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德國國債鐘。)
一、政府債務急速惡化
政黨輪替後,台灣的民主開啟嶄新的一頁,但政府的一本帳冊,卻因為交替,變得格外的沉重。在原政府執政時期,財政的穩健與經濟的發展,總是會相互權衡,用長遠的眼光來延續整體的政策規畫,因此,債務餘額皆能有效的控制。但新人入主,過去穩當的財政政策一夕變盤,之前所做的努力彷彿過往雲煙,當前的國家負債,可以說是無底深淵,難以估測。
以往,政府了解財政平衡的重要性,因而推動各項財政改革政策,終在八十八年七月達成前一年度的總決算平衡,並有賸餘1,070億元,次年復有八十八年度總決算賸餘464億元,債務餘額由1兆2,643億元降至1兆2,149億元,此乃執政的重大政績,至民國八十九年才因接收台灣省政府債務而致債務餘額激增。
自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八年間,債務餘額由2,169億,增至1兆2,149億,平均債務餘額年增1,247億元。反觀政權移交後至九十二年度止,債務餘額由2兆3,575億元攀升至3兆1,025億元,三年增加債務7,450億元,平均債務餘額年增金額高達2,483億元,政府債務累積的速度為前八年平均的1.99倍。如扣除歲計賸餘,則淨債務餘額的增幅更高,國家債務急速惡化。
國債因不同計算方式,出現多種版本。截至九十一年底,根據最新資料:(1)各級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預算內,所舉借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共3兆1,171億元(中央政府為2兆8,159億元,地方政府為3,012億元);(2)各級政府在其總預算與特別預算內,所舉借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3,192億元(中央政府為1,950億元,地方政府為1,242億元);(3)各級政府除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非營業基金長期公共債務未償餘額7,563億元,本項極易成為國債,因為甲、乙類公債的分野很小,且有糧食平準基金撤銷後,所餘債務932億元直接列入中央債務餘額之先例;(4)各級政府除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非營業基金,短期公共債務金額1,831億元;(5)公營事業民營化作業基金每年短借遞延還款325億元、工業局委託榮工等三家公司開發工業區805億元。
最常用的國債存量資料,是上述之(1)部分而已,為3兆1,171億,占GNP31.4%(占GDP32.1%)。更合理的計算,是上述的(1)至(5)項,其中(2)的部分相當於政府以短支長,帶頭掏空行庫,尤以台南市政府未償餘額實際數占歲出總額達74.6%為最,遠超過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所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其未償餘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30%」;(3)、(4)的部分,因為非營業基金乃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故宜納入;則(1)至(5)項合計未償餘額高達4兆4,887億元。若再加上基隆河整治條例742億元,擴大公共建設、推動公共服務、增加就業等方案初期經費700億元,總計國家總負債將達4兆6,329億元,遠高於名目資料,占GNP比率達46.6%(占GDP47.8%),與美國債務最高期相當。本項數據,尚未將政府的「隱藏債務」納入。
二、國債惡化的原因
在景氣好的年代,民間消費積極,廠商大量投資,整體經濟活絡,政府的稅收也因此大增。政黨輪替後,台灣經歷前所未有的負成長,民間消費、投資大幅滑落,去(九十)年經濟成長率為-2.18%,政府稅收也因此減少。但政府為了挽救經濟,一再規避法律籌措財源,過度犧牲與傷害財政,致使經濟與財政形成長短腳的偏頗,其效果更大打折扣。
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下,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執政者又不敢大刀的闊斧改革,造成減稅容易加稅難。且為刺激景氣,政府不斷實施各項租稅減免措施,造成稅基不斷受到侵蝕,致使我國賦稅收入日益減少,其中九十年度全國賦稅收入年增率為-6.7%,減幅為歷年最大。而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GNP比率)自七十九年度的高峰20.1%降至本年度的12.9%,且預估明年僅有12.8%的歷史新低,遠不及工業國家平均27.7%,亦較韓國19.5%、新加坡16.2%及菲律賓18.0%還低,可見政府支出依賴稅收來支應的比率日漸下降,只有藉由其它收入及債務的提高來彌補,國家債務也因此為之劇升。
