更為積極的制裁作為,藉以達到糾舉遏制的止惡目的,而更為透明化的報導尺度也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至於,捍衛公共利益旨趣的非營利組織也要勇於向偏頗、脫序的傳媒,提出嚴肅的警告反制,否則的話,傳媒這種捉住人性小辮子並且予以腥羶色的報導方式,終有一天會侵犯到妳我的身上。
事實上,傳媒在進行社會事件的新聞報導裡,經常也忽略了所該一併傳達包括司法裁處、家庭親職、學校社工以及社會支持等等的機會教育,就以該起的師生戀為例,不管任何的理由藉口,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所要面對的公訴罪,就不單單只是金錢遮羞的道義賠償,而是有其還原回到必須要完成的司法程序;其次,除了尊重相關當事人所該擁有的人格權外,國人亦應體認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而非只是就傳媒的報導內文,馬上訴諸於道德兩判的詰問責難;至於,除卻對於兩造雙方人身權益的爭辯,是否也會因為不當的報導而使得當事者的家人遭受到無辜的二次傷害,顯然,對於這種株連親人的殃及做法,還是要有制止的對應措施;再者,對於自殺教師的家人、帶班的學生以及該名的女性當事者,理當都要有心理輔導、諮商協談的縝密搭配;連帶地,班導師本身的角色定位也有它擴及到搭配其它專業輔導的必要性;最後,如果整起事件是肇因於單親家庭的運作運困,那麼,對於包括單親在內的各種高危險家庭,以思謀各種可能的專業性支持,這才是該起案例所要傳達的啟示意義。
總之,散佈在你我周遭的儘是層出不窮的負面事件,只不過,藉由這些自殺、兒虐、中輟、家暴、棄養等等的人倫悲劇,在痛心疾首之餘,如何痛定思痛而非視之為不攸關己事的苟且心態,這種避免將人倫事件八卦化的偏頗認知,或許才是看待這些悲劇所該責負?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