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幅放寬對於車輛改裝的相關規範,交通主管單位同意車輛氣體放電式頭燈(High Intensity Discharge簡稱HID高電壓放電)以及車頭保險桿等等車體變更的檢驗放寬為一般外觀形式,同時一般民間汽車修理業者亦可改裝車體,顯然,倘若消息是確定的,對於改裝的業者與車主來說,自然是一項利多,只不過,對於該項利多消息的思索重點不全然是免除掉什麼樣的規定罰則,而是直指對於生命的基本尊重。
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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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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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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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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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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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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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
基本上,相應於一年有數十億元商機的車輛改裝市場,這使得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內容,除了造成改裝車主的人人自危以外,亦直接衝擊到車體改裝市場的生存商機,然而,乍看之下,仿如是多方共贏的該項利多消息,卻隱含著某些深層嚴肅的論述思考,這其中最為基本的提問便是:何以當初的交通主管單位要採行最高標準的規範準則,是基於過去車輛交通事故的經驗統計?耽心民間業者的改裝能力與品質監控?還是有其防範於將來的未雨綢繆?倘若是前面幾項理由,那麼,迫於特定民意而來的部份妥協或是全面屈服,這些規範措施的變更自然還是要以駕駛者與一般他人的人身性命,來作為主要的思考準則,畢竟,之於車主個人的改裝品味、之於改裝車廠的商業行銷以及之於無辜他人的生命戕害,交通主管單位應該要有不可退讓的積極作為才是。
再者,關於車輛本身的改裝還是隱藏著若干的迷思,比如包括燈光、加裝防撞桿、擾流板以及底盤的改裝,究竟是車子基本的需要還是車主個人的想要?而這些項目之於原廠安裝的基本配備以及自行改裝的可能風險機率為何?最後,車輛的改裝是否已然建立標準作業規範並且加以嚴格執行?顯然,這些人身安危的基本課題,斷然不是人性誘因結構、自行改裝費用較為低廉以及車體改裝強力促銷,便可以迴避與漠視的;連帶地,車輛本身的機械狀況、車主本人的駕駛習性以及道路行駛的條件限制,在在指陳出來:換裝氣體放電式頭燈或是改裝底盤的用意為何?究竟是為了強化車輛駕駛的安全性還是用來突顯光束亮度與過彎高速的科技駕馭?至於,加裝車頭的防撞桿與車後的擾流板,是為了保護車體、增強高速操控還是防範駕駛個人安全的同時亦危及到他人的無辜性命?諸此種種點明出來有必要在利己與傷人兩者之間,做更詳實的思辨論述以及車禍資料的統計分析。總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工作,理當是要將一般他人基本的生命權益納入必要的參照準則。
誠然,科技創造始終來自於人性,而人性經常也迷思在科技創造之中,在逕行個人私性慾望的同時,車輛改裝所可能潛藏戕害生命的外部性(externality),是有它嚴肅思量的必要,就此而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將不僅止於如何降低車輛改裝的交易成本以及避免擾民和影響商機,而是要去思索如何積極有效地推動生命教育的人文工程!?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