我國已是民主國家,因此民意代表甚至國家領導人,均是由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的。為求勝選,候選人在競選期間常會開立社會福利支票,一旦當選後,自得背負兌現競選承諾的壓力。但財政的窘境,使其五花大綁,難以伸屈,故而動用舉債的方式,形成結構性的赤字。
三、國債惡化的影響
國家債務的高低,係評量政府施政的重要指標,也是跨國企業投資該國的參考因素之一,因此世界知名研究機構皆會定期檢視各國的債務情形,以提供全球投資者作參考。債務的高低與國力的強弱也息息相關,因此國家債務惡化將產生下列影響:
(一) 降低國家的國際債信
國債惡化,首當其衝的就是國家債信評等。由於全球化日益盛行,國際資金在世界各個國家流動,為求高報酬低風險,在決定資金是否投入一國時,國際三大信用評等公司-標準普爾(S&P)、穆迪(Moody)及惠譽(Fitch)所公布的資訊就成為主要的參考指標。當這些評等公司調降一國的評等時,代表該國政治經濟前景堪憂,投資該國的外資更可能因此集體撤資,造成股匯市重挫,甚而引爆金融風暴,一九九七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最明顯的日子。
當時受創嚴重的各國如印尼、泰國及韓國等,都是因為遭到國際信評機構連續的調降信用等級,造成外資及該國企業大筆匯出,致使幣值暴跌,經濟一厥不振。
而安度亞洲金融危機的台灣,竟也步上後塵,由於政府財政狀況日益惡化,標準普爾於繼去(九十)年將台灣主權評等由原先的「AA +」降至「AA」後,日前又將評等再調降一級至「AA-」,這是七十八年四月標準普爾首度公布台灣評等以來,最差的評等紀錄。主權評等事實上是指國家償清債務的能力,國際機構的一再調降評等,值得政府檢討。而標準普爾兩次的調降評等的時機,皆在新政府執政期間,因此新政府應責無旁貸,推動財政改革之路,以免評等再遭調降,引起更大的風暴。
(二)降低國際競爭力
今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國際競爭力排名,台灣從18名降為第24名,多年向上爬升的努力,一夕之間下降許多。拉低我國競爭力的罪魁禍首,就居政府效率大項中之中央政府債務上升率(第48名)、資本及財產稅占GDP比例(第46名),故目前國家債務惡化問題殊值重視。
(三)排擠經常支出
因政府預算的規模有限,所以諸多政事的推動,皆依政策方向作妥善的分配。然因政府債務餘額急速攀升,在可預見的未來,利息的負擔仍將沉重,分食政府的預算資源,進而排擠其他經常支出,非但不利國家整體資源的分配,亦影響國家的長期發展。
(四)加稅勢難避免
面對政府債務的惡化,一般百姓總是置身局外。殊不知,一旦政府無力償債,加稅將是必走的道路。尤其我國的稅賦負擔率與他國相較,仍屬偏低,政府已沒有降稅的空間。因此當政府財政吃緊、債務惡化,即使當政者宣稱任內不加稅,但向人民要稅的行為,卻已如火如荼的展開,如大規模的查稅行動、各地警政佈下天羅地網取締等。若國債難以償還,加稅將在所難免。
(五)經濟益形困頓
政府債務惡化,將無力從事各項建設與改革。債務的擴大,將致政府各項政策難以施行,而社會缺少政府資本支出投入建設的活水,經濟發展將日益困頓。
四、舉債建設之分析
新政府執政後,為提升台灣的經濟,經過三次行政院長的更迭,相繼提出綠色矽島,全球運籌中心、Taiwan Double、8100台灣啟動、六年國發計劃及挑戰2008等重大經建計劃,然受限於在財政困難,且兌現選票的強制性支出排擠效應擴大,因此預算結構僵化,而舉債建設成為唯一能走的道路。
行政院日前提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兩個方案,希望能以特別法的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的限制,搶救國內失業率和全力振興景氣。預計兩方案九十二年將額外投入七百億元預算,前者舉債二百億元,後者則為五百億元,可創造十一萬五千個工作機會,將失業率降到4.5%以下,且九十二年國內生產毛額將增加371億元,經濟成長率提升0.38個百分點。以下將針對此兩方案予以評析:
(一)200億公共服務之評析
1.政策了無新意
回顧一年,不論是「就業希望工程」、「緊急僱用方案」亦或是「多元就業方案」,雖口號不同,但內容皆同出一徹。失業率仍由去年一月3.53%,一路攀升至今年十一月的5.22% ,顯然政策失效。行政院經建會正執行「中長期永續促進就業方案」,任務及經費重覆,且該計畫一至八月執行率僅54.19%,執行不力。
2.執行稽核不足
政府出資提供就業機會,過去國內的施行效益不佳,內部執行稽核不足,弊案連連,淪為選舉的工具。南韓推動的公共勞務,主要是針對「未獲失業給付者」提供一定期間的工作機會,並有失業對策企畫評估團與失業對策監視中心負責管考,對申請者之檢視包括:財產、所得及失業期間等條件,按其所獲點數多寡,作為遴選參與公共勞務工作之依據,與國內部分地區優先僱用親戚朋友或淪為選舉綁樁工具,大不相同。
3.經費運用未能細目說明
失業率由目前的5.2%下降至4.5%,意味著就業市場必須新增七至八萬個工作機會,如以基本工資15,840水準推估,一年期計畫所需經費約135億至155億元,對照經建會所提出200億之「推動公共服務、提供就業機會」計畫,顯然浮報。
4.難以解決結構性失業
台灣失業率的上升,乃因國內產業的調整、倒閉,大批基層勞動力被解僱的結構性失業所引起。許多專業的職缺仍求才若渴,低技能工作則一位難求。推動公共服務的工作內容,主要為打掃環境、為政府建檔等低技術工作,只能鴕鳥式的解決失業問題,美化短期的數字, 並不能真正解決結構性失業的問題。
5.財源籌措排除公共債務法與預算法限制,傷害財政
以去年來說,其財源除了來自就業安定基金外,行政院各部會也撙節3%的業務費,提供臨時工作機會。今年,依行政院所送法案,不再用各部會的業務費來支應,而是用特別法增加預算,一年兩百億元支應,其中100億發行公債,另外100億由國營事業減資而來。但今年政府赤字嚴重,如今又再擴大政府債務規模,並且一再以特別法排除公共債務法之規定,且國營事業減資所獲財源屬資本收入,依預算法不得作經常支出財源,故亦須以特別法排除預算法的適用,兩者均屬嚴重傷害財政之行為。
6.排擠公共支出,乘數效果不佳
當政府考慮以公共服務的方式來解決失業,其必定會影響其他政策的運行,政策的優先順序,應予以衡量。本方案屬於經常支出,並不能如政府資本支出一樣,具乘數效果可以創造財富。
(二)500億公共服務之評析
1.拚經濟口號眾多,政府實質投資反而衰退
新政府執政後,經過三次行政院長的更迭,相繼提出綠色矽島,全球運籌中心、Taiwan Double、8100台灣啟動、六年國發計劃及挑戰2008等重大經建計劃,都在宣示推動國家建設,但今年的經濟支出政事別排名第四,與拚經濟為首要目標南轅北轍;政府欲擴大支出,前年政黨輪替後,政府固定投資成長率為-4.66%,去年則繼續下探為-4.77%,今年更預估為-10.07%(81年~88年間平均為6.5%),足見落實執行才是重點。政府固定投資呈負成長,如今再提出500億公共建設的口號,是否具實質意義。
2.公共建設執行效率明顯不彰
政府許多的經濟建設,皆未能依預算來執行其進度,行政效率明顯不彰。截至今年第三季為止,總預算的資本支出僅及預算數的48%;與預算分配數比較,也只有75%而已,已分配而未執行的金額達600億元。若政府能提高公共建設的執行率,每年即可投入五百億至一千億的資本建設,並可替政府省下大筆債務。根本不須以特別預算的方式籌措財源,讓後代子孫負擔這龐大的帳單。
3.資金濫用,缺乏管理機制
舉債從事建設最令人詬病的是資金的濫用及缺乏管理機制。去年,勞委會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之「永續就業工程」,就因缺乏有效監督,發生部分單位未依計畫執行,甚至出現侵佔公款事件。而九二一重建基金的特別預算,執行三年以來,進度落後,且經費的挪用、資源的浪費,時有所聞。政府將大筆公、私部門募集的資金用於為災區勞工創造就業機會,但事前既無完整規畫,執行時又欠缺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凡此種種無非是浪擲人民所繳納的稅金。而今,推動500億公共建設的資金應用,細目未能詳列,也沒有明確的管理機制,執行效果令人堪憂。
4.財源籌措排除公債法、預算法、財劃法限制,傷害財政
依「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條例草案」,擴大公共建設所需經費,循特別預算辦理,並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1)公共債務法每年度舉債額度、(2)預算法不得充當經常支出及(3)財政收支劃分法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惟上述三法為財政健全之基本保障,輕易排除,則財政紀律蕩然。
五、主張
政府編列的特別預算的時機,應是天災人禍的非常時期,而不是在缺乏經費之際,便動特別預算的腦筋。特別法的性質,向來可以一石二鳥,一來不受舉債限制,二來在野立委皆不敢秉持自己的專業良知刪減預算,故常為當今執政者所使用。
去年,各部會可以節省業務費來支應政府推動的政策,可見各部會預算仍有刪減空間,以這些所刪減預算來編列獨立預算形式,接受全民監督,並以整體國家預算來權衡該預算規模,如此推動公共服務效果才能更加落實。
而「特別預算」與「排除公債法」使用不當時,不但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且會帶給後代更艱鉅的困難。以特別法舉債建設,不能像玩吃角子老虎一樣,一廂情願的試試手氣,想投入越多的資金,來大撈一筆,到頭來卻更有可能賠盡老本,一無所有。因此,在運用特別預算從事建設前,應詳盡的規劃,將建設細目清楚的呈現,接受民眾嚴格的監督,並在現行法律的規範下進行,才能從事實質的資本建設,而不應該越法後即想修法,讓國家財政更形緊縮。
據此,我們主張:
(一)支持「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擴大公共建設方案」
為搶救國內失業率和全力振興景氣,支持行政院所提「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及「擴大公共建設方案」,預算不予刪減,惟其財源應由行政院另行籌措,不得排除公共債務法、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的限制,且執行應予規範。
首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應依照各縣市失業人數比例執行,一則符合公平性,二則矯正各縣市刻意壓低失業率以避免評比偏低之心態。其次,「擴大公共建設方案」應詳列細目,經立法院核備後始能動支,並決議要求政府定時揭露進度;嗣後應透過立法委員輪值的方式,定期監督檢視。
(二)政府債務須透明化及單純化
預算書的不透明,常使得把關者焦頭爛額還是不能窺知一二。政府的心態,總是希望能瞞就瞞,國家債務的版本漫天飛舞,專家也莫衷一是。因此國家債務的透明化、單純化應是未來努力的目標,應讓全民體認當前債務危機的嚴重性,進而凝聚共識,監督政府恪守財政紀律。
(三)修正公共債務法、預算法與決算法
1.公共債務法修正重點:
(1)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應明確定義,至少應包括各級政府總預算、特別預算、除債務基金與信託基金以外之非營業基金所舉借之長短期債務。(公共債務法第四條)
(2) 隱藏性債務,諸如信託基金、社會保險、國營事業之負債、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等,亦應施以適當規範。
(3) 違反公共債務法相關規範時應予嚴懲。
(4) 不得以特別法排除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2.預算法修正重點:
(1) 歲入、歲出浮編問題之改善。
(2) 歲入、歲出連動:當預算執行後,若歲入達成率不佳,歲出則自動縮減。
(3) 發行公債與歲入脫鉤:除為彌補當年度預算赤字與到期債務還本而發行公債外,每年得發行一定比率之公債,以健全活絡債券市場。
(4) 不得以特別法排除預算法之限制。
(5)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個數及規模成長速度驚人,且運作良莠不齊,為避免成為政府操作報表的工具,應提升特種基金管理辦法之法律位階,使其符合其設置之特定任務,並能透過立院監督,以強化基金財務與管理的能力。(預算法第四條)
(6) 根據88下及89年度、9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實際執行之融資調度數超過需求數以至於造成總決算賸餘。然過度融資造成的歲計賸餘,反導致增加國庫利息支出負擔。(預算法第六條)
(7) 行政院主計處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範,各機關視該要點為內規,未對其形成任何約束力,以致雖預算通過成為法定預算,各機關延遲送達分配預算已成陋習。(預算法第五十五條)
(8) 現行因行政院於年度結束後才將一整年度之動支數額表送立院。然而一年編送一次可能會因時間太長,影響立院審議動支之合理及合法性的時機。(預算法第七十條)
3.決算法修正重點:
(1) 為免因過度融資造成的歲計賸餘,加重國庫利息支出負擔,要求提前償還債務以降低政府債務餘額。(決算法第四條)
(2) 應加強立院審議政府決算之責。
(四)恪守財政紀律
1.政府應有預算平衡的共識,不應再擴大舉債。財政未達成平衡之前,不得放寬公共債務流量與存量之規範。
2.公共債務法、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乃財政健全之基本保障,一旦制定,自然有一體遵行的嚴肅性。政府不得以特別法之方式,輕易排除。
3.經常收支與資本收支應忠實呈現,不得將經常支出視為資本支出,資本收入視為經常收入,而達成經常收支賸餘的假象。
4.政府不得為遂行政治目的,濫開沒有法源依據、沒有相對財源的福利支票,或提出無替代財源的減稅方案。應考慮在選罷法中增訂政黨或候選人提出之競選政見,凡涉及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者,應提出相對財源,否則不得列為政見。另在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對於各級政府和立法機關增加支出和減少收入的措施,嚴格要求提出相對替代的財源。
5.克制軟支出:拚經濟是希冀提升國內的總體環境,但若過份贊助民間活動,或花費在廣告、公關、請客及送禮等移轉性支出,對於經濟的乘數效果將遠不如於資本支出,甚至不如消費支出。因此政府須克制軟支出,讓整體資源能妥善運用。
6.政府應充分揭露人事、公關、差旅、出國、租金、油料等經費